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协电机(920100):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证券代码:920100 证券简称:三协电机 公告编号:2025-084 常州三协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 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常州三协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年 9月 1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及制定需要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2.15:《常州三协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6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常州三协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常州三协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管理,科学、客观、公正、规范地评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业绩,建立和完善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率,促进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常州三协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 (一)董事,包括公司非独立董事(含职工代表董事)及独立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分配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平原则,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兼顾市场薪酬水平;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责任义务大小相符; (三)长远发展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及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制定、审查与考核的专门机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董事会负责。 第五条 公司人力资源、财务等具体职能部门协助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六条 董事的薪酬方案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七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公司的经营重点工作及目标,对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设定及考核等进行原则规定。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提议修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三章 薪酬标准 第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如下: (一)独立董事:采取固定独立董事津贴,津贴标准经股东会审议通过;除此之外不在公司享受其他报酬、社保待遇等;独立董事因出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的差旅费以及依照《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时所需的其他费用由公司承担;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 (二)非独立董事: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工作职务并领取岗位薪酬的董事,按照其职务与岗位对应的薪酬与考核方案执行,不再另行领取董事报酬;不在公司担任其他工作职务的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不享受补贴或福利待遇。董事因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的差旅费以及依照《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时所需的其他费用由公司承担。 (三)高级管理人员:其薪酬由基本工资、绩效奖金构成。高级管理人员基本工资结合其教育背景、从业经验、工作年限、岗位责任、行业薪酬水平等指标给定,逐月发放。绩效奖金以年度经营目标为考核基础,根据每年实现效益情况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工作业绩完成情况核定。 第四章 薪酬管理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工作需要发生岗位变动的,离任及接任者以任免决议的时间为准,按月计算其当年薪酬。 第十条 在公司担任工作职务并与公司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公司相关规定标准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并按照规定承担个人应承担部分。 第十一条 公司发放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发展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发展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当经营环境及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可以变更激励约束条件、调整薪酬标准,并报董事会批准。 第十三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给予降薪或不予发放绩效奖金: (一)严重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受到公司内部书面警告以上处分的; (二)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或失职、渎职,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责任事故,给公司造成严重不利影响或造成公司资产流失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内容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修改及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常州三协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9月 11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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