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协电机(920100):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证券代码:920100 证券简称:三协电机 公告编号:2025-083 常州三协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常州三协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年 9月 1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及制定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3.9:《常州三协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6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常州三协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常州三协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6号——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及报送》(以下简称《北交所监管指引第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常州三协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的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本制度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相关材料。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 第三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及其他尚未公开的依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属于“内幕信息”的信息。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七)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八)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组织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工作,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相关信息,并及时向公司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相关材料,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相关材料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第九条 公司应当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相关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相关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出具书面承诺。 第十条 保荐机构、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应当明确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相关报送规定及相应法律责任,督促、协助公司核实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相关材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及时完成报送。 第十一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应当包括: (一)姓名或名称、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证券账户,联系方式; (二)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与公司的关系; (三)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 (四)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五)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前款所称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二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子(分)公司以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和档案管理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四条 为公司提供中介服务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参与重大项目而知悉内幕信息的知情人,自其接触内幕信息之日起至相关内幕信息披露前,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公司应督促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披露后的10个交易日内,通过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系统(以下简称报备系统)或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方式,提交下列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二)相关人员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自查期间为年度报告披露日的前6个月以及中期报告披露日的前3个月; (三)公司全体董事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书; (四)北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合并、分立、其他重大事项披露后的10个交易日内,通过报备系统或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方式,提交下列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二)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自查期间为董事会决议披露日的前6个月; (三)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四)公司全体董事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书; (五)北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八条 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北交所及其他有关监管部门关于内幕信息登记管理的相关要求,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并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场所可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二十条 公司披露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向北交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年度报告、中期报告; (二)证券发行; (三)股份回购; (四)重大资产重组; (五)公司被收购; (六)公司合并、分立; (七)申请转板或向境外其他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上市; (八)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权益分派等事项的,也应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向北交所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四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内幕信息的工作人员,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公司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告知有关人员应约定对其工作中接触到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密。 第二十二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息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数量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在公司内部与该内幕信息无关的部门或个人之间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二十四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严格遵守本制度规定,不得在公司网站或其他媒介公开相关信息,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 第二十五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六条 内部人员在获得内幕信息后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泄露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或通过其他方式牟取非法利益。 第二十七条 公司存在或正在筹划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时,应当遵循分阶段披露的原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上述事件尚未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确保有关信息绝对保密。如果该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的,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除追究泄露信息的内部人员责任外,公司应当立即予以披露,将该信息向所有投资者传递;对于按照相关规定仍须履行保密义务的,对相关信息继续保密并将信息泄露情况上报有关部门。 第二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文件、磁盘、光盘、影音影像资料、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进行妥善保管,不准提供给他人阅读、复制,更不准交由他人代为携带、保管。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 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按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辞退等相应的处罚;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北交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三十一条 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未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及本制度履行保密义务的行为,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的有关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必要时修订本制度。 第三十四条 涉及军工、国家秘密等保密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修改及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常州三协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9月 11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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