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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新研(300159):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见证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5年09月11日 22:25:27 中财网
原标题:*ST新研: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见证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 关于 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见证 之 法律意见书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云台山街499号盛达广场15层郵編:83000015thFloor,ShengDa Building,No.499YunTaiRoad,Urumqi830000,China電話/Tel:13899993996 (+86)(991)3070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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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所(乌鲁木齐)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
关于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见证之
法律意见书
致: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指派周洁律师、王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列席公司于2025年9月11日召开的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出具意见基于以下假设:即公司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和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出具日以前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及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为公司进行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同意,不得国浩律所(乌鲁木齐)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进行本次股东会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相关材料一起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及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其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8月2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了《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55)(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股东会届次、会议召集人,投票方式,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事项及其他事项。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1.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9月11日14:30在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661 1
开发区融合南路 号公司 楼会议室召开,由经公司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董事郑毅先生主持。

2.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9月11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9月11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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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1.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
经本所律师核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截止股权登记日即2025年9月4日下午收市后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法律文件,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6名,代表股162,208,19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8454%。

根据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在网络投票表决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558名,代表股份37,012,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747%。

上述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及通过网络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合计564名,代表股份199,220,79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3201%。

前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本所律师无法对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进行确认。

2.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合法资格。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召集人为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均国浩律所(乌鲁木齐)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本次股东会按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本次股东会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机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95,258,8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113%;反对3,82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196%;弃权13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9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3,21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3419 3,824,200
%;反对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2877%;弃权13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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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95,229,7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967%;反对3,80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118%;弃权18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1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3,18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2636%;反对3,80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2460%;弃权18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04%。

(三)《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95,208,7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862%;反对3,84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322%;弃权162,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1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3,16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2071%;反对3,84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3555%;弃权162,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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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95,266,4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151%;反对3,80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108%;弃权147,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4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3,21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3623%;反对3,80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2406%;弃权147,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71%。

上述(一)至(三)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议案(四)为普通决议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上述议案为非累积投票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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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关于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见证之法律意见书签章页)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印章为有效文本。

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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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晓军 周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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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 蕾
2025年 9月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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