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天山(300313):收到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时间:2025年09月11日 23:16:03 中财网
原标题:*ST天山:关于收到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313 证券简称:*ST天山 公告编号:2025-043
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天山生物”)近日收到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东莞第一法院”)(2025)粤1971执异742号《执行裁定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情况说明
2025年7月,公司通过京东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的公开信息获悉,因质押合同纠纷,东莞第一法院拟对广州市陆高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名下的3,013,774股公司股票、东莞市卓金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名下的1,320,444股公司股票及苏召廷名下的812,904股公司股票进行公开拍卖。据此,公司立即向东莞第一法院提起执行异议,请求法院停止“拟对被执行人东莞市卓金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广州市陆高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苏召廷分别持有的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天山生物,证券代码:300313,下称“异议人”或“天山生物”)的1,320,444股、3,013,774股、812,904股股票及孳息实施司法拍卖”的执行行为,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二、本次收到的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
近日,公司收到东莞第一法院(2025)粤1971执异742号《执行裁定书》,内容如下:
“异议人的异议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25)粤1971执恢217号案中对被执行人东莞市卓金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广州市陆高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苏召廷持有的*ST天山300313股票及孳息的执行措施。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申请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复议。”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已披露的诉讼、仲裁外,公司及控制下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鉴于公司已无法控制大象广告(详见公司于2019年1月18日发布的2019-005号公告),公司未知大象广告及其所属公司是否存在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情况。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产生影响。公司将密切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理性投资。

五、备查文件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25)粤1971执异742号《执行裁定书》。

特此公告。

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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