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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仕达克(300822):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时间:2025年09月11日 22:41:15 中财网
原标题:贝仕达克: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822 证券简称:贝仕达克 公告编号:2025-040
深圳贝仕达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有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董事会。

3、股东大会的主持人:董事长肖萍先生。

4、股东大会会议地点: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龙西社区学园路第三工业区22栋公司4楼会议室。

5、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召开方式: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9月11日(星期四)14:30
(2)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网络投票方式及时间(可选择以下任意一种投票方式进行投票,如果同一表决权重复投票表决,则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A、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投票时间:2025年9月11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B、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时间:2025年9月11日9:15-15:00
6、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35人,代表股份231,302,9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已剔除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账户中已回购的股份数量,下同)的74.6240%。其中: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230,469,91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355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27人,代表股份833,02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88%。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30人,代表股份12,533,12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43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股份11,700,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747%。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27人,代表股份833,02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88%。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的见证律师现场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会议所有议案均审议通过,具体议案审议表决情况如下:
提案1.00《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31,119,8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08%;反对168,1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27%;弃权1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2,350,0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391%;反对168,1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420%;弃权1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89%。

此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本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逐项审议提案2.00《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提案2.01《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31,075,1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15%;反对21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14%;弃权16,36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2,305,3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827%;反对21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867%;弃权16,36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06%。

此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本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提案2.0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31,072,7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05%;反对206,5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93%;弃权23,56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6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2,302,9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636%;反对206,5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484%;弃权23,56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6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80%。

此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本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提案2.03《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31,099,4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20%;反对180,0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79%;弃权23,36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4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2,329,6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766%;反对180,0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370%;弃权23,36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4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64%。

根据上述表决结果,该提案获得通过。

提案2.04《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31,064,1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68%;反对217,1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39%;弃权21,56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2,294,3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950%;反对217,1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330%;弃权21,56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20%。

根据上述表决结果,该提案获得通过。

提案2.05《关于修订<独立董事津贴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31,061,7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57%;反对219,5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49%;弃权21,56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2,291,9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758%;反对219,5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521%;弃权21,56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20%。

根据上述表决结果,该提案获得通过。

提案2.06《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31,088,3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72%;反对197,9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56%;弃权16,56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2,318,5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881%;反对197,9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798%;弃权16,56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22%。

根据上述表决结果,该提案获得通过。

提案2.07《关于修订<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31,059,5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48%;反对229,3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92%;弃权13,96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2,289,7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583%;反对229,3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303%;弃权13,96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14%。

根据上述表决结果,该提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杨斌律师、罗晓丹律师出席了深圳贝仕达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深圳贝仕达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深圳贝仕达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公司于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公告。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贝仕达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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