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盾股份(300411):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9月)
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事项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切实维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等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或者可能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证券部进行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及控股子公司。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主要包括: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负责人; 2、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3、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4、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重大信息的知情人员; 5、公司其他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能获取公司有关重大信息的人员。 第五条报告义务人负有向公司证券部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内部重大信息的义务,应当积极配合证券部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持续报告重大信息的发生和进展情况,并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 第六条报告义务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七条公司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要交易、关联交易、重大风险、重大变更、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要求事项以及前述事件的重大进展。 第八条重要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拟发生上述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告义务人应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计算披露标准。 公司在12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规定。已按照上述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投资设立公司,根据约定可以分期缴足出资的,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准。 第九条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拟进行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事项,不论金额大小都应当及时报告。 第十条本制度所述关联交易事项(指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本制度第八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拟发生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第十一条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在每年度内借款发生额(包括贷款转期、新增流动资金贷款和新增长期借款)在上年度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20%以上(含20%)的借款事项及逾期相关的资产抵押、质押事项,应当及时报告。 第十二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其他重大事件 (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可能涉及的诉讼、仲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涉案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诉讼、仲裁事项。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或者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的,也应当及时报告。 2、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前款所属标准的,适用该条规定。 (二)重大风险事项: 1、发生重大亏损或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法院依法撤销; 6、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强制解散; 7、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8、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9、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被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该资产的30%; 10、全部或主要业务陷入停顿; 11、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2、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正常履行职责,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者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力有重大影响的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14、公司在用的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核心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15、主要产品、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代或者被淘汰的风险; 16、重要研发项目研发失败、终止、未获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公司放弃对重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17、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18、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通知; 19、不当使用科学技术、违反科学伦理; 20、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重大事故或者负面事件。 (三)重大变更事项: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经营方针、经营范围和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3、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事项; 4、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其他再融资方案; 5、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6、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7、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提出辞职或发生变动;8、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9、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0、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11、聘任或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12、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13、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14、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5、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变更情形。 (四)其他重大事项 1、业绩预告、业绩快报、盈利预测及其修正; 2、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3、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4、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事项; 5、公司及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6、签署重大采购合同和重大销售合同; 7、重大工程阶段性进展; 8、接受媒体、机构等特定对象采访、调研等; 9、募集资金项目的进展情况及签署的相关合同; 10、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11、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公司的参股子公司发生本第二章所述的重大事项,应当按照公司在该参股公司的持股比例适用本章的各项规定。 第三章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程序和形式 第十四条本制度规定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在知悉本制度第二章所述重大信息时第一时间报告公司证券部。 第十五条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在以下任一时点最先触及的时候及时向公司证券部预报可能发生的相关信息: 1、知悉或理应知悉该事项需要履行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等审批程序时;2、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时; 3、任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4、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报告义务人应持续关注所报告信息的进展情况,在所报告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在第一时间履行报告义务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一)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 (二)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解除或者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四)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已披露的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3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30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七条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供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1、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2、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3、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4、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5、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6、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重大事项报送资料需要由报告义务人签字后方可报送公司证券部。 第十九条当公司证券部需要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报告义务人应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的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条公司证券部知悉相关情况之后需综合分析重大事项对公司产生的影响,判断是否需要履行信息披露及审批程序,并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汇报。 第四章 保密措施及责任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因工作关系而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人员,在该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三条对因瞒报、漏报、误报导致重大事项未及时上报或上报失实的,公司将追究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未经董事会批准,擅自在公开场合、新闻媒体披露的重大信息、经济指标等情况,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或对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程度,追究有关当事人的直接责任。违反有关法规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五条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核心技术人员以及其他由公司董事会聘请并确认的、对公司经营及投资有重大影响的管理人员应时常敦促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分支机构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和上报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解释。 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九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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