睿智医药(300149):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睿智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77号华贸中心 3号写字楼 34层 邮编:100025 电话:(86-10) 5809 1000 传真:(86-10) 5809 1100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睿智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二〇二五年九月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77号华贸中心 3号写字楼 34层 邮编:100025 电话:(86-10) 5809 1000 传真:(86-10) 5809 1100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睿智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睿智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所与发行人签订的《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 针对本次发行,本所于 2025年 8月 20日出具了《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睿智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称“《法律意见书》”)和《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睿智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称“《律师工作报告》”)。 鉴于自本次发行申请文件首次报送基准日后即 2025年 4月 1日至 2025年 6月 30日期间(以下称“新期间”)发行人的有关情况发生变更,且发行人于 2025年 8月 29日披露了《睿智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半年度报告》(以下称“《2025年半年度报告》”),本所律师在对发行人的有关情况进行进一步查验的基础上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的有关内容进行修改、补充或作进一步的说明。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责任;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的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声明事项亦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用语的含义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用语的含义相同。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及其他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与本次发行有关方面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查验,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经查验发行人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会议决议、会议记录等会议文件资料以及发行人公开披露的文件,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继续合法、有效。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经查验发行人企业登记资料、持续信息披露文件、企业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公共信用信息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裁判文书网、12309中国检察网、信用中国网站、企业公示系统,发行人在新期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亦不存在有关法律法规和发行人《公司章程》规定的应终止的情形,发行人为合法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为依法设立、合法有效存续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继续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经查验本次发行方案、发行人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会议决议、会议记录等会议文件资料、最近三年《年度报告》及《2025年半年度报告》等持续信息披露文件、最近三年《审计报告》、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表及其无犯罪记录证明、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出具的诚信信息报告、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境外控股子公司法律意见书,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证监会网站、上交所网站、深交所网站、北交所网站、股转系统网站、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裁判文书网、12309中国检察网,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仍具备《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号》《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6号》《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7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上市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了发行人的设立情况,截至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设立不存在变更。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新期间内,发行人在独立性方面未出现重大不利变化;公司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六、发行人的发起人或股东(实际控制人)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了发行人的发起人、截至 2025年 6月 30日的前十大股东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情况,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发起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变更。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了发行人上市后的股本及其演变情况,新期间内,发行人的股本未发生变动。截至 2025年 6月 30日,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的情形。 八、发行人的业务 (一)发行人的经营范围与经营方式 根据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持有的《营业执照》、境外控股子公司法律意见书,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企业公示系统,新期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存在变更。 经查验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现持有的主要资质、许可或备案文件、境外控股子公司法律意见书,新期间内,检验所持有的 1项资质证书续期,具体情况如下:
(二)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以外的经营情况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了发行人境外控股子公司的基本情况,经查验发行人《2025年半年度报告》、2022年度、2023年度、2024年度及 2025年 1-6月(以下称“报告期”)营业外支出明细、境外控股子公司法律意见书,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发行人董事长、首席执行官、首席财务官及查询企业公示系统等网站,新期间内,发行人境外控股子公司不存在被相关国家和地区处罚等情形。 (三)发行人的主营业务 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发行人最近三年《年度报告》及《2025年半年度报告》,并经查验发行人新期间内签署的重大采购合同、重大销售合同,新期间内,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 (四)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 2025 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发行人最近三年《年度报告》及《 年半年度报告》,95% 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营业务收入占其营业收入的比例均超过 。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五)发行人的持续经营 根据发行人的陈述、最近三年《审计报告》、最近三年《年度报告》及《2025年半年度报告》,并经查验发行人的主要业务资质、许可或备案文件、企业登记资料、报告期内签署的重大采购合同、重大销售合同及重大诉讼、仲裁相关文书等文件,发行人的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已取得经营活动所需的主要资质、许可和备案,报告期内有连续生产经营记录;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不存在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终止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关联方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了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情况。 (二)关联交易 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及《2025年半年度报告》等持续信息披露文件,并经查验发行人相关关联交易合同及抽查部分关联交易履行凭证,2025年 1-6月,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主要关联交易如下: (1)关联销售 单位:万元
单位:万元
单位:元
单位:万元
单位:元
履行了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程序,相关关联交易已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 2025年 1-6月的主要关联交易系根据市场交易规则进行,交易条件不存在对交易之任何一方显失公平的情形,也不存在严重影响发行人独立性或损害发行人及其非关联股东利益的内容。 (三)同业竞争 根据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签署的调查表,并经本所WOO SWEE LIAN 律师查询企业公示系统,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控制 的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外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发行人拥有的主要财产 1.不动产权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拥有的不动产权情况未发生变化。 2 .注册商标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新增取得 1项已取得注册证书的境内注册商标,其基本情况如下: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新增取得 5项已获授权的境内专利权,其基本情况如下: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新增 2项已登记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其基本情况如下: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已备案的域名情况未发生变化。 6 .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2025 根据发行人的陈述、《 年半年度报告》、相关主要生产经营设备清单及购买凭证,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发行人首席财务官及查询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2025 6 30 统,截至 年 月 日,发行人合法拥有其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所拥有的上述主要财产权属清晰,不存在产权纠纷;除《律师工作报告》所述已设定担保措施的财产外,发行人所拥有的其他主要财产不存在抵押、质押、查封或其他权利限制。 (二)发行人租赁的主要财产 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境外控股子公司法律意见书、发行人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并经本所律师抽取部分租金支付凭证,新期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新增的租赁房屋的基本情况主要如下: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重大合同 1 .销售合同 2025 6 30 2025 1-6 截至 年 月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与 年 月前十大客 500 户签署的正在履行的框架性合同或金额在 万元以上的单笔合同补充如下:
2025 6 30 2025 1-6 截至 年 月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与 年 月前十大供 500 应商签署的正在履行的框架性合同或金额在 万元以上的单笔合同补充如下:
截至 2025年 6月 30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正在履行的重大借款合同补充如下:
截至 2025年 6月 30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无新增正在履行的重大担保合同。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重大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合法、有效。 (二)侵权之债 根据发行人的陈述、最近三年《审计报告》、报告期内营业外支出明细、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境外控股子公司法律意见书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信用中国网站,新期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发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三)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况 1.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 根据发行人的陈述、最近三年《审计报告》、最近三年《年度报告》《2025年半年度报告》及相关关联交易协议,报告期内,除《律师工作报告》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九/(二)”所述关联交易外,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 2.发行人与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陈述、最近三年《审计报告》、最近三年《年度报告》《2025年半年度报告》及相关授信合同、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发行人首席财务官,除《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九/(二)”所述关联方担保外,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与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形。 (四)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 1.根据发行人的陈述、《2025年半年度报告》、其他应收款明细及金额较大(200万元以上)其他应收款的相关合同、履行凭证等文件,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发行人首席财务官,截至 2025年 6月 30日,发行人合并报表范围内其他应收款余额(净额)为 40,966,999.76元,其中金额较大(200万元以上)的其他应收款为股权转让款、应收往来款、应收租金。 2.根据发行人的陈述、《2025年半年度报告》、其他应付款明细及金额较大(200万元以上)的其他应付款相关合同、履行凭证等文件,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发行人首席财务官,截至 2025年 6月 30日,发行人合并报表范围内其他应付款余额(净额)为 82,059,383.47元,其中金额较大(200万元以上)的其他应付款为应付工程设备款、专业服务费、应付物业费及租金、其他日常运营费用等。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系因股权转让、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等发生,合法、有效。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一)报告期内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1 100% .出售凯惠药业(上海)有限公司 股权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了发行人出售凯惠药业(上海)有限100% 公司 股权所涉股权转让纠纷相关情况,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案件的上诉2025 5 21 状、民事判决书等文件,经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 年 月 日作出的“(2025)沪 01民终 2197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博腾制药应按一审判决向上海睿智给付股权转让款 4,874,314.40元、逾期付款损失及律师费。截至 2025年 6月 30日,博腾制药尚未履行前述生效裁判确定的给付义务。 2 32.59% .出售生和堂 股权 2025 6 9 年 月 日,发行人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32.59% 于出售参股公司股权的议案》,同意将生和堂 股权转让给陆伟、王志鹏、6,000 王明刚、邓永忠,转让价格为 万元。本次交易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审议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已经公司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和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2025年 6月 9日,发行人与陆伟、王志鹏、王明刚、邓永忠就上述股权转让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 2025 6 6 发行人已于 年 月 日收到陆伟、王志鹏、王明刚、邓永忠支付的第 3,000 一期标的股份转让价款合计 万元,剩余未付标的股份转让款应由受让方自6 前述《股份转让协议》生效后 个月内向发行人支付完毕。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新期间内无合并、分立、增资扩股、收购重大资产的行为,发行人新期间内出售重大资产的行为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已履行必要的法律手续。 (二)拟进行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根据发行人的陈述,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没有拟进行的资 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行为。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根据发行人的董事会及股东会会议文件、发行人公开披露的董事会及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及章程修订对照表,发行人新期间内对《公司章程》的修改 情况如下: 2025 5 19 2025 5 30 发行人 年 月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 年 月 2024 日召开的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取消监事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并对《公司章程》中有关 监事、监事会相关的表述及条款进行相应修订。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新期间内对《公司章程》的修改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修改内容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发行人的组织机构设置 根据发行人的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及有关公告文件、发行人的企业登记资料2025 5 19 2025 等文件,经发行人 年 月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 年 5 30 2024 月 日召开的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发行人已取消监事会,并由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监事会职权,并对《公司章程》 及其他相关制度中有关监事、监事会相关的表述及条款进行相应修订。 2025 5 19 发行人 年 月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调整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为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议案》,同意将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调整为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在原有职责基础上增加可 持续发展管理相关职责,并同步对《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条例》进行修订。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新期间内前述组织机构的调整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具有健全的组织 机构。 (二)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情况 1 .新期间内发行人“三会”议事规则的修订情况 2025 5 19 发行人 年 月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制定、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同意对发行人《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制度进行修订。本次修订取消了监事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对相关制度中有关监事、监事会相关的表述及条款进行了相应 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 发行人 2025年 5月 30日召开的 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同意对发行人《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制度进行修订,并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 根据发行人为修订前述议事规则而召开的董事会、股东会会议文件及发行人公开披露的会议决议、修订后的董事会、股东会议事规则,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健全的董事会、股东会议事规则,该等议事规则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新期间内发行人“三会”规范运作情况 经查验发行人“三会”会议文件资料,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新期间内“三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 (三)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授权和重大决策 经查验发行人新期间内的股东会和董事会历次授权和重大决策文件,本所律师认为前述授权和重大决策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 1.经发行人 2025年 5月 19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2025年 5月 30日召开的 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发行人已取消监事会,并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监事会职权。发行人截至 2025年6月 30日在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审计委员会成员的任职资格仍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 .发行人新期间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变更。 3 2025 6 30 .截至 年 月 日,发行人独立董事的设立、任职资格及职权范围 仍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一)税种、税率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适用的主要税种及税 率如下:
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二)税收优惠及财政补贴 1 .税收优惠 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境外控股子公司法律意见书、最近三年《审计报告》、2025 最近三年《年度报告》及《 年半年度报告》,并经访谈发行人首席财务官, 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在新期间内所享受的主要税收优惠政策不存在变更。 2 .财政补贴 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境外控股子公司法律意见书、最新三年《审计报告》、2025 最近三年《年度报告》和《 年半年度报告》,以及发行人取得财政补贴的相关政府文件和财务凭证,新期间内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所享受的新增单笔50 万元以上的财政补贴如下:
(三)税务合规和完税情况 根据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及无欠税证明,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截至 2025年 6月 30日无欠缴税费记录,新期间内无税务领域的重大违法违章行为记录。 根据美国睿智境外法律意见书,截至 2025年 6月 30日,美国睿智不存在税务负债、审计通知、罚款或税务相关纠纷。根据香港睿智境外法律意见书,报告期内香港睿智依法报税纳税,不存在任何税务违法行为或被政府机关进行处罚的情形,不存在被税务监管机构执行行政处罚和调查的情形。根据丹麦睿智法律意见书,报告期内,丹麦睿智没有被处以行政处罚。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发行人的环境保护 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境外控股子公司法律意见书、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网站、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网站、广州市生态环境局网站、江苏省生态环境厅网站、南通市生态环境局网站、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网站、成都市生态环境局网站、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网站、北海市生态环境局网站、上海市生态环境局网站,发行1 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新期间内无重大(处罚金额在 万元以上)的环保违法违规记 录及相关处罚信息。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新期间内不存在环保重大违法行为。 (二)发行人的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境外控股子公司法律意见书、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网站、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知识产权局)网站、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知识产权局)网站、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南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南通市知识产权局)网站、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知识产权局、省食品安全办)网站、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市知识产权局)网站、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网站、北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新期间内不存在产品质 量和技术等标准相关的重大违法违规及行政处罚记录。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了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运用及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不存 在变更。 十九、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了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截至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未发生变化。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发行人的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1 .发行人的诉讼、仲裁 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境外控股子公司法律意见书、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案件的起诉状、受理通知书、法院传票、应诉通知书等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裁判文书网、信用中国网站,截至 2025年 6月 30日,发行人尚未了结的、标的金额超过 500万元的诉讼/仲裁案件情况如下:
2 .发行人的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境外控股子公司法律意见书、最近三年《审计报告》、2025 最近三年《年度报告》《 年半年度报告》、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企业公示系统、信用中国、巨潮2025 6 30 资讯网等网站,截至 年 月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重大行政 处罚。 (二)发行人董事长、首席执行官的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董事长、首席执行官签署确认的调查表,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发行人董事长、首席执行官和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证监会网站、深交所网站、上交所网站、北交所网站、股转系统网站,截至 2025年6月 30日,发行人董事长、首席执行官不存在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事项。 (三)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5%以上股东的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5% 根据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以上股东签署确认的调查表,并经本5% 所律师访谈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以上股东和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证监会网站、深交所网站、上交所网站、北交所网2025 6 30 站、股转系统网站,截至 年 月 日,前述主体不存在尚未了结的重大诉 讼、仲裁及行政处罚事项。 二十一、发行人《募集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律师未参与《募集说明书》的编制,但参与了《募集说明书》中与法律事实相关内容的讨论,对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中所引用的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相关内容进行了认真审阅,确认《募集说明书》不致因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内 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十二、本次发行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仍具备《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18 6 办法》《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号》《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号》《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实质条件,本次发行尚需经深交所审核通过并取得中国证监会发行注册批复。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肆份。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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