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协电机(920100):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证券代码:920100 证券简称:三协电机 公告编号:2025-097 常州三协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常州三协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年 9月 1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及制定需要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2.14:《常州三协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6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常州三协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常州三协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选举董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常州三协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在董事选举中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本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在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会应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的乘积。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也可以分散投票数位候选董事,最终董事由获得投票数较多者当选。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职工代表董事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民主形式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会上的投票权,征集人应在委托权限范围内行使投票权。 第五条 公司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的董事,其任期不实施交错任期制,即届中因缺额而补选的董事任期为本届余任期限,不跨届任职。 第二章 累积投票制的投票原则 第六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每位股东拥有的表决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举董事人数之积。 第七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股东可以集中行使表决权,将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集中投给某一位或某几位董事候选人;也可将其拥有的表决权分别投给全部董事候选人。 第八条 每位投票股东所投选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应选人数。 第九条 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多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少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第十条 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应分开投票。 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一条 出席股东投票前,董事会负责对累积投票进行解释及说明具体操作,指导股东进行投票,计票人员应认真核对选票,以保证投票的公正、有效。 第十二条 出席股东投票时,必须在选票中注明其所持公司的股份总数,并在其选举的董事后标明其投向该董事的投票权数。 第十三条 出席股东投票时,其所投出的投票权数不得超过其实际拥有的投票权数,其所投出的投票权数等于或小于其实际拥有的投票权数时,该选票有效。 第三章 董事的当选原则 第十四条 董事候选人以其得票总数由高到低排列,位次在本次应选董事人数之前的董事候选人当选,但当选董事的得票总数应超过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第十五条 如果二名以上董事候选人获得的投票权数相等,则按以下情形区别处理: (一)二名以上董事候选人全部当选未超过《公司章程》的规定,则全部当选; (二)二名以上董事候选人得票数相同,且该得票数在拟当选人中最少,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当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如其均不当选将导致当选人数不足应选人数的,则该次股东会应就投票权数相等的董事候选人按本规则的程序再次选举,直至选出全部董事。实行累积投票制的议案如需网络投票,按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关于网络投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轮表决不适用网络投票。 第十六条 经再次选举仍不能选出的,应重新启动选举董事的程序,由此导致公司董事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与本次缺额人数相等的原董事(自最后递交辞职报告或最后被撤换的董事倒数起算人数)的辞职报告或者撤换议案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后方能生效,即不得因累积投票制而导致公司董事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第四章 累积投票制的特别操作程序 第十七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应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予以特别说明。 第十八条 在股东会选举董事前,应向股东发放或公布由公司制定的本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召集人必须制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该选票应当标明:会议名称、董事候选人姓名、股东姓名、代理人姓名、所持股份数、累积投票时的表决票数、投票时间,并在选票的显著位置就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计票方法作出说明和解释。 第二十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股东可以亲自投票,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足”“少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及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常州三协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9月 11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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