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霸传感(300701):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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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09月12日 18:25:46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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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森霸传感: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森霸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森霸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议案》,《董事会议事规则》相关条款的修订情况如下:
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机构,
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机构,
对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
第三条 本规则对公司全体董事、董事会秘书、
列席董事会会议的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有关
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 第三条 本规则对公司全体董事、董事会秘书、
列席董事会会议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均
具有约束力。 |
第四条 董事会人员构成遵从公司章程相关规
定。 | 第四条 董事会人员构成遵从《公司章程》相
关规定。 |
第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
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
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提供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 第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
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
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提供担保事项、委
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
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如公司被收购的,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
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
财务报告出具的有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向股东大会
作出说明。 |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
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
明。 |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
资产、资产抵押、提供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
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
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
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公司拟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
务资助除外)达到以下标准之一时,应当提交董事
会审议批准:
……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时,取其
绝对值计算。前款中的交易是指:购买或出售资产
(不含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
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
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提供财务资助(含
委托贷款)、提供担保(指本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
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
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
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银行借款、授信;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二)公司在一年内资产抵押、借入资金金额
及申请银行授信额度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
资产、资产抵押、提供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
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
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
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一)公司拟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
务资助除外)达到以下标准之一时,应当提交董事
会审议批准:
……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时,取其
绝对值计算。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业务规则另有规定事项外,公司进行同一类
别且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
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规定。
本条所称交易事项包括: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与日常
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
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
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3)提供担保(指本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
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4)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
准之外的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事项,董事会有
权审批。
2、董事会审议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事项时,
应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以及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
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
3、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提供担保,
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
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
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如属于在上述授权范围内,
但法律、法规规定或董事会认为有必要须报股东会
批准的事项,则应提交股东会审议。超过以上比例、
限额的决策事项或合同,应报股东会批准。
第八条 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
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
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
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
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
报告;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八条 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
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九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
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第九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
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第十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
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和监事。 | 第十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
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
第十一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监事会、过半数独立董事可以提议召开 | 第十一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 |
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 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临时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5日以前书面
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情况紧急下,需要尽快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
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
明。
第十二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
人送达、邮件、传真等方式进行。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
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
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 第十二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
知方式为:专人送达、邮件、电子邮件、传真等方
式;通知时限为:召开五天前。情况紧急,需要尽
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
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
上作出说明。 |
第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
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
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
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
利。董事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董事出席
而免除。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
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和董事会秘
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
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
会会议。 | 第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
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
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
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
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
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
第十六条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
循以下原则:
……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
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
代为出席。 | 第十六条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
循以下原则:
……
(四)一名董事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不得接受
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董事也不得委
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会
议。 |
第十八条董事会会议可以以现场方式召开,也 |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会召开会议采用方式为: |
可以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用视频、 现场与电子通信方式。
电话、传真、传签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并作出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 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等计算出席会议行的方式召开。 的董事人数。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
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
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等计算出席会议
的董事人数。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等向董事会提
交的提案应通过证券事务部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
交,由董事长决定是否列入议程。原则上提交的提
案都应列入议程,对未列入议程的议案,董事长应
以书面方式向提案人说明理由。
提案内容应随会议通知一起送达全体董事和需
要列席会议的有关人士,提案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的规定不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活动范围和董事
会的职责范围;
(二)议案必须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三)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事项;
(四)必须以书面方式提交。 |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等向董事会提
交的提案应通过证券事务部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
交,由董事长决定是否列入议程。原则上提交的提
案都应列入议程,对未列入议程的议案,董事长应
以书面方式向提案人说明理由。
提案内容应随会议通知一起送达全体董事和需
要列席会议的有关人士,提案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的规定不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活动范围和
董事会的职责范围;
(二)议案必须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三)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事项;
(四)必须以书面方式提交。 |
第二十三条 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董事会
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
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 第二十三条 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董
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
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
第二十五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
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
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
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
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
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二十五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
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
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
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
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
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
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六条 列席董事会会议的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等非董事人员在董事会上无表决权。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证券事务代表和证券事
务部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交
董事会秘书在一名监事或者独立董事的监督下进行
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
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
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
知董事表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
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 第二十六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证券事务
代表和证券事务部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董事
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一名独立董事的监督下
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
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
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
知董事表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
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
第二十七条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
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
公司董事会在就提供担保事项进行表决时,与
该担保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回避表决。由于关
联董事回避表决使得有表决权的董事占董事会全体
成员的二分之一以下时,应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
由全体董事(含关联董事)就将该等提供担保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等程序性问题做出决议,由股东
大会对该等提供担保事项做出相关决议。 | |
第二十八条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和
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越权形成决议。 | 第二十七条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会和《公
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越权形成决议。 |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
定做成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
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 | 第三十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
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
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
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后生
效,修改时亦同。 |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批准后生效,
修改时亦同。 |
《董事会议事规则》中仅发生条款序号变动的部分未列入本修订对照表,除以上条款修订外,《董事会议事规则》其他条款不变。
特此公告。
森霸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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