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协电机(920100):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时间:2025年09月11日 22:56:21 中财网
原标题:三协电机: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证券代码:920100 证券简称:三协电机 公告编号:2025-091
常州三协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
究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常州三协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年 9月 1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及制定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3.10《常州三协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6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常州三协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确保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常州三协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制度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未勤勉尽责,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有关的其他工作人员。

第四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公司实施责任追究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的原则;
(二)客观公正原则;
(三)有错必究的原则;
(四)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
(五)责任与权利对等的原则;
(六)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信息披露负责人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的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公司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的情形,具体包括: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相关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不良影响的;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以及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不良影响的。

第七条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九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条 财务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即认定为重大会计差错: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的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一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一)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1)披露重大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会计差错调整事项;;
(2)符合第十条(一)至(四)项所列标准的重大差错事项;
(3)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担保或对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或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其他或有事项;
(4)其他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二)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1)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 (2)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担保或对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
(3)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重大合同或对外投资、收购及出售资产等交易;
(4)其他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包括以下情形: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同比上升。

第十三条 公司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构要求改正或者董事会决定更正的,应当在被要求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财务信息更正与披露的相关规定及时披露。

第十四条 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三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第十五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对责任人追究责任,可视情节轻重采取上述一种或同时采取数种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子公司负责人出现责任追究的范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十七条 公司对以前年度已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要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罚的决议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季度报告、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不相符时,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常州三协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9月 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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