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顶科技(603160):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9月修订)

时间:2025年09月12日 18:00:37 中财网
原标题:汇顶科技: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9月修订)

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九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3第二章 信息申报规定................................................3第三章 所持本公司股票可转让数量的计算..............................4第四章 禁止买卖本公司股票期间......................................5第五章 责任处罚....................................................7第六章 附 则.....................................................8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变动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应当规范、理性、有序,充分关注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公司应当及时了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本公司股份的情况,主动做好规则提示。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每季度检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本公司股份的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报告。

第二章 信息申报规定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通过上交所网站及时申报或更新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一)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 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 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四) 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五) 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六) 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七条 公司任职期间内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时,除因公司派发股票股利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导致的持股变动外,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1个交易日内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书面报告,并由公司董事会在接到上述报告后1个交易日内通过上交所网站填报相关持股变动信息。

第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上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上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所持本公司股票可转让数量的计算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一个自然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本公司发行的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当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以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以一次全部转让,不受本条第一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前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第十三条的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在职或离职管理层所持本公司有限售条件股票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后,可委托公司向上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二条 在股票锁定期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

第四章 禁止买卖本公司股票期间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一)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离职后6个月内;
(三) 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四)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五)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上交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七) 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八)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所持本公司股票并在该期限内;
(九)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二) 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 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 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于本条中所涉及的重大事项需承担严格的保密义务,该等义务不因职位变动、辞职、被辞退、开除而解除,直至该信息成为公开信息;不得将上述信息泄露给亲属、朋友、同事或其他人员,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或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或买入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 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报告和披露标准时,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进行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五章 责任处罚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由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依法配合有关机关追究该等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十六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票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按法规要求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在本制度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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