禾迈股份(688032):《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杭州禾迈电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杭州禾迈电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公司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过半数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委员会成员及召集人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辞去提名委员会职务,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提名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提名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七条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议事规则 第九条提名委员会会议为不定期会议,根据需要和委员会委员的提议举行,并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一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可以采用通讯或者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 第十二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三条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四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五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六条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七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十九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条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杭州禾迈电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 9月 11日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