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9月12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经营范围、调整公司组织架构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制定、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根据公司经营发展需要,拟将经营范围变更为:“许可项目:新化学物质生产;药品生产;药品委托生产;危险化学品生产;食品添加剂生产;药用辅料生产;药用辅料销售;药品零售;药品批发;化妆品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等许可类化学品的制造);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食品添加剂销售;生物基材料制造;生物基材料销售;日用化学产品制造;日用化学产品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妆品批发。(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调整组织架构。
为进一步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公司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最新修订情况,结合公司经营发展的情况,拟对《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相应修订。
鉴于上述原因,以及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完善公司治理,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最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进行更新修订,具体修订内容见附件: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因删减、合并和新增部分条款,《公司章程》中原条款序号、援引条款序号按修订内容相应调整。本次修订《公司章程》的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或其授权代表办理本次工商变更登记等相关事宜,授权有效期限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次工商变更登记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最终变更内容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内容为准。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相关公告。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制度,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对原有的相关制度进行了修订并新制定了部分制度。本次修订及新制定的主要制度如下:
上述序号1-8制度的修订还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其余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以上涉及的《公司章程》和其他制度全文已于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敬请投资者注意查阅。
序号 | 原公司章程 | 修订后公司章程 | 备注 |
1 | 第一条为规范山东科源制药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
组织和行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第一条为规范山东科源制药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
组织和行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
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本章程。 | |
2 |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
产生及变更方式同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三
条关于董事长的产生及变更规定。担任法
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
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
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
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
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
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
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
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
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
3 | 第十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
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
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
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
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 | 第十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
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
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
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 | |
4 |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 |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 | |
| 秘书。 | 事会秘书。 | |
5 | | 第十二条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
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
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 新增 |
6 | 第十四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为:许可项目:新化学物质生产;药品生
产;药品委托生产;危险化学品生产。(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
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
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等许
可类化学品的制造);化工产品生产(不
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除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
活动) | 第十四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为:许可项目:新化学物质生产;药品生
产;药品委托生产;危险化学品生产;食
品添加剂生产;药用辅料生产;药用辅料
销售;药品零售;药品批发;化妆品生产。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
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
目: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
等许可类化学品的制造);化工产品生产
(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食品添加剂销
售;生物基材料制造;生物基材料销售;
日用化学产品制造;日用化学产品销售;
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
化妆品批发。(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
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7 | 第十五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
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
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
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
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
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
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
8 | 第十六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
明面值,每股面值1.00元。 |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
标明面值。 | |
9 | 第十九条公司的股份总数为10,829万
股,均为普通股。 | 第二十条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10,829
万股,均为普通股。 | |
10 | 第二十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
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
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
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
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
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 | |
| | 议,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
属企业)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的股份提
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
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
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 |
11 | 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
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方式。 | |
12 |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权权益所
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 | 第二十四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权权益所
必需。
前款第六项所指情形,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之一:
(一)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其最近一期
每股净资产;
(二)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
价格跌幅累计达到百分之二十; | |
| | (三)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年股
票最高收盘价格的百分之五十;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 |
13 | 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
交易方式进行。 | 第二十五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应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
交易方式进行。 | |
14 | 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
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
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2/3以上董事出
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
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
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
注销。 | 第二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
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或者股东
会的授权,经2/3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
会议决议。公司股东会对董事会作出授权
的,应当在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授权议案及
决议中,明确授权实施回购股份的具体情
形和授权期限。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
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
份总数的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
注销。 | |
15 | 第二十六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 第二十七条公司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向
其他股东转让,也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
让。 | |
16 | 第二十七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
为质押权的标的。 | 第二十八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
为质权的标的。 | |
17 | 第二十八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 | 第二十九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
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 |
| 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
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
内不得转让。 | 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对公司的股东、实
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 |
18 |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
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
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
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
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 |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
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
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
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的限制转让期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
限制转让期限内行使质权。 | |
19 |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
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
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
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
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前款所称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
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
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
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
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
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
承担连带责任。 | 第三十一条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
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
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
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
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
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
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
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
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
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
承担连带责任。 | |
20 | 第三十一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
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
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
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
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 | 第三十二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
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
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
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
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 | |
| 承担同种义务。 | 承担同种义务。 | |
21 |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
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
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
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
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
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
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
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权利。
公司应依法保障股东权利,注重保护中小
股东的合法权益。 |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
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
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
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
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
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
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
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权利。
公司应依法保障股东权利,注重保护中小
股东的合法权益。 | |
22 | 第三十四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
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
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
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
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第三十五条股东提出查阅、复制前条所
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
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以及持
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
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连续一百八
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
三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
账簿、会计凭证的,适用《公司法》第五
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
材料的,适用前款的规定。公司股东查阅、
复制相关材料的,还应当遵守《证券法》
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
23 | 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 | 第三十六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 | |
|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
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
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
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
销。 | 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
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
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
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
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
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
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
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
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
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
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
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
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
露义务。 | |
24 | |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
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
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
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
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
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新增 |
25 | 第三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
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 | 第三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 | |
| 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
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
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
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
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
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
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审计委员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
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
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
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
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
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有前条规定情形,或者他人侵犯公司
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公司连
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前
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
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26 | 第三十八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
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
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
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 第四十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
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
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
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
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
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
任。 | |
| 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
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
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
担的其他义务。 |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
担的其他义务。 | |
27 | | 第四十一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维护公司利益。 | 新增 |
28 | | 第四十二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
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
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
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
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
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
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
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
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
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
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
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
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
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
定。 | 新增 |
| |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
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
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
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
担连带责任。 | |
29 | 第三十九条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
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
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
报告。 | 第四十三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
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
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
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
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
告。 | |
30 | 第四十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
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
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
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
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
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
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
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公司社会公
众股股东的利益。 | | 删除 |
31 | | 第四十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
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 新增 |
32 | 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 第四十五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
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下列职权:
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
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 |
|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十一)修改本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出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
的交易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
的担保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
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人民币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六)审议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的事项;
(十七)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八)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
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
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审议批准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八)修改本章程;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
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
交易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
的担保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
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人民币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三)审议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
作出决议。除此之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
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
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
33 | 第四十三条公司所有对外担保(含对子
公司担保),必须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股东大会审议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的担
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
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
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控股子
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
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比例担保,除连续十
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30%的情形外,可以豁免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 第四十七条公司所有对外担保(含对子
公司担保),必须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股东会审议连续十二个月内向他人提供
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30%的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
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
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控股子
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
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比例担保,除连续十
二个月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的情形外,
可以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 | |
34 | 第四十五条公司与其合并范围内的控股
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
发生的交易,除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或本章程另有规定外,免于按照本节
及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履行相
应决策程序。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
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可免于按照本
章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履行股东大会审
议程序。
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二
条第一款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标准,且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
于0.05元的,可免于履行股东大会审议
程序。 | 第四十九条公司与其合并范围内的控股
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
发生的交易,除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或本章程另有规定外,免于按照本节
及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履行相
应决策程序。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
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可免于按照本
章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
程序。
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本章程第四十六
条第一款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标准,且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
于0.05元的,可免于履行股东会审议程
序。 | |
35 | 第四十六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
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 第五十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
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次,应当 | |
| 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
月内举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
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
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
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情形。 | 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
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
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
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情形。 | |
36 | 第四十七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
公司住所地,或为会议通知中明确记载的
会议地点。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
场会议形式召开,召开地点应当明确具
体。
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
参加。股东大会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由
的,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
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于现场会议
召开日期的至少二个交易日之前发布通
知并说明具体原因。 | 第五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
司住所地,或为会议通知中明确记载的会
议地点。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
议或电子通信方式召开,召开地点应当明
确具体。
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
参加。股东会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由的,
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
变更的,召集人应当于现场会议召开日期
的至少二个交易日之前发布通知并说明
具体原因。 | |
37 | 第五十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
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将说明理由并公
告。 | 第五十四条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
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
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应当说明理由,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
38 | 第五十一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
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
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
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 第五十五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
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
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
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
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 |
39 | 第五十二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不得无故拖延。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
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
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
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
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
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
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
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 第五十六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
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不得无故拖延。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
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
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
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
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
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
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
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
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 | |
| 持。 | 主持。 | |
40 | 第五十三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至股东大会结束当
日期间,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
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五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
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
不得低于10%。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
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
41 | 第五十四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
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
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并及时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
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
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
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
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
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 第五十八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
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
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并及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
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
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
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
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
以外的其他用途。 | |
42 | 第五十五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
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
担。 | 第五十九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
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
担。 | |
43 | 第五十七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
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
知,通知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
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
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六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
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临时提案
应当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召集人
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
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
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
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
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 | |
| |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
六十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
并作出决议。 | |
44 | 第五十九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
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
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
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
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及为
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
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同时在符合条件媒
体披露有助于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
合理判断所必需的其他资料。拟讨论的事
项需要独立董事、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
顾问,以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发表意见
的,最迟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相关意见。
股东大会釆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
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
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
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
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
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
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
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
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
不得变更。 | 第六十三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
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
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
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
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及为使
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
的全部资料或解释,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
披露有助于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
理判断所必需的其他资料。拟讨论的事项
需要独立董事、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以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发表意见的,
最迟应当在发出股东会通知时披露相关
意见。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
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
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
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
不得变更。 | |
45 | 第六十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 | 第六十四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 | |
| 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
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
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
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
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
出。 | 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候选
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
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
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
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
46 | 第六十三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
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
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
代理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
决权。 | 第六十七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
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
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
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股东委托代理人出
席股东会会议的,应当明确代理人代理的
事项、权限和期限;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
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
表决权。 | |
47 | 第六十四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本人
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
托他人代理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
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
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
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
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
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
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其他类型单位和组织股东应由其负责人
或负责人的代理人出席会议。其他单位和
组织的负责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 | 第六十八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本人
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
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
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
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
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
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
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
书面授权委托书。
其他类型单位和组织股东应由其负责人
或负责人的代理人出席会议。其他单位和
组织的负责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 | |
| 份证、能证明其具有负责人资格的有效证
明;负责人的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
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负责人依法出具
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份证、能证明其具有负责人资格的有效证
明;负责人的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
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负责人依法出具
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
48 | 第六十五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
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
议事项投同意、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
人股东或其他单位、组织的,应加盖法人
单位印章或其他单位、组织的印章。 | 第六十九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
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
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
的每一审议事项投同意、反对或弃权票的
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
人股东或其他单位、组织的,应加盖法人
单位印章或其他单位、组织的印章。 | |
49 | 第六十八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
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
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
项。 | 第七十二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
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
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
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
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
50 | 第七十条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董事、
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七十四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
51 | 第七十一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
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1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
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1
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
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
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 | 第七十五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
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1
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
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
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
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1名审计委员会
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 | |
| 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
股东大会可推举1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
续开会。 | 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
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
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
可推举1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
52 | 第七十三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
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1年的工作向股东大
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
报告。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
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 第七十七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
当就其过去1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
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独
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
出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 | |
53 | 第七十四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
解释和说明。 | 第七十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
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
明。 | |
54 | 第七十六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
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
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
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
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
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
他内容。 | 第八十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
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
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
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
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
他内容。 | |
55 | 第七十七条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
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
真实、准确、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
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 | 第八十一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真
实、准确、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
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
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 | |
| 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
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
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
56 | 第八十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
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
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
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四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
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
方法;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
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
57 | 第八十一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
决议通过:
(一)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监事会
议事规则);
(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三)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
司形式;
(四)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规定的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
额百分之三十;
(六)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
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七)回购股份用于减少注册资本;
(八)重大资产重组;
(九)股权激励计划;
(十)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
在深交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交易所
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 | 第八十五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
议通过:
(一)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
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三)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
司形式;
(四)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六)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
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七)回购股份用于减少注册资本;
(八)重大资产重组;
(九)股权激励计划;
(十)公司股东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
深交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交易所交
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
转让; | |
| 或转让;
(十一)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
其他事项;
(十二)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定、本
章程或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需
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
前款第四项、第十项所述提案,除应当经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
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 (十一)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
产生重大影响、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
他事项;
(十二)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定、本
章程或股东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需要
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 | |
58 | 第八十二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平等对待全体股
东,不得以利益输送、利益交换等方式影
响股东的表决,操纵表决结果,损害其他
股东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
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单
独计票适用范围和重大事项的具体范围
详见《山东科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中小投
资者单独计票管理办法》。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
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公司已发行的
股份。确因特殊原因持有股份的,应当在
一年内消除该情形,在消除前,公司的控
股子公司不得对其持有的股份行使表决
权。 | 第八十六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平等对待全体股东,
不得以利益输送、利益交换等方式影响股
东的表决,操纵表决结果,损害其他股东
的合法权益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
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
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单
独计票适用范围和重大事项的具体范围
详见《山东科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中小投
资者单独计票管理办法》。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
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公司已发行的
股份。控股子公司因公司合并、质权行使
等原因持有公司股份的,不得行使所持股
份对应的表决权,并应当及时处分相关公
司股份。 | |
59 | 第八十三条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
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
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 | 第八十七条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
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
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 | |
| 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
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
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
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
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
当依规披露征集公告和相关征集文件,并
按规定披露征集进展情况和结果,公司应
当予以配合。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
东投票权。
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
例限制。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
关规定,导致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
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
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
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
股东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
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
当依规披露征集公告和相关征集文件,并
按规定披露征集进展情况和结果,公司应
当予以配合。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
东投票权。
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
例限制。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导致公
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 |
60 | 第八十四条股东与股东大会审议事项有
关联关系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大会决
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
决情况。
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关联关系股东的
回避和表决程序:
(一)股东大会审议的某事项与某股东有
关联关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之
日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时,大会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东,
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
的关联关系;
(三)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
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
决;
(四)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出席会
议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过
半数通过,如该交易事项属特别决议范
围,应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 | 第八十八条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
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有效表决权总
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
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关联关系股东的
回避和表决程序:
(一)股东会审议的某事项与某股东有关
联关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会召开之日前
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时,大会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东,
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
的关联关系;
(三)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
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
决;
(四)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出席会
议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过
半数通过,如该交易事项属特别决议范
围,应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 的股份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五)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上述程序
进行关联关系披露或回避,有关该关联事
项的一切决议无效,重新表决。股东大会
结束后,其他股东发现有关联股东参与有
关关联交易事项投票的,或者股东对是否
应适用回避有异议的,有权就相关决议根
据本章程第三十六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起
诉。
关联股东明确表示回避的,由出席股东大
会的其他股东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审议表决,表决结果与股东大会通过的其
他决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五)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上述程序
进行关联关系披露或回避,有关该关联事
项的一切决议无效,重新表决。股东会结
束后,其他股东发现有关联股东参与有关
关联交易事项投票的,或者股东对是否应
适用回避有异议的,有权就相关决议根据
本章程第三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关联股东明确表示回避的,由出席股东会
的其他股东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
议表决,表决结果与股东会通过的其他决
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
61 | 第八十五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
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
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
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
利。 | | 删除 |
62 | 第八十六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
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
不得与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
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第八十九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
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不
得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
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
负责的合同。 | |
63 | 第八十七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
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股东大会审
议选举董事、监事的议案,应当对每位候
选人逐个进行表决。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提名,单独或合
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以上的股东也可以书面形式提名,但每
一单独或共同提名股东提名董事候选人
数不能超过拟选人数。
(二)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由监事会提名,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也可以书面形式
提名,但每一单独或共同提名股东提名监
事候选人数不能超过拟选人数。 | 第九十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
提请股东会表决。股东会审议选举董事的
议案,应当对每位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
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提名,单
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也可以书面形式提
名,但每一单独或共同提名股东提名董事
候选人数不能超过拟选人数。
职工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
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
产生。
(三)独立董事由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
并持有公司已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1%
以上的股东提名。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 | |
| (三)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由公司职工通
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
民主选举产生。
(四)独立董事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
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在外有表决
权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名。提名人不得提
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
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
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依法设立的投资者
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
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股东提名董事(含独立董事)或监事时,
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将提案、提名候
选人的详细资料、候选人的申明和承诺提
交董事会、监事会,董事(含独立董事)
监事的最终候选人由董事会、监事会确
定,董事会及监事会负责对候选人资格进
行审查。对于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人还
应当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及是否存
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形进行审慎核实,并
就核实结果做出声明。股东大会不得选举
未经任职资格审查的候选人出任董事、股
东代表监事。
股东大会在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含独立
董事)或非职工代表监事时应当采取累积
投票制,选举一名董事或监事的情形除
外。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
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
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
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股东既可以用所
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人,也可以分
散投票选举数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
事、监事入选的表决权制度。董事会应当
向股东告知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
情况。
累积投票制下,股东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
的股份数与应当选董事、监事人数的乘
积,每位股东以各自拥有的投票权享有相
应的表决权;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
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监事,也可
以分散投票选举数位候选董事、监事;董 | 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
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
董事候选人。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
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
独立董事的权利。
股东提名董事(含独立董事)时,应当在
股东会召开前,将提案、提名候选人的详
细资料、候选人的申明和承诺提交董事
会,董事(含独立董事)的最终候选人由
董事会确定,董事会负责对候选人资格进
行审查。对于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人还
应当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及是否存
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形进行审慎核实,并
就核实结果做出声明。股东会不得选举未
经任职资格审查的候选人出任董事。
股东会在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含独立董
事)时应当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一名董
事的情形除外。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
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
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
用,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
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投票选举数人,按
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入选的表决权制
度。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告知候选董事的简
历和基本情况。
累积投票制下,股东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
的股份数与应当选董事人数的乘积,每位
股东以各自拥有的投票权享有相应的表
决权;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
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也可以分散投票选
举数位候选董事;董事的选举结果按得票
多少依次确定。
在选举董事的股东会上,董事会秘书应向
股东解释累积投票制度的具体内容和投
票规则,并告知该次董事选举中每股拥有
的投票权。在执行累积投票制度时,投票
股东必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其所选举的
所有董事,并在其选举的每位董事后标注
其使用的投票权数。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
用的投票权总数超过了该股东所合法拥
有的投票权数,则该选票无效。在计算选 | |
| 事、监事的选举结果按得票多少依次确
定。
在选举董事、监事的股东大会上,董事会
秘书应向股东解释累积投票制度的具体
内容和投票规则,并告知该次董事、监事
选举中每股拥有的投票权。在执行累积投
票制度时,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选票上注
明其所选举的所有董事、监事,并在其选
举的每位董事、监事后标注其使用的投票
权数。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投票权总
数超过了该股东所合法拥有的投票权数,
则该选票无效。在计算选票时,应计算每
名候选董事、监事所获得的投票权总数,
决定当选的董事、监事。
独立董事的选举亦适用本条规定,但独立
董事与其他董事应分别选举。 | 票时,应计算每名候选董事所获得的投票
权总数,决定当选的董事。
独立董事的选举亦适用本条规定,但独立
董事与其他董事应分别选举。 | |
64 | 第九十二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
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
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
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
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
结果。 | 第九十五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
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
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
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
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
录。
通过网络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
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
结果。 | |
65 | 第九十八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
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
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就任。 | 第一百〇一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
提案的,新任董事在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
起就任。 | |
66 | 第一百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应当具备
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知识、技能和素质。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
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 | 第一百〇三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应当
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知识、技能和素
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
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 | |
| 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
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
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
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
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
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
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
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
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
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
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以上期间,按拟选任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召开日截
止起算。 | 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
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
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两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
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
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
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
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
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
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
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
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
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以上期间,按拟选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召开日截止起算。 | |
67 | 第一百〇一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
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
职务。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
任。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
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是
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在公司连续任职
独立董事已满六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
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公司独立
董事候选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任职
的独立董事,其任职时间连续计算。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
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 | 第一百〇四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
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
务。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
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是连
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在公司连续任职独
立董事已满六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
事候选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任职的
独立董事,其任职时间连续计算。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
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 | |
|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兼任,但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
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得超过
公司董事总数的1/2。
公司董事均由股东大会选聘,公司董事选
聘程序为:
(一)根据本章程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提出
候选董事名单;
(二)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董事候选人
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
有足够的了解;
(三)董事候选人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
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
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
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四)根据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在股东大会
上进行表决。
公司董事会不设置职工代表董事。 |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人数,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公司董事均由股东会选聘,公司董事选聘
程序为:
(一)根据本章程第九十条的规定提出候
选董事名单;
(二)在股东会召开前披露董事候选人的
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
足够的了解;
(三)董事候选人在股东会召开之前作出
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
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
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四)根据股东会表决程序,在股东会上进
行表决。 | |
68 | 第一百〇二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有关规定,履行以下忠实、
勤勉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一)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不得
挪用公司资金和侵占公司财产,不得利用
职务之便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员工、
本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利益损害公司利
益;
(二)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为本人及
其近亲属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不得
自营、委托他人经营公司同类业务;
(三)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公司
事务,持续关注对公司生产经营可能造成
重大影响的事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
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不得以不直接从
事经营管理或者不知悉为由推卸责任;
(四)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审慎 | 第一百〇五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有关规定,对公司负有下列
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
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
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挪用公司资
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
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
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
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
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
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 |
| 判断审议事项可能产生的风险和收益;因
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的,应当审慎选择
受托人;
(五)积极推动公司规范运行,督促公司
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及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及时纠正和报告公司违法违规
行为;
(六)获悉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人侵占公司资产、滥用控制权等损害公
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时,及时向董
事会报告并督促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严格履行作出的各项承诺;
(八)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本规
则及本所其他规定、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忠实和勤勉义务。
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参照上述
要求履行职责。 |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
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
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
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
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
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公司同
类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
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
(九)不得作出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
他行为;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
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
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
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
项规定。 | |
69 | 第一百〇二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有关规定,履行以下忠实、
勤勉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一)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不得
挪用公司资金和侵占公司财产,不得利用
职务之便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员工、
本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利益损害公司利
益;
(二)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为本人及
其近亲属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不得 | 第一百〇六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参
照上述要求履行职责。董事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
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
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
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
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
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 | |
| 自营、委托他人经营公司同类业务;
(三)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公司
事务,持续关注对公司生产经营可能造成
重大影响的事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
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不得以不直接从
事经营管理或者不知悉为由推卸责任;
(四)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审慎
判断审议事项可能产生的风险和收益;因
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的,应当审慎选择
受托人;
(五)积极推动公司规范运行,督促公司
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及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及时纠正和报告公司违法违规
行为;
(六)获悉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人侵占公司资产、滥用控制权等损害公
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时,及时向董
事会报告并督促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严格履行作出的各项承诺;
(八)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本规
则及本所其他规定、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忠实和勤勉义务。
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参照上述
要求履行职责。 | 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
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
权;
(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证券
交易所其他规定、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
勉义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参照上述要求履
行职责。 | |
70 | 第一百〇四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
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
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
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
定最低人数时,或者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
事会或者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
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或独立
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在改选出的
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
事职务,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
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
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仍应当按照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 | 第一百〇八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
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
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
效,公司将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
定最低人数时,或者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
事会或者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
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或独立
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在改选出的
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
事职务,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
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
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仍应当按照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 | |
| 续履行职责。公司应当自董事提出辞职之
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
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续履行职责。公司应当自董事提出辞职之
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 |
71 | | 第一百一十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
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
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新增 |
72 | 第一百〇八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
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 | 删除 |
73 | 第一百〇九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
会负责,执行股东大会决议。 | 第一百一十三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
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3名独立董事、1
名职工董事。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
事长1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
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 |
74 |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
其中3名独立董事。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 | 第一百一十三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
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3名独立董事、1
名职工董事。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
事长1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
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 |
75 | 第一百一十一条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
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
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
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
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
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的董事,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
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提名委
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
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董事会负责制定专
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
作。 | 第一百三十九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
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
权。 | |
76 | 第一百一十一条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
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
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 | 第一百四十三条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
提名、薪酬与考核等其他专门委员会,依
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
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 | |
| 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
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
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的董事,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
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提名委
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
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董事会负责制定专
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
作。 | 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提名
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
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专门委员会工作
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 |
77 | 第一百一十三条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 | 删除 |
78 | 第一百一十四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
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第一百四十四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
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
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
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
并进行披露。 | |
79 | 第一百一十五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
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
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
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
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
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
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 第一百四十五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
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
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
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
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
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
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
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 |
|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董事会对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
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
并进行披露。 | |
80 | 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
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
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
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
查经理的工作; | 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
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
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
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
查经理的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
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 | |
| (十六)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 东会审议。 | |
81 | 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
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
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
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委托理财等事项的决策权限
1.除法律、法规、本章程及其附件另有
规定外,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
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由董事长审查决定,但交易对方与董事长
有关联关系情形除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低于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该交易涉及的
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低于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或绝
对金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以下;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或绝对金
额为人民币100万元以下;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
用)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或绝对金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以下;
(5)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或绝对金额
为人民币100万元以下。 | 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
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
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
报股东会批准。
(一)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委托理财等事项的决策权限
1.除法律、法规、本章程及其附件另有
规定外,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
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由董事长审查决定,但交易对方与董事长
有关联关系情形除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低于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该交易涉及的
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低于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或绝
对金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以下;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或绝对金
额为人民币100万元以下;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
用)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或绝对金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以下;
(5)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或绝对金额
为人民币100万元以下。 | |
|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
其绝对值计算。
2.除法律、法规、本章程及其附件另有
规定外,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
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应当由董事会进行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
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
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
其绝对值计算。具体事项审核标准参照本
章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本章程规定上述
交易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董事会审议
后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条所称交易的范围适用本章程第四十
二条的相关规定。
(二)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
1.除法律、法规、本章程及其附件另有
规定外,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公司受赠
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
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董事长审查
批准,但交易对方与董事长有关联关系的
情形除外: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 |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
其绝对值计算。
2.除法律、法规、本章程及其附件另有
规定外,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
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应当由董事会进行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
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
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
其绝对值计算。具体事项审核标准参照本
章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本章程规定上述
交易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董事会审议后
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本条所称交易的范围适用本章程第四十
六条的相关规定。
(二)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
1.除法律、法规、本章程及其附件另有
规定外,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公司受赠
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
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董事长审查
批准,但交易对方与董事长有关联关系的
情形除外: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 | |
| 低于人民币30万元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低
于人民币300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0.5%的关联交易。
2.除法律、法规、本章程及其附件另有
规定外,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公司受赠
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
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董事会进行
审议: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
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人民币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
易。
本章程规定上述关联交易需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的,董事会审议后还应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3.公司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及其配偶发生关联交易,应当在对外披
露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三)担保事项的决策权限
公司所有对外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
必须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批准;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
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审议同意。
(四)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的决策权限
除公司章程规定的提供财务资助行为应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外,公司其他财务资助
事项均由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财务资
助事项时,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
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
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的,免于适用
前款规定。 | 低于人民币30万元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低
于人民币300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0.5%的关联交易。
2.除法律、法规、本章程及其附件另有
规定外,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公司受赠
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
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董事会进行
审议: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
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人民币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
易。
本章程规定上述关联交易需提交股东会
审议的,董事会审议后还应提交股东会审
议。
3.公司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
配偶发生关联交易,应当在对外披露后提
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4.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三)担保事项的决策权限
公司所有对外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
必须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
议批准;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
议同意。
(四)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的决策权限
除公司章程规定的提供财务资助行为应
提交股东会审议外,公司其他财务资助事
项均由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
事项时,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
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
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的,免于适用
前款规定。 | |
| | | |
82 | 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
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第一百二十条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
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
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
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
83 | 第一百二十五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
股东、1/3以上董事、过半数独立董事或
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
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
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二十二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
股东、1/3以上董事、过半数独立董事或
者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
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
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
84 | 第一百三十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
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
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
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
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
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
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一百二十七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
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
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
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
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
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
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
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
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 |
85 | 第一百三十一条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可
以为现场举手表决或记名式投票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证董事充分表达意
见的前提下,可以用电话、传真、电子邮
件或视频会议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
董事签字。 | 第一百二十八条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可
以为现场举手表决或记名式投票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
见的前提下,可以采用电子通信的方式。 | |
86 | | 第一百三十二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
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
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
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
益。 | 新增 |
87 | | 第一百三十三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
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 新增 |
| |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
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
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
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
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
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
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
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
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
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
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
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
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
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
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
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
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
露。 | |
88 | | 第一百三十四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
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
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 新增 |
| |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
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
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
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条件。 | |
89 | | 第一百三十五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
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
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
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
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
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
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新增 |
90 | | 第一百三十六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
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
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
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 新增 |
| |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
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
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
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
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 |
91 | | 第一百三十七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
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
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
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新增 |
92 | | 第一百三十八条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
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
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
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
(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三十七条
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
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
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
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
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
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
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
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
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 | 新增 |
| | 利和支持。 | |
93 | | 第一百四十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名,
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
中独立董事2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
人士担任召集人。 | 新增 |
94 | | 第一百四十二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
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
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
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
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
成员的过半数通过。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
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
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 新增 |
95 | 第一百三十六条本章程第一百条关于不
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
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〇二条关于董事的忠实、勤
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员。 | 第一百四十七条本章程第一百〇三条关
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
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〇四、第一百〇五条关于董
事的忠实、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
高级管理人员。 | |
96 | 第一百四十二条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
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
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
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
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
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第一百五十三条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
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
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
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
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
97 | 第一百四十六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 第一百五十七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 | |
|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董事会应当采取措施
追究其法律责任。 | 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
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98 | | 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
大利益。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
或者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
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 新增 |
99 | 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
务会计制度。 |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和国家财政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
务会计制度。 | |
100 |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
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
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
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
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
部门规章的规定编制。 |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
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报告,在每一会
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送半中期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
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
季度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编
制。 | |
101 |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
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
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
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金,不
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
102 |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
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
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
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
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 |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
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
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
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
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 | |
| 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
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
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
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
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
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
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
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
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
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
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
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和本章程规定向股
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
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
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
103 | 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
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
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
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
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
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
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
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
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
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
资本的25%。 | |
104 | 第一百七十条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
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
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
派发事项。 | 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
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
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
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股东会召
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
事项。 | |
105 | 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本着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同时兼顾公司资金需求及持续发展的原
则,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
报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
定性。同时关注股东的要求和意愿与公司
资金需求以及持续发展的平衡。制定具体 | 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本着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同时兼顾公司资金需求及持续发展的原
则,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
报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
定性。同时关注股东的要求和意愿与公司
资金需求以及持续发展的平衡。制定具体 | |
| 分红方案时,应综合考虑各项外部融资来
源的资金成本和公司现金流量情况,确定
合理的现金分红比例,降低公司的财务风
险。
(二)公司的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
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
股利。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
当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
配。
(三)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在公司年度实现的可供股东分配利润(即
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
利润)为正值,且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
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
告的情况下,则公司应当进行现金分红;
若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
发生,则单一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
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
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偿
债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以及
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在年
度利润分配时提出差异化现金分红预案: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
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
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或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
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现金分红在本
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重大资金支出是指: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
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 分红方案时,应综合考虑各项外部融资来
源的资金成本和公司现金流量情况,确定
合理的现金分红比例,降低公司的财务风
险。
(二)公司的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
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
股利。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
当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
配。
(三)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在公司年度实现的可供股东分配利润(即
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
利润)为正值,且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
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
告的情况下,则公司应当进行现金分红;
若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
发生,则单一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
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
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偿
债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以及
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在年
度利润分配时提出差异化现金分红预案: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
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
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或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
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现金分红在本
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重大资金支出是指: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
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 |
|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
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四)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在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资金需求,并且
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
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
配预案。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
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
等真实合理因素。
(五)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公司当年实现盈利,并有可供分配利润
时,应当进行年度利润分配。原则上在每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进行一次现
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特殊情况提
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六)利润分配审议程序
1.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
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
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
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方案可能损害公
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
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
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
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或者未完
全采纳的具体理由。
2.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
结合章程的规定、公司财务经营情况提
出、拟定,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东大会批准。
3.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
议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
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
东关心的问题。
4.如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母公司资产负
债表中本年末未分配利润均为正值且报
告期内盈利,不进行现金分红或者最近三 |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
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四)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在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资金需求,并且
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
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
配预案。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
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
等真实合理因素。
(五)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公司当年实现盈利,并有可供分配利润
时,应当进行年度利润分配。原则上在每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后进行一次现金
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特殊情况提议
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六)利润分配审议程序
1.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
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
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
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方案可能损害公
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
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
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
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或者未完
全采纳的具体理由。
2.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
结合章程的规定、公司财务经营情况提
出、拟定,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东会批准。
3.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
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
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
关心的问题。
4.如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母公司资产负
债表中本年末未分配利润均为正值且报
告期内盈利,不进行现金分红或者最近三 | |
| 年现金分红总额低于最近三年年均净利
润30%的,公司应当在披露利润分配方案
的同时,披露以下内容:(一)结合所处
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
利水平、偿债能力、资金需求等因素,对
不进行现金分红或者现金分红水平较低
原因的说明;(二)留存未分配利润的预
计用途以及收益情况;(三)公司在相应
期间是否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为中
小股东参与现金分红决策提供了便利;
(四)公司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
的措施。
母公司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为负值
但合并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为正值
的,公司应当在利润分配相关公告中披露
公司控股子公司向母公司实施利润分配
的情况,以及公司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
拟采取的措施。。
5.监事会应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
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
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监事会
发现董事会存在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
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
程序或者未能真实、准确、完整进行相应
信息披露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
其及时改正。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预案进
行审议。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变更。如外
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
化而需要修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应当
按照“现金分红总额、送红股总额、资本
公积金转增股本总额固定不变”的原则,
由公司董事会依职权制订拟修改的利润
分配政策草案,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监
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制订和修改的利润分
配政策进行审议,并且经半数以上监事表
决通过。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
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时, | 年现金分红总额低于最近三年年均净利
润30%的,公司应当在披露利润分配方案
的同时,披露以下内容:(一)结合所处
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
利水平、偿债能力、资金需求等因素,对
不进行现金分红或者现金分红水平较低
原因的说明;(二)留存未分配利润的预
计用途以及收益情况;(三)公司在相应
期间是否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为中
小股东参与现金分红决策提供了便利;
(四)公司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
的措施。
母公司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为负值
但合并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为正值
的,公司应当在利润分配相关公告中披露
公司控股子公司向母公司实施利润分配
的情况,以及公司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
拟采取的措施。。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变更。如外
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
化而需要修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应当
按照“现金分红总额、送红股总额、资本
公积金转增股本总额固定不变”的原则,
由公司董事会依职权制订拟修改的利润
分配政策草案,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调整后的
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股东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时,应
充分听取社会公众股东的意见,除设置现
场会议投票外,还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投
票系统予以支持。
(八)若存在公司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
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
金股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 |
| 应充分听取社会公众股东的意见,除设置
现场会议投票外,还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
投票系统予以支持。
(八)若存在公司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
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
金股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 | |
106 |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
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
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
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
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
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并对外披露。 | |
107 | |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
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
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
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之下,或者
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 新增 |
108 |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
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
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
作。 | 第一百六十八条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
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
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
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
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
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 |
109 | | 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
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
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
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
部控制评价报告。 | 新增 |
110 | | 第一百七十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
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
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
要的支持和协作。 | 新增 |
111 | | 第一百七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 | 新增 |
| | 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 |
112 |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
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
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
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
113 |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
议通知,以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
方式中的一种或几种进行。 |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
通知,以公告进行。 | |
114 |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
通知,以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方
式中的一种或几种进行。 |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
知,以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方式
中的一种或几种进行。 | |
115 |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
通知,以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方
式中的一种或几种进行。 | | 删除 |
116 | | 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
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
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
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 新增 |
117 |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
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
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至
少一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报刊上公
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
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
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保。 | 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
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
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至
少一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报刊上或
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
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
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
118 | 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
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
新设的公司承继。 | 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
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
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 |
119 | 第一百九十二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
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 | 第一百九十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将
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 | |
| 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至
少一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报刊上公
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
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
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法定的
最低限额。 |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至少一
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报刊上或者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
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
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
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
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
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
120 | | 第一百九十一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
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
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
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
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
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
章程第一百九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
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三十日内在指定刊物上或者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
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
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
润。 | 新增 |
121 | | 第一百九十二条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
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
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
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 新增 |
122 | 第一百九十四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
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
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
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 | 第一百九十四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
被撤销;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
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
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表决 | |
| 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
散公司。 | 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
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 |
123 | 第一百九十五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
十四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
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
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
过。 | 第一百九十五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
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且
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
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
作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
124 | 第一百九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
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
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
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
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
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
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第一百九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
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
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
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约定
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逾期不
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或者成立清算组后
不清算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
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
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四条第(四)项
的规定而解散的,作出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或者撤销决定的部门或者公司登
记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
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
125 | 第一百九十七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
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
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
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 | 第一百九十七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
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
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
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 | |
| 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
126 | 第一百九十八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
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至
少一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报刊上公
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
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
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
行清偿。 | 第一百九十八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
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至
少一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报刊上或
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
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
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
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
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
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
行清偿。 | |
127 | 第一百九十九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
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
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
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
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
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
无关的经营活动。
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
配给股东。 | 第一百九十九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
制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
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
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
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
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
无关的经营活动。
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
配给股东。 | |
128 | 第二百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
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
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
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
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 第二百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
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
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
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
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
理人。 | |
129 | 第二百〇一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
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
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
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 第二百〇一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
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
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
公司登记。 | |
130 | 第二百〇二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
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
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
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第二百〇二条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
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
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 |
131 | 第二百〇八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
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
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
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
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
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
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
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
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
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第二百〇八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
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
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
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
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
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
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
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
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
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
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
132 | 第二百一十一条本章程所称“以上”、
“以内”、“以下”,都含本数;“超过”、
“过”、“以外”、“低于”不含本数。 | 第二百一十一条本章程所称“以上”、
“以内”都含本数;“超过”、“过”、
“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