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协电机(920100):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证券代码:920100 证券简称:三协电机 公告编号:2025-070 常州三协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常州三协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年 9月 1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及制定需要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2.5:《常州三协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6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常州三协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常州三协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常州三协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第三条 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果构成关联交易,应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批、报告义务。 第四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并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合同或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 第五条 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章 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第六条 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主体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公司与本条第(二)项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长、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六)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情况及时告知公司。公司应当建立并及时更新关联方名单,确保关联方名单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条 本制度所称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提供担保; (四)提供财务资助;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八)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关联交易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 (二)不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原则; (三)关联方如享有公司股东会表决权,必须回避表决; (四)与关联方有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对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必须予以回避; (五)公司董事会须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本公司有利。必要时可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专业评估机构; (六)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第十二条 关联交易应当具有商业实质,价格应当公允,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等交易条件。公司及其关联方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或者调节利润,不得以任何方式隐瞒关联关系。 第十三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方以垄断采购或者销售业务渠道等方式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第十四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方挪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六条 公司发生因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第十七条 公司关联方与本公司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协议,必须采取必要的回避措施: (一)任何个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 (二)关联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本公司的决定; (三)公司董事会就关联交易表决时,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应予以回避。 第十八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数。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九条 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第二十条 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已有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不论有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 董事在向董事会报告上款所称关联关系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接受其他董事的质询,如实回答其他董事提出的问题;在董事会对该等关联关系有关事项表决时,该董事应当回避;其他董事按照《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董事会会议程序对该等关联关系有关事项进行表决。 第二十一条 如果公司董事在公司首次考虑订立有关合同、交易、安排前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声明由于通知所列的内容,公司日后达成的合同、交易、安排与其有利益关系,则在通知阐明的范围内,有关董事视为做了本制度第二十条所规定的披露。 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 决,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和全体股东均为关联方的除外;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会召开之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大会主持人宣布有关关联关系的股东,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三)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四)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半数以上通过,如该交易事项属特别决议范围,应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五)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上述程序进行关联关系披露或回避,涉及该关联事项的决议归于无效。 第二十三条 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的(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者影响的; (八)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自然人。 第二十四条 公司拟与关联方达成的关联交易分为日常关联交易和偶 发性关联交易。日常性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和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出售产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详细了解交易标的的真实状况,包括交易标的运营现状、盈利能力、是否存在抵押、冻结等权利瑕疵和诉讼、仲裁等法律纠纷; (二)详细了解交易对方的诚信纪录、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情况,审慎选择交易对手方; (三)根据充分的定价依据确定交易价格; (四)根据北交所有关规则的要求或者公司认为有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 公司不应对所涉交易标的状况不清、交易价格未确定、交易对方情况不明朗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 第二十六条 需股东会批准的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公司应当聘请中介结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与公司日常经营有关的购销或服务类关联交易除外,但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就需股东会批准的关联交易 事项对全体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发表意见,并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无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还应提交股东会批准。具体程序按照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规定办理。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发生符合以下标准的关联交易(除提供担保外),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0.2%以上的交易,且超过300万元。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受赠现金资产、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2%以上且超过3,000万元的交易,应当按下列规定提供评估报告或者审计报告,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若交易标的为股权的,公司应当向股东会提交审议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报告的审计报告; (二)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非现金资产的,应当向股东会提交审议评估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截止日距离审计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评估报告的评估基准日距离评估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一年。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时,可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一)日常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方等各方均以现金出资,且按出资比例确定各方在所投资主体的权益比例; (三)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的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出具。交易虽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标准,但是北交所认为有必要的,公司应当提供审计或者评估报告。 第三十条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因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方的,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对下列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适用第二十九条: (一)与同一关联方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方进行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 第三十二条 上述同一关联方,包括与该关联方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 制,或者存在股权控制关系,或者由同一自然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于每年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根据预计金额分别适用本制度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对于预计范围内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予以分类,列表披露执行情况并说明交易的公允性;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公司应当按照超出金额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第三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应当按照下述规定 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一)对于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与关联方订立书面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适用本制度第二十九条;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可执行。 (二)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已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如果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签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适用本制度第二十九条;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日常关联交易,因需要经常订立新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而难以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将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按照本制度第三十二条进行审议。 第三十四条 公司已经按照《公司章程》及本管理制度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三十五条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内容应当至少包括定价原则和依据、交易价格、交易总量或者明确具体的总量确定方法、付款时间和方式等主要条款。 协议未确定具体交易价格而仅说明参考市场价格的,公司在按照前条规定履行披露义务时,应当同时披露实际交易价格、市场价格及其确定方法、两种价格存在差异的原因。 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的日常关联交易应由公司和关联方签订关于经常性关联交易的框架协议并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公司应在上述协议的安排下,在年度审计报告中对年度内发生的经常性关联交易情况作出说明。 第三十六条 与关联方签订的关联交易协议的期限超过3年的,应当每三年按中国证监会、北交所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重新履行审批及披露手续。 第三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于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五)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六)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七)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的; (八)公司按与非关联方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的; (九)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达到”都含本数;“高于”“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常州三协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9月 11日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