盟升电子(688311):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5年09月11日 22:41:36 中财网
原标题:盟升电子: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5)泰律意字(盟升电子)第4号
2025年9月11日
中国 ?成都市天府新区正兴街道隆和西巷299号泰和泰中心24—33F
24-33f,TahotaCenter,No.299LongheWestLane,ZhengxingStreet,TianfuNewDistrict,Chengdu,PeoplesRepublicofChina
电话|TEL:86-28-86625656传真|FAX:86-28-85256335
www.tahota.com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5)泰律意字(盟升电子)第4号
致: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泰和泰”)接受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公司2025年第二次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声明事项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为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审阅了公司提(1)《公司章程》;
2
()《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议》;
(3)《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4)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5)《盟升电子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公司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上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的,与正本内容一致,文件材料为复印件的,与原件内容一致。

3、本所律师同意公司董事会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须公告的文件一并公告。

4、本法律意见书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且不得作为证据使用。本所亦未授权任何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出说明和解释。

5、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有关法律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第一部分 正文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2025年8月26日审议通过了《关2025 2025 8 27
于提请召开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 年 月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等和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了《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5年9月11日下午14点30分在公司会议室(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兴隆街道桐子咀南街350号)召开,由公司董事长主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11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11日9:15-15:00。

经核查,公司发出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股东会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内容与《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43人,代表股份54,756,052167,914,642 32.609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的 (本法律意见书中保
留至小数点后四位,若有尾差为四舍五入原因)。其中:①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6人,代表股份53,181,22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31.6716%;②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在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共计37人,代表股份1,574,82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9379%。前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验证。

(2)除本所律师、公司股东之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结合的方式,对《通知》载明的4项议案进行了表决,该4项议案为:
(1)《关于取消监事会及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2)《关于制定、修订及废止部分内部制度的议案》;
1 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 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
3 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4 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5 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6
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7 修订《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8 修订《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9 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10 制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11
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
(3)《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 选举向荣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 选举刘荣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3 选举覃光全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4 选举毛钢烈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4)《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
选举杨晓波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 选举田玲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 选举冯建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以上全部议案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与会股东记名方式及网络投票方式就上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并对需要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的议案进行了单独计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推举了2名股东代表,1名公司监事与本所律师共同对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投票表决情况进行计票、监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及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普通股54,731,11999.954524,9330.045500.0000
其中:A股54,731,11999.954524,9330.04550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修订及废止部分内部制度的议案》
以下各子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均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2.01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普通股54,302,30599.1713453,7470.828700.0000
其中:A股54,302,30599.1713453,7470.828700.0000
:
表决结果通过。

2.02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普通股54,302,30599.1713453,7470.828700.0000
其中:A股54,302,30599.1713453,7470.82870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2.03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普通股54,302,30599.1713453,7470.828700.0000
其中:A股54,302,30599.1713453,7470.82870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2.04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普通股54,302,30599.1713453,7470.828700.0000
其中:A股54,302,30599.1713453,7470.82870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2.05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普通股54,302,30599.1713453,7470.828700.0000
其中:A股54,302,30599.1713453,7470.828700.0000
:
表决结果通过。

2.06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普通股54,302,90599.1724453,1470.827600.0000
其中:A股54,302,90599.1724453,1470.82760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2.07修订《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普通股54,302,90599.1724453,1470.827600.0000
其中:A股54,302,90599.1724453,1470.82760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2.08修订《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普通股54,306,76799.1795449,2850.820500.0000
其中:A股54,306,76799.1795449,2850.82050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2.09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普通股54,302,30599.1713453,1470.82766000.0011
其中:A股54,302,30599.1713453,1470.82766000.0011
表决结果:通过。

2.10
制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普通股54,731,11999.954524,3330.04446000.0011
其中:A股54,731,11999.954524,3330.04446000.0011
表决结果:通过。

2.11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普通股54,726,65799.946329,3950.053700.0000
其中:A股54,726,65799.946329,3950.05370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议案序号议案名称得票数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 表决权的比例是否当选
3.01选举向荣先 生为公司第 五届董事会 非独立董事54,251,52699.0786
3.02选举刘荣先 生为公司第 五届董事会 非独立董事54,251,52699.0786
3.03选举覃光全 先生为公司 第五届董事 会非独立董 事54,251,52699.0786
3.04选举毛钢烈 先生为公司 第五届董事54,057,30398.7239

 会非独立董 事   
(2)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议案序号议案名称得票数比例
3.01选举向荣先生为公 司第五届董事会非 独立董事1,070,69867.9712
3.02选举刘荣先生为公 司第五届董事会非 独立董事1,070,69867.9712
3.03选举覃光全先生为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非独立董事1,070,69867.9712
3.04选举毛钢烈先生为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非独立董事876,47555.6413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议案序号议案名称得票数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 表决权的比例是否当选
4.01选举杨晓波 先生为公司 第五届董事 会独立董事54,371,57599.2978
4.02选举田玲女 士为公司第 五届董事会 独立董事54,371,57299.2978
4.03选举冯建先 生为公司第 五届董事会54,251,52699.0786

 独立董事   
(2)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议案序号议案名称得票数比例
4.01选举杨晓波先生为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独立董事1,190,74775.5922
4.02选举田玲女士为公 司第五届董事会独 立董事1,190,74475.5920
4.03选举冯建先生为公 司第五届董事会独 立董事1,070,69867.9712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对上述议案进行表决时,同意票数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公告《通知》中所载明的事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未对《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公司章程》的提案进行表决,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对表决结果未提出异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律师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所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第二部分结 尾
一、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日期及签字盖章
本法律意见书于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一日由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出具,经办律师为包涵、周勇。

二、本法律意见书的正本、副本份数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肆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章页)

  中财网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