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地矿业(601121):新疆宝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新疆宝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管理目的 为加强对新疆宝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 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变动管 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新疆宝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本制度所指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相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 管理机构及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 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 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 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 公司证券事务部协助董事会秘书管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 股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及信息申报。 第四条 术语或概念释义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 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公司 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对同时开立多个证券 账户、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其持股需合并计算。 第五条 管理原则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则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 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 的承诺。 第二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六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份前,应当 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 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 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和其所作 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者期间 内委托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 子女及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身 (一)公司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 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二)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 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现任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 发生变化后2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 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并同意上海证券 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 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所持本公司股票可转让数量的计算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 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 方式减持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 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第十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上一个自然年度最后 一个交易日所持本公司发行的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 份的数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年内增加的,新 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当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新增有限售 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 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以同比例 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 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 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 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四章 禁止买卖公司股份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 四十四条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 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处理措施,核实相关人员违规买卖 的情况、收益的金额等具体情况,并收回其所得收益。 前款所称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 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 司的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 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 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一)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二)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 月的; (三)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 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 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 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五)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 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六)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 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 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 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15 个交易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 应当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制度第十四条不得转让股份情形的说明;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六条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在2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 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 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 予公告。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 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 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 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 由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现违反本制度第四章 规定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应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相关规定的, 公司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一)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 等处分; (二)对于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第四章的规定,在 禁止买卖公司股票期间内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给 予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三)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 事赔偿责任; (四)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可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 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本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本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本公司章程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后,下发之日起施行。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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