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讯科技(603015):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9月)

时间:2025年09月12日 16:50:49 中财网
原标题:弘讯科技: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9月)

宁波弘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5年 9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宁波弘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制,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依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负责内部审计相关部门及人员,对公司的治理结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以及风险管理等有关方面的适当性、真实性、合法合规性、有效性,实施独立、客观监督并作出评价和建议,以促进企业完善公司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人员与组织
第四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作为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审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审计部发现公司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五条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相应的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六条 审计部依据经营规模,日常工作量需求,配置匹配的审计人员。

第七条 审计部对审计工作开展实行任务制管理,按审计任务需要组成专项审计小组,小组成员可以由兼职人员组成,审计小组按照审计程序实施审计,各司其职。

第八条 审计部人员应当具备审计岗位所必备的会计、审计等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审计人员应不断地通过后续教育和业务培训来保持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

第九条 审计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行使职权,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应保持独立性,严格遵守审计工作纪律,在审计过程中始终保证独立客观、公正勤勉,保守秘密,并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障审计部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

第三章职责与权限
第十一条 公司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 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指导下,编制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 )
二 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
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三) 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四) 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五) 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六) 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七) 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八) 积极配合独立董事安排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的重大事项进行沟通。

(九) 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二条 审计部应根据年度审计计划有序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审计部负责人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货币资金管理、担保与融资管理、投资管理、研发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除涵盖经营活动各个环节外,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还应当包括各方面专项管理制度,包括印章使用管理、票据领用管理、预算管理、资产管理、职务授权及代理制度、信息系统管理与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

第十四条 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 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六条 审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至少 10年。

第十七条 审计部的主要权限有:
(一) 参加由公司管理层或董事会举行的与内部审计机构职责有关的
会议。

(二) 对重要经济决策发表审计意见和建议。

(三) 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有权调阅或要求有关部门按时报送或提供经营管理计划、财务预算、各类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审查有关的报表、凭证、账簿、预算、决算、合同、协议,现场勘查实物,直接进入财务信息系统和经营管理相关系统等,查阅有关数据和资料等。

(四) 就审计中的有关事项向被审计对象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五) 要求被审计单位和部门的负责人在审计工作底稿上签署意见,并对有关审计事项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六) 对正在进行的违反法规、公司管理规章制度和严重失职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行为,有权做出制止决定并报审计委员会;对已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影响的行为,向审计委员会提出处理建议。

(七) 出具内部审计报告,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要求被审计单位或部门提交整改报告,并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

(八) 有权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风险或重大控制薄弱环节及时向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及监事会报告,并进行持续监督检查。

第四章内部审计的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审计部负责。公司根据审计部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
一 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四) 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 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 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 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同时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被审计单位或个人干扰阻挠内部审计工作开展,或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由审计部根据情节轻重,提请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权谋私、泄露企业秘密等,一经查实应根据公司管理规定,提请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二十二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 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 )
三 公司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材料;
(四) 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照中国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自本规则生效之日起,公司原《内部审计制度》自动失效。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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