万向德农(600371):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关于万向德农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万向德农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之 法律意见书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杭大路黄龙世纪广场C区九层 邮编:310007 电话:0571-87901648 传真:0571-87901646 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万向德农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之 法律意见书 京律非字(2025)第640号 致:万向德农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万向德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向德农”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袁彬超、毛艳婷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万向德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2025年8月26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召开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5 年 9 月 11 日召开公司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http://www.sse.com.cn)、《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登载了《万向德农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三)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9月11日下午15时在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环城北路308号杭州纳德世家四楼文竹阁会议厅召开。 (四)本次会议所采用的表决方式为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为未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9 月 10 日下午15:00起至2025年9月11日下午15:00止。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议案一致,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崔立国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 二、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会的资格。 (二)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根据《股东会通知》,本次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9月4日。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情况如下: 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 3 人,代表股份合计146,390,951股,占公司总股份292,578,000股的50.03%。 (1) 现场出席情况 经公司证券部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 2 人,代表股份合计 144,490,935 股,占公司总股份 292,578,000 股的49.39%。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东登记在册,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 (2)网络出席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1人,代表股份合1,900,016股,占公司总股份292,578,000股的0.65%。 (3)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和股东代表共计2人,代表股份3,740,816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28%。其中现场出席1人,代表股份1,840,800股;通过网络投票1人,代表股份1,900,016股。 本所律师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与截止2025年9月4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进行了核对与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的姓名、股东卡、居民身份证号码与《股东名册》的记载一致;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东记载于《股东名册》之上,股东代理人持有的《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 2.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还有公司的部分董事、高管及本所律师。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审议事项 根据公司2025年8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http://www.sse.com.cn)登载的《万向德农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和2025年9月3日在同一网站登载的《万向德农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材料》,公司已公布了本次股东会的审议事项。审议事项涉及的议案已经由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及相关公告刊登于2025年8月27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事项均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股东会通知》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符,不存在对《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事项进行审议表决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对会议通知列明的议案进行逐项审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监票和记票,当场宣布表决结果。根据表决结果,本次会议审议的全部议案均获股东会审议通过: 1.审议通过关于万向财务有限公司的风险持续评估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3,740,81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146,390,95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公司本次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就公告列明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列入通知的2项议案,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次会议审议的普通决议案,均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其中议案1,因出席股东万向三农集团有限公司系有利害关系的关联公司,故放弃在股东会上对上述议案的投票权;议案1、2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已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计票。 本所律师认为,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的规定,全部议案均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的有效通过,表决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并经现场见证,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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