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厦精密(001306):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夏厦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5年09月11日 23:10:44 中财网
原标题:夏厦精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夏厦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夏厦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 法律意见书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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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夏厦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夏厦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夏厦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夏厦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会议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全过程。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会议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公司已于2025年8月2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浙江夏厦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办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会议的召开日期已达15日。

本次会议现场会议于2025年9月11日下午14:30在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骆驼工业区荣吉路389号浙江夏厦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本次会议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时间为本次会议召开当日的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会议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6,500,000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3.9850%。

经核查,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核查,出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
经核查,公司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均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会议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7,350,489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3262%;反对2,0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1%;弃权1,803,921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698%。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850,489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0165%;反对2,00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53%;弃权1,803,921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9082%。

2、《关于修订和新制定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议案》
2.1《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47,349,789 96.3248%
表决结果:同意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反
对2,0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1%;弃权1,804,621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712%。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849,789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9901%;反对2,00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53%;弃权1,804,621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67.9346%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2.2《董事会议事规则》
表决结果:同意47,349,789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3248%;反对2,0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1%;弃权1,804,621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712%。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849,789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9901%;反对2,00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53%;弃权1,804,621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9346%。

2.3《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47,349,789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3248%;反对2,0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1%;弃权1,804,621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712%。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849,789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9901%;反对2,00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53%;弃权1,804,621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9346%。

2.4《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47,349,789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3248%;反对2,0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1%;弃权1,804,621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712%。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849,789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9901%;反对2,00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53%;弃权1,804,621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9346%。

2.5《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47,348,489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3221%;反对3,3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7%;弃权1,804,621股,占与会有3.6712%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848,489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9412%;反对3,30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0.1242% 1,804,621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9346%。

2.6《重大投资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47,349,789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3248%;反对2,0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1%;弃权1,804,621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712%。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849,789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31.9901% 2,000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反对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53%;弃权1,804,621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9346%。

2.7《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47,349,789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3248%;反2,000 0.0041% 1,804,621
对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股,占与会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712%。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849,789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9901%;反对2,00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53%;弃权1,804,621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9346%。

2.8《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47,349,789 96.3248%
表决结果:同意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反
对2,0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1%;弃权1,804,621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712%。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849,789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9901%;反对2,00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53%;弃权1,804,621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67.9346%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2.9《累积投票实施细则》
表决结果:同意47,349,789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3248%;反对2,0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1%;弃权1,804,621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712%。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849,789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9901%;反对2,00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53%;弃权1,804,621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9346%。

经核查,本次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均为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夏厦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胡 洁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沈国权
罗坚熔
2025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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