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盾股份(30041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9月)

时间:2025年09月12日 18:21:02 中财网
原标题:金盾股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9月)

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章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1
每季度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报告。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者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深交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二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六条 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深交所将其申报数据资料发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合并账户前,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相关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2
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十条 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作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深交所申请并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深交所报告减持计划并披露。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原因、减持方式、减持时间区间、减持价格区间等信息,以及不存在本制度第二十二条规定不得转让情形的说明。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在前款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已披露减持计划但尚未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二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的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深交所网站进行公告。

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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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规定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前款所称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十五条 若《公司章程》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比本制度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应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及时披露。

第三章股份变动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4
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七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以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交所上市的本公司股份为基数,按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一千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相应变更。

第十八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二十条 在锁定期间,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度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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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深交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深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前款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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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一)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二)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一致行动人应当遵守前款规定。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从事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三)《公司法》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四章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建议董事会、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等形式的处分,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7
应当赔偿公司损失。

第二十九条 无论是否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公司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及处理情况均应当予以完整的记录;按照规定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露。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一致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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