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华达(301517):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关于陕西华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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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09月11日 22:31:00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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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陕西华达: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关于陕西
华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
关于
陕西
华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
法律意见书
(2025)JTN(XA)意字第FY0911235号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2号迈科商业中心25楼
电话:029-81129966 传真:029-81121166
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
关于陕西
华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
法律意见书
(2025)JTN(XA)意字第FY0911235号
致:陕西
华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陕西
华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陕西华达”或“公司”)的聘请,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对会议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陕西
华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进行核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
1. 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会规则》的要求,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文件一同披露。
4.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正 文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8月26日在巨潮资讯网及公司指定媒体上公告了《陕西
华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32)(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已列明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地点、网络投票事宜、会议审议事项、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相关事项。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9月11日下午3:30在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普新二路5号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会议议程与公告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于交易时间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11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11日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
根据《会议通知》,有权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截至股权登记日(2025年9月8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其中,不包含优先股股东,不包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和授权委托书,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服务系统提供的数据,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合计181人,代表股份99,665,8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9002%,其中:
1、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91,778,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6847%。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71人,代表股份7,887,8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155%。
经本所律师核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具有相应资格,股东持有相关持股证明,授权代表持有授权委托书。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本次股东会没有发生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重复投票的情况。
除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外,公司现任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经本所律师核查,第五届董事会组成人员合法。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对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会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
本次股东会未出现会议过程中修改议案内容的情形,也未出现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逐项审议了会议通知中的下列议案,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后最终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9,541,9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57%;反对11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30%;弃权1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7,771,9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308%;反对11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261%;弃权1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31%。
2
、关于修订、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2.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9,541,8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56%;反对11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31%;弃权1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7,771,8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296%;反对11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273%;弃权1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31%。
2.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9,542,4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62%;反对11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38%;弃权1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7,772,4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372%;反对11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362%;弃权1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66%。
2.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会网络投票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9,542,2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60%;反对11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64%;弃权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7,772,2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346%;反对11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1.4691 7,600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63%。
2.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9,544,2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80%;反对11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31%;弃权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9%。
7,774,26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600%;反对11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273%;弃权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27%。
3、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9,543,5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73 113,400 0.1138
%;反对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弃权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7,773,5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511%;反对11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362%;弃权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27%。
上述议案中,议案1、议案2.1、议案2.2为特殊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他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此外,公司对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均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合法有效;
2、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3、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下转签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关于陕西
华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方 燕: 王嘉欣:
张 培:
2025年9月11日
中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