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利股份(300230):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时间:2025年09月12日 18:05:56 中财网
原标题:永利股份: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永利带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5)第 562号
致:上海永利带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永利带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2025年9月12日在上海市青浦工业园区崧复路1598号公司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上海永利带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在指定媒体披露的《上海永利带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上海永利带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

本所律师现场参与本次股东会,见证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于2025年8月26日召开第十一次会议做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会,并于2025年8月27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会通知》。

该《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公司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9月12日14:00在上海市青浦工业园区崧复路1598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副董事长史晶女士主持会议,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141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62,244,23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2.2479%,其中: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9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50,217,61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0.7690%。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32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2,026,62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4789%。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138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17,722,98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1794%。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一)《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261,198,23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011%;反对1,017,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79%;弃权28,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6,676,9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0981%;反对1,017,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394%;弃权28,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25%。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制定、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1.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261,187,13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969%;反对1,028,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21%;弃权28,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6,665,8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0354%;反对1,028,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021%;弃权28,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25%。

表决结果:通过。

2.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261,228,73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128%;反对984,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56%;弃权30,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6%。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6,707,4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2702%;反对984,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572%;弃权30,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26%。

表决结果:通过。

3.修订《独立董事制度》
表决情况:同意261,229,73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131%;反对984,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56%;弃权29,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3%。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6,708,4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2758%;反对984,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572%;弃权29,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70%。

表决结果:通过。

4.修订《关联交易决策管理制度》
表决情况:同意261,229,73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131%;反对984,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56%;弃权29,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3%。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6,708,4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2758%;反对984,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572%;弃权29,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70%。

表决结果:通过。

5.修订《对外担保制度》
表决情况:同意261,175,13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923%;反对985,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59%;弃权83,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8%。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6,653,8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9677%;反对985,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628%;弃权83,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95%。

表决结果:通过。

6.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表决情况:同意261,230,53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135%;反对982,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46%;弃权31,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9%。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6,709,2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2803%;反对98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431%;弃权31,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66%。

表决结果:通过。

7.修订《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表决情况:同意261,229,73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131%;反对978,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31%;弃权36,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8%。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6,708,4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2758%;反对978,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205%;弃权36,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37%。

表决结果:通过。

8.修订《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表决情况:同意261,233,03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144%;反对978,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31%;弃权32,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5%。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6,711,7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2944%;反对978,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205%;弃权32,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51%。

表决结果:通过。

9.修订《累积投票实施细则》
表决情况:同意261,233,03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144%;反对963,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76%;弃权47,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6,711,7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2944%;反对963,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387%;弃权47,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69%。

表决结果:通过。

10.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表决情况:同意261,441,03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37%;反对764,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17%;弃权38,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6%。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6,919,7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4680%;反对764,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159%;弃权38,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61%。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永利带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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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律师(签字):______________
李 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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