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泰科(301022):开立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并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证券代码:301022 证券简称:海泰科 公告编号:2025-149 债券代码:123200 债券简称:海泰转债 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立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并 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23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及确保资金安全的情况下,使用不超过人民币35,000.00万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和不超过人民币10,000.00万元的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上述额度可以由公司使用,亦可以由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使用,但应予以合并计算。本次额度生效后将覆盖前次授权额度,在前述额度和期限范围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本事项在董事会审议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24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5)。 一、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开立情况 近日,因募集资金现金管理的需要,公司在中信银行青岛城阳支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开立了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公司全资孙公司海泰科新材料科技(安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泰科(安徽)”)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城阳支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开立了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产品专用结算账户。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产品专用结算账户情况具体如下:
近日,公司、海泰科(安徽)与上述现金管理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开户银行、保荐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青岛银行、国泰海通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甲方: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路支行 丙方: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802060200856324,截至2025年9月10日,专户余额为98.55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现金管理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思颖、唐超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 10 、乙方按月(每月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0、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青岛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二)公司与中信银行、国泰海通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甲方: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 丙方: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8110601012401926794,截至2025年9月10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现金管理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思颖、唐超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0、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青岛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三)公司、海泰科(安徽)与招商银行、国泰海通签署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甲方一: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二:海泰科新材料科技(安徽)有限公司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城阳支行 丙方: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 甲方一、甲方二合称“甲方”,为规范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532914392710011,截至2025年9月10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现金管理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方一、甲方二、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一、甲方二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一、甲方二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思颖、唐超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二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二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一、甲方二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0、本协议一式捌份,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青岛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一、甲方二备用。 三、备查文件 1、公司与青岛银行、国泰海通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公司与中信银行、国泰海通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3、公司、海泰科(安徽)与招商银行、国泰海通签署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12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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