禾迈股份(68803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杭州禾迈电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杭州禾迈电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增强凝聚力,促进公司效益的增长,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董事会的成员以及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 第三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以公司规模和绩效为基础,根据公司经营计划、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分工职责,并综合考虑同行业收入水平等因素确定。 第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确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收入水平与公司规模和效益相适应的原则; (二)与绩效挂钩,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原则; (三)薪酬标准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薪酬的标准与构成 第五条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的薪酬标准或方案由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批准,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或方案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上述人员按《公司法》、《公司章程》相关规定行使其他职责或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等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分为:(1)不在公司专职工作的董事;(2)在公司专职工作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3)独立董事。 (一)不在公司专职工作的董事不在公司领取报酬和津贴,因公司业务发生的正常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并在公司每年的董事会费费中支出;(二)在公司专职工作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按照其在公司实际担任的经营管理职务内容与等级,根据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等确定,包括固定工资与效益工资。 固定工资包括职位工资、绩效工资和工龄工资等,按月发放,每年可调整一次;效益工资与绩效考核结果挂钩,在年度结束后根据职位标准及岗位绩效考核结果计算发放。 (三)独立董事由公司聘任后,其独立董事津贴由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执行,因公司业务发生的正常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并在公司每年的董事会经费中支出。 第七条鉴于每个经营年度的外部经营环境的变化,在经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情况下,可以对按照上述规定计算得出的结果进行一定调整,并以通过后的金额为准。 第八条以上薪酬标准为税前标准,由公司统一按法定个人所得税标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三章薪酬的考核与发放 第九条会计年度开始前,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根据公司的总体经营目标制订工作计划和目标。 第十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固定工资按月发放;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效益工资在会计年度结束后,根据经营业绩等进行考核后发放。 第十一条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成立考核小组,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年度绩效考核,确定前述人员的年度效益工资,并报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董事会、股东会批准确定。 第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工作中有出现重大失误、其分管业务范围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违法、违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造成损失的程度,扣减相应效益工资直至不予发放。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管理制度所用词语,除非文义另有要求,其释义与《公司章程》所用词语释义相同。 第十四条本管理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本管理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五条本管理制度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核后,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十六条本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杭州禾迈电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 9月 11日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