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滦股份(600997):《开滦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
开滦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2025年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分类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审议程序 第四章 对外投资信息披露 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实施与监督管理 第六章 对外投资相关部室职责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的宗旨和根据】 为建立科学合理的投资决策和投资实施制度,规范开滦能源化 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投资管理,降低投资风险,提 高投资收益,维护股东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和本《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各分公司不得进行对外投 资,子公司对外投资按照其公司章程和投资管理制度严格履行决策 和审批程序。 公司派驻子公司的董事和授权代表应当及时将子公司的对外投 资行为向公司报告,在公司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对外投资的决策后, 方可在子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按照公司决定履行相关表决权利。须 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还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 会审议批准。 第三条 【投资管理的基本原则】 投资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下列基本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 (二)符合国家宏观产业政策和公司发展战略; (三)以投资效益最大化为目标,有利于维护股东合法权益; (四)按照规定的程序运作投资,防范投资风险。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分类 第四条 【对外短期投资】 公司对外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 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分红型 保险等。 第五条 【对外长期投资】 公司对外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 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 (一)购买股票、债券、基金及其他衍生金融产品等,且预期持 有期限超过一年; (二)公司单独或联合其他境内、外合作者,出资设立新公司(或 合伙企业); (三)收购境内、外公司股权或合伙企业出资份额; (四)对境内、外公司(或合伙企业)增资; (五)子公司的合并、分立。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审议程序 第六条【投资项目的提出】 根据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需要,公司各子(分)公司、职能部门 均可以提出投资项目的建议,经过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批准后,可 以开展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论证等前期工作 第七条【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 可行性研究论证工作由提出项目建议的子公司、职能部门或组 建的专门工作组(以下统称:项目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开展。项目 实施单位围绕影响项目实施效果的各种因素,对拟实施项目的技术 可行性、市场和经济合理性、法律合规性及各项风险因素等进行深 入综合评价,做好项目融资、投资、管理、退出全过程的研究论证,形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同时,要对拟实施的投资项目面临的各 种风险因素进行综合评价,确定重点风险因素,拟定风险防范措施,形成风险评估报告。必要时,项目实施单位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 专业机构开展可行性研究,并按照有关要求形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和 风险评估报告。 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背景、项目具体实施方案、 项目实施必要性和可行性、项目效益评价、项目风险分析、项目结 论等内容。 风险评估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概况、项目内外部环境分析、 项目风险因素分析、项目风险评价、项目风险应对策略、分析结论 等内容。 第八条 【投资项目的审核】 项目实施单位组织完成可行性研究工作后,由公司资本运营部 协调职能部门组织对投资项目进行技术评审、经济评审和法律评审,评审通过的项目报公司党委会前置研究讨论、总经理办公会预审。 第九条 【对外投资金额确定】 对外投资的投资金额以公司实际投入资金额确定。 第十条 【总经理审批的对外投资】 公司总经理或总经理办公会有权决定的对外投资: (一)金额在 3,000万元(含 3,000万元)以下的单项投资; (二)公司在一年内累计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 之二(含百分之二)的对外投资。 上述对外投资权限是经董事会授权的对外投资,董事会如认为 必要,可以决定上述投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十一条 【董事长审批的对外投资】 董事长有权决定下列范围内的对外投资: (一)金额在 3,000万元以上且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 分之五以内的单项投资。 (二)公司在一年内累计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 二(不含百分之二)且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含 百分之五)以内的对外投资。 上述对外投资权限是经董事会授权的对外投资,董事会如认为 必要,可以决定上述投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十二条 【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投资】 董事会有权决定下列范围的投资: (一)投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且在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额百分之十以下的单项对外投资; (二)一年内累计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额百分之五 且在百分之十以下的对外投资。 (三)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额的百分之五以内的风险投 资。 第十三条【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投资】 超出董事会审批权限的对外投资,由公司股东会审批决策。 对于达到股东会审批标准的对外投资,若交易标的为非货币资 产,应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 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距审议该等对外投资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 过一年;若非货币资产中包含股权,还应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对该交易标的最 近一年又一期的财务会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截止日距审议该 等对外投资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十四条【累计达到标准的对外投资】 公司的对外投资应按照同一个会计年度内连续累计计算的原 则,分别适用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 第四章 对外投资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对外投资事项的披露】 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投资事项,公司履行披 露义务,发布对外投资公告。证券部负责组织披露事宜,并应当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对外投资公告文稿; (二)对外投资协议或意向书; (三)董事会决议和决议公告文稿; (四)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决议; (五)交易涉及的有权机关的批文(如适用); (六)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如适用);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六条【应披露的投资项目相关文件备案】 公司需要公开披露的对外投资项目,负责项目管理的职能部门 和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时将投资项目相关文件提交证券部备案。包括 但不限于以下文件: (一)已签署的投资协议或意向书; (二)有权机关的批文,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的备案批复、环评批 复、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等; (三)有资格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包括但不限于评估报告、 审计报告、土地估价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等; (四)子公司最新的公司章程(如适用); (五)子公司最新的营业执照(如适用)。 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实施与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投资协议草案的起草和审核】 投资项目的投资协议草案及标的公司章程由项目实施单位负责 起草,并由公司法律事务部组织进行合法性审核,必要时还应由公 司聘请的外部法律顾问审核。 第十八条【投资项目资金的支付】 投资项目按照本办法第十、十一、十二和十三条的规定履行相 应审议程序后,根据项目进度及协议约定,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申 请,经公司经营副总经理和总会计师批签后,由财务部根据对外投 资协议相应条款的约定支付投资资金。 第十九条【投资项目的持续督导】 投资协议生效后,公司各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对投资项目的实施 或运营情况进行督导。项目实施单位定期向公司经理层报告项目实 施或运营情况。 第二十条【投资项目的后评价】 公司应对投资项目预期目标的实现情况和项目投资效益进行定 期综合分析、审查。审查、评价工作由公司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相关 职能部门,在投资项目正式结束后,围绕投资项目的目的、执行过 程、效益、作用和影响等方面,采用听取汇报、现场检查、核查会 计资料及财务报表等方式进行。评价内容主要针对经营业绩、财务 指标和规范运营等事项,并形成项目后评价专项报告。 第二十一条【对外投资收益的管理】 公司应当加强对外投资项目投资收益的监控,投资收益的核算 应当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外投资取得的股利以及其他收益,均应当纳入公司会计核算体系,严禁账外设账。 第二十二条 【对外投资减值的管理】 公司应当加强对外投资项目减值情况的定期检查和管理,按照 公司会计政策的有关规定,履行投资项目减值准备的计提和审批程 序。 第二十三条 【对外投资的回收】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依据投资决策权限和程 序规定,收回对外投资: (一)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 (二)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 实施破产; (三)由于发生不可抗拒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四)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第二十四条【对外投资项目的转让】 发生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投资项目: (一)投资项目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的; (二)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三)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 (四)本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对外投资相关部室职责 第二十五条【公司资本运营部职责】 公司资本运营部负责组织对外投资项目履行公司评审论证程 序,并负责保管相关决策材料,参与投资协议的审核、投资项目跟 踪检查和后评价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公司规划发展部职责】 公司规划发展部负责对煤化工领域以外的对外投资项目组织进 行技术审核论证和技术合规审查工作,指导项目实施单位办理投资 申报手续,并参与投资项目跟踪检查和后评价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公司煤化工事务部职责】 公司煤化工事务部负责对煤化工领域的对外投资项目进行技术 审核论证和技术合规审查工作,指导项目实施单位办理投资申报手 续,并参与投资项目跟踪检查、后评价等工作。 第二十八条【公司财务部职责】 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的经济评审和经济合规 审查;负责银行和非银行类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等投资的可行 性研究论证和实施工作;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产权登记工作;参与 投资协议的审核及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 第二十九条【公司法律事务部职责】 公司法律事务部负责组织对外投资项目的合法性审核论证工 作,组织投资协议、合同的审核工作,参与后评价工作。 第三十条【公司证券部职责】 公司证券部负责在沪深交易所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公司债、可转 债、股票、基金等有价证券和期货等金融衍生品投资的可行性研究 论证和实施工作;组织对外投资项目履行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的决 策程序、信息披露工作和应披露的备案材料归档,参与项目可行性 调研论证和投资项目后评价等工作。 第三十一条【公司审计部职责】 公司审计部负责组织对投资项目进行审计,参与投资项目后评 价等工作。发现违纪违规问题,应当形成书面意见,及时上报公司 总经理,若存在重大问题还应上报公司董事会,并依据公司相关规 定进行追责。 第三十二条【公司人力资源部职责】 公司人力资源部组织拟订对外投资项目的法人治理结构设置, 并据此进行人员推荐或选派工作。 第三十三条【公司综合办公室职责】 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组织对外投资项目履行党委会前置研究讨 论、总经理办公会审核程序及相关材料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公司其他部门职责】 公司其他部门应当根据其职责或专业性质参与投资过程中的相 关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与法律规定的协调】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如果发生与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相抵触 的情形,应当以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为准,并及时修改本办法。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的解释】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补充和解释。解释文本经公司 董事会审议同意后,同本办法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的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