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霸传感(300701):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9月)

时间:2025年09月12日 18:25:46 中财网
原标题:森霸传感: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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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年修订)》《森霸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依据相应法律法规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的全体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委员会委员选举一名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被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提名委员会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或者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的规定时,公司应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在改选出的委员就任前,提出辞职的委员仍应履行委员职务。

第七条《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规定适用于提名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独立董事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核意见。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董事会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关于董事候选人及高级管理人员人选提名的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得对提名委员会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及高级管理人员人选予以搁置。

第十条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拟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提名委员会原则上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特殊情况可豁免提前通知义务,但会议主持人应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提名委员会委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应当予以回避。因提名委员会委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五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网络视频会议或电话会议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以非现场方式参会的委员的表决意见通过指定时间内收到的有效表决票或指定时间内委员发来的传真、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回函进行确认,表决的具体形式应由会议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确定。

第十六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方面专家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八条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及会议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或泄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工作评估
第二十条提名委员会委员有权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评估,公司各相关部门应给予积极配合,及时向委员提供所需资料。

第二十一条提名委员会委员有权查阅下述相关资料:
(一)公司的定期报告;
(二)公司的公告文件;
(三)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办公会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
(四)提名委员会委员认为必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就某一问题向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质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作出回答。

第二十三条提名委员会委员根据了解和掌握的情况资料,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的工作情况作出评估。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五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工作细则,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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