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地矿业(601121):新疆宝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新疆宝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管理目的 为了进一步加强新疆宝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审计人员的责任,提升内部审计质量,充分 发挥内部审计作用,促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审计署关于内部审 计工作的规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本制度为 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遵循原则 内部审计应严格遵循“独立、客观、公正、保密”的原则, 保证其工作合法、合理、有效,实现完善公司内部约束机制、加 强内部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的目标。 第三条概念释义 (一)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部人员, 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 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 活动。 (二)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审计 与合规管理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和全体员工为实现下列目标而 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2.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3.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 4.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管理机构及职责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 责。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 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及所属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内部审计 机构,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 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所属企业应当配备专职或 兼职内部审计人员。 第五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新疆宝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第六条工作形式 内部审计工作开展以内部审计力量为主,社会审计力量为辅, 原则上依托内部审计团队实施,根据实际需求可按规定购买社会 服务。针对重大、复杂审计项目,可联合相关职能部门人员协同 开展审计工作;特殊情形下,经批准可聘请外部专业人员或委托 社会审计机构参与,确保审计资源优化配置与任务高效完成。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七条公司设立审计部。审计部在公司党委、董事会主要 负责人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向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负责,主 要承担对公司及所属企业经营管理活动的审计监督职责,并接受 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的指导与监督。 第八条所属企业应当根据经营管理实际需求,合理设置内 部审计机构或配备专职内部审计人员。相关机构设置方案及人员 配置情况须报公司审计部备案,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所属企 业审计机构须严格接受公司审计部的统一业务指导、全过程监督 及周期性考核,全面贯彻落实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要求,确保 审计工作标准统一、流程规范、效能提升;审计部可根据需要统 筹调配所属企业内审人员,强化审计资源协同效能。 第九条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 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十条审计部设负责人一名,全面负责审计部日常管理工 作,该负责人必须专职。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 负责人的考核。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 行使职权,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应保持独立性,严格遵守审计工作 纪律,在审计过程中始终保证独立客观,公正勤勉,保守秘密, 并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 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 职责和总体要求 第十二条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 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审计部的有效运作。公司审计部向审计与合规管 理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 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同时报送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 大问题等; (六)董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公司审计部行使公司内部审计职权,其主要职责 为: (一)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内部审计体系并形成长效运行机制。 (二)负责制定公司内部审计制度、业务流程、年度计划并 组织实施。 (三)负责开展财务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内部控制审计、 经济效益审计、工程审计和各类专项审计等内部审计业务,及时 出具审计报告,并对发现的重大异常情况进行报告。 (四)负责本部各部门和所属企业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组织实施公司内部控制监督检查工作,提交公司年度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 (五)督促落实审计反馈问题的整改工作。 (六)协助公司纪检部门健全反舞弊工作机制,配合开展舞 弊案件调查工作。 (七)指导与监督所属企业内部审计工作。 (八)每季度向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提交季度工作报告, 内容重点涵盖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执行情况、审计过程中发现 的问题及其他需汇报事项。 (九)上级单位及公司主要领导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所属企业内部审计职责 所属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在公司审计部的统筹管理下,聚焦 所属企业经营管理、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等业务全流程关键环 节,深度参与项目立项论证、合同签订、实施执行、验收结算 等核心业务环节的全流程跟踪监督。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工作权限 (一)组织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参与研究与内部审 计相关的规章制度制定工作并提出建议。 (二)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管理制度、职责分工、发展规划、 内控、风控、财务收支、业务合同等文件资料;检查相关资料、 文件、现场实物及电子数据。 (三)就审计事项向相关单位和个人调查、询问,获取证明 材料并要求确认签字。 (四)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经批准后临时制止; 对可能篡改、毁弃资料的行为,经批准后暂时封存。 (五)对违规行为提出通报批评或追责建议;对审计问题提 出处理及改进建议;对合规增效单位和个人提出表彰建议。 (六)监督被审计单位严格落实审计整改工作。 第四章 审计类型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类型 按工作内容划分,内部审计一般包括以下3种类型: (一)内部控制审计。依照法律法规对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 健全性、适当性和有效性进行监督、审查。 (二)财务收支审计。对被审计单位财务收支、会计报表的 合法性、真实性进行监督检查。 (三)专项审计: 1.经济责任审计。对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履行 职责的情况进行审计。 2.审计调查。对与企业财务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相关企 业、部门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3.根据工作需要开展的其他专项审计。 第十七条审计部根据内部管理需要和审计风险,可采用就 地审计和报送审计两种方式。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审计部门在年初根据董事会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的要求, 确定审计重点,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经董事会审计与合规管 理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九条内部审计主要工作流程如下: (一)准备阶段:审计项目负责人于实施前编制项目审计方 案,经审计部负责人、公司负责人审批后,组建审计组并明确人 员分工。同步开展审前调查、制发审计通知书,统筹人、财、物 等资源保障,完成审计实施前各项准备工作。 (二)实施阶段:审计组获取充分可靠的审计证据,系统分 析审计发现问题背后的原因及影响;同步编制审计工作底稿,与 被审计单位或相关人员进行充分沟通并交换意见,最终形成审计 结论、提出针对性建议及改进措施。 (三)终结阶段:整理并复核审计工作底稿,撰写审计报告 初稿;根据需要征求被审计单位或相关责任人意见,修改完善后 正式呈送审计报告、下达审计结果;同步跟踪监督审计建议执行 情况,确保整改落实到位。 第二十条审计部应依据公司《档案管理办法》,及时整理 审计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规范建立审计档案。 第六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一条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明确被审计 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及提出 的建议,被审计单位应及时组织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以书面形式 反馈至公司审计部。 第二十二条公司及所属企业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 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二十三条加强与纪检监察、人力资源、法律合规部门等 其他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 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落实等工作机制。 第二十四条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 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 应当经主管领导批准,按照管辖权限依法依规及时移交纪检监察 部门。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主要负 责人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 行责任追究: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 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整改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其他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审计部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和内 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企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规章制度进行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 审计,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泄露国家或单位商业秘密的; (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四)其他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遭受打击、报复、陷 害的,单位党组织或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 关责任人员依规依纪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 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国家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后,下发之日起施行。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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