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烨智能(300670):实际控制人拟协议转让部分股份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300670 证券简称:大烨智能 公告编号:2025-033 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拟协议转让部分股份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 公告 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杰先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重要内容提示: 1、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杰先生于2025年9月10日与新余中胜峥盈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胜峥盈”)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陈杰先生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将其持有的公司25,350,000股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份(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8.00%)转让给中胜峥盈管理的基金中胜华远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中胜华远1号”),转让价格为6.75元/股。 2、本次权益变动前,陈杰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115,317,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6.39%;本次权益变动后,陈杰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89,967,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8.39%。 3、本次权益变动前,中胜峥盈-中胜华远1号未持有公司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后,中胜峥盈-中胜华远1号持有公司股份25,35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00%。 4、本次协议转让事项不触及要约收购。 5、本次协议转让事项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财务状况以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同时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6、本次协议转让受让方中胜峥盈-中胜华远1号承诺在协议转让完成后的十二个月内不减持本次交易所受让的公司股份。 7、本次协议转让事项尚需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是否能够最终完成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协议转让概述 近日,公司收到实际控制人陈杰先生的通知,获悉其于2025年9月10日与中胜峥盈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陈杰先生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将其持有的公司25,350,000股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份(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8.00%)转让给中胜峥盈-中胜华远1号。转让价格为6.75元/股,转让价款共计171,112,500元(大写:壹亿柒仟壹佰壹拾壹万贰仟伍佰圆整)。 本次协议转让受让方中胜峥盈-中胜华远1号承诺在协议转让完成后的十二个月内不减持本次交易所受让的公司股份。 本次协议转让事项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财务状况以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本次协议转让前后,交易各方持有公司股份情况如下:
二、协议转让双方基本情况 (一)转让方基本情况
(二)受让方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中,受让方需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全部来源于其自有或自筹资金。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受让方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3、转让方于受让方之间的关系 转让方与受让方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包括但不限于控制关系、投资关系、重大影响以及其他任何利益或利害关系等。亦不存在以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其他经济利益关系等。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主体 转让方(甲方):陈杰 受让方(乙方):新余中胜峥盈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二)转让标的股份 1、甲方同意将其持有的标的公司25,350,000股股份转让给乙方,占标的公司总股本的比例约为8.00%。 2、方同意依据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以支付现金的方式受让标的股份。 本次股份转让后,乙方持有标的公司股份25,350,000股,约占标的公司股份总数的8.00%。 (三)股份转让价款与先决条件 1、股份转让价款 (1)经各方协商一致,本次股份转让的每股转让价格经双方协商为6.75元/股,股份转让总价款合计为人民币171,112,500元(大写:壹亿柒仟壹佰壹拾壹万贰仟伍佰圆整)。 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中任一方不得以标的股价发生大幅涨跌为由主张调整股权转让单价或总价,更无权以标的股价发生大幅涨跌主张终止或解除本协议。 2、支付方式 (1)本协议所述信息披露之日后5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交易价款50,000,000元人民币。 (2)自本协议所述先决条件满足或被乙方书面豁免后10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交易价款70,000,000元人民币。 (3)自股份过户日起10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剩余股份转让价款,即51,112,500元人民币。 3、付款的先决条件 (1)本协议经各方依法签署并生效,甲方在规定的信息披露时限内进行披露; (2)各方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关于目标股份转让合规性的确认申请,且本次股份转让已经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就本次股份转让出具的确认文件;(3)各方已经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或其他相关部门(如涉及)提交符合要求的办理标的股份过户的申请文件,且标的股份过户已经登记至乙方名下; (4)交易相关方均应当尽力促使以上每一先决条件尽早实现。 (四)争议解决 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均应当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各方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应提交本协议签订地【南京江宁】人民法院裁决。除各方发生争议的事项外,各方仍应本着善意的原则按照本协议继续履行各自的义务。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应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 (五)违约责任 1、本协议任何一方在本协议中所作的任何陈述或保证是虚假的或错误的、或该陈述或保证并未得到适当和及时地履行,则该方应被视为违反了本协议。违约方应在三十个工作日内采取纠正措施,且除应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外,还应赔偿和承担守约方因该违约而产生的或者遭受的所有损失、损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合理的律师费)和责任。 2、如乙方迟延付款的,应向甲方承担迟延金额每自然日万分之四的违约金,如在协议约定的任一笔款项拖延三十日仍未支付的,视为乙方根本性违约。 3、除因证券监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地方证监局)或其他包括但不限于各级立法、行政、司法等政府有关部门意见对此次交易产生延迟外,甲方承诺及时推进标的股份的过户和交割手续。甲方承诺自收到乙方的第一笔款项后及时向交易所提交确认本次交易的申请材料,取得交易所的合规确认函并收到乙方的第二笔款项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标的股份的过户,若因甲方自身原因导致标的股份过户在三十个工作日内没有完成的,则超过三十个工作日之后每延迟一日,甲方应向乙方承担本协议下股份转让价款总额每自然日万分之四的滞纳金。如延迟三十个工作日仍未完成过户的,视为甲方根本性违约。 4、各方中任何一方发生根本性违约的,守约方有权随时向违约方解除本协议。如甲方根本性违约的,甲方已经收到的股份转让价款应于本协议解除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返还给乙方。如乙方在本协议约定的第一笔款项或第二笔款项支付时出现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随时通知乙方解除本协议,且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迟延金额每自然日万分之四的违约金(从本协议约定的应付之日起至解除通知日计算)。如乙方未按约支付本协议约定的第三笔款项的,甲方不仅有权要求乙方按每自然日万分之四的标准支付违约金,还有权要求乙方额外支付第三笔价款10%的违约罚金(乙方承诺不以任何理由主张降低或免除该违约罚金)。 (六)协议的效力 1、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2、如因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导致本协议有关条款不可执行,各方应在最接近本协议原意的范围内将其修正至可执行的程度。 3、本协议的变更或补充,须经各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变更或补充协议。 本协议的变更或补充与本协议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在变更或补充协议达成以前,仍按本协议执行。 4、因本协议任何一方根本性违约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或已无履行之必要,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四、本次协议转让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协议转让完成后,中胜峥盈-中胜华远1号持有公司股份25,35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00%,成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本次协议转让事项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财务状况以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同时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五、其他相关事项说明及风险提示 1、交易各方已向公司提供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本次协议转让事项不存在违反《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本次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转让股份未违反转让方所作出的承诺。 4、本次权益变动不存在股价对赌、股份代持、保底保收益、超额收益分成、附回购条款以及其他利益分割安排或者补充协议,不存在转让方及其关联人或其指定的第三方为受让方提供资金支持、融资担保或其他类似安排。 5、本次股份协议转让事项尚需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是否能够最终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6、本次协议转让受让方中胜峥盈-中胜华远1号承诺在协议转让完成后的十二个月内不减持本次交易所受让的公司股份。 7、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及时披露进展情况,并督促交易各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 1、《股份转让协议》; 2、陈杰先生出具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3、中胜峥盈(代表中胜华远1号)出具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特此公告。 董事会 2025年9月11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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