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达科技(830809):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贵州安达科技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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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09月12日 18:10:33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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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安达科技: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贵州
安达科技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贵州
安达科技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九月中国北京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写字楼2座12-14层100004
12-14thFloor, ChinaWorldOffice2,No.1JianguomenwaiAvenue,Beijing100004,China电话 Tel:+861065637181 传真 Fax:+861065693838
电邮 Email:beijing@tongshang.com 网址 Web:www.tongshang.com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贵州
安达科技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贵州
安达科技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贵州
安达科技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安达科技”)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于2025年9月12日召开的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贵州
安达科技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相关的文件和资料。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基于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一切原始文件、副本、材料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有关文件的印章和签字均真实、有效,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均与正本或原始材料一致。本法律意见书所涉统计数据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系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同本次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和表决的有关事实以及
安达科技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根据《贵州
安达科技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和《贵州
安达科技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以下简称“《通知公告》”),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已就此作出决议,并就召开本次股东会提前至少15日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通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5年9月12日14:30在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硒城街道办白安营村
安达科技行政楼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刘建波主持。
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11日15:00—2025年9月12日15:00。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方式和《通知公告》中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根据对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提交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的验证,并且根据中国结算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
安达科技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含委托代理人)共10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为139,045,805股,占
安达科技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2111%。
其中,参与现场投票表决的股东共8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为139,035,702股,占
安达科技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2094%;参与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2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为10,103股,占
安达科技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7%。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中国结算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参会股东均有权或已获得合法有效的授权出席本次股东会,其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除公司股东(含委托代理人)外,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以及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
安达科技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新议案的情形,经本所律师见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含委托代理人)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作了逐项审议和表决,网络投票结果由中国结算提供。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
安达科技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现场投票环节推举了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参与会议的计票、监票,并对现场会议审议事项的投票进行清点,并当场宣布本次股东会的现场投票结果。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通过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1.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39,035,805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28%;反对10,00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2%;弃权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60,1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7353%;反对1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2647%;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为需要经过特别决议通过的议案,获得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的2/3以上通过。
2. 《关于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39,035,805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28%;反对10,00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2%;弃权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 《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39,035,805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28%;反对10,00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2%;弃权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为需要经过特别决议通过的议案,获得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的2/3以上通过。
4.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39,035,805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28%;反对10,00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2%;弃权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为需要经过特别决议通过的议案,获得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的2/3以上通过。
5. 《关于修订<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39,035,805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28%;反对10,00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2%;弃权00%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60,1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7353%;反对1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2647%;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0%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6. 《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部分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
6.1 《关于修订<重大资金往来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39,035,805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28%;反对10,00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2%;弃权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6.2 《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39,035,805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28%;反对10,00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2%;弃权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6.3 《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39,035,805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28%;反对10,00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2%;弃权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6.4 《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39,035,805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28%;反对10,00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2%;弃权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6.5 《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39,035,805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28% 10,000 0.0072% 0
;反对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6.6 《关于修订<承诺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39,035,805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28%;反对10,00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2%;弃权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6.7 《关于修订<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39,035,805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28%;反对10,00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2%;弃权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6.8 《关于制定<会计师选聘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39,035,805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28%;反对10,00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2%;弃权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6.9 《关于制定<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139,035,805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28%;反对10,00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2%;弃权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7. 《关于注销回购股份并减少注册资本的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39,035,805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28%;反对10,00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2%;弃权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为需要经过特别决议通过的议案,获得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的2/3以上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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