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玻纤(605006):山东玻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向董事会报告制度

时间:2025年09月12日 18:35:33 中财网
原标题:山东玻纤:山东玻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向董事会报告制度

山东玻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向董事会报告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山东玻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总经理行使职权、履
行职责的行为,明确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等法律法规及《山东玻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总经理主持经理层全面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
决议,行使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职权,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报告原则
第三条总经理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副总经理的工
作向总经理请示报告,原则上不越级请示报告,必要时副总
经理可直接向董事会请示报告并负责落实。在董事会关于重
大项目、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前,总经理或总经理授权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董事进行预沟通报告。

第四条凡是要求在事前或事中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不得在事后报告;要求事后报告的事项,应在要求的时间内
报告。对决定的事项和安排的工作,因各种原因不能按时、
按质、按量完成的,应事前或事中报告,不得事后报告。

第五条属于责权范围内能解决的事项,可不再向董事
会请示。凡是涉及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的重要事项(包括以
公司名义的对外公务活动)或责权范围内不能解决的事项,
都应及时请示报告,必要时以书面形式请示报告。

第六条报告周期以年度、季度、月度形式开展,原则
上年度和季度报告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其他周期性报告可根
据报告事项重要程度灵活掌握,其中年度工作报告应由总经
理办公会审议通过,经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长批准后,作
为年度董事会议题向董事会报告。

第七条董事长直接安排部署的工作,承办人在完成工
作后直接向董事长报告。

第八条请示报告者有义务向董事会提出合理化建议,
若建议得不到采纳的,应按照董事会的意见办理,办理结果
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九条质询制度:公司董事长、董事在不影响工作的
前提下,可以就具体问题质询经理层。经理层应积极配合,
提供真实信息。

第三章报告内容
第十条一般报告:根据《公司章程》《董事会向经理层
授权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文件要求,经董事会授权,由经
理层决策的各类事项和业务办理进展情况;与公司生产经营
相关的经营管理思路、各项重点指标情况、重点工作推进情
况等,以及其他需要向董事会汇报的事项。

第十一条定期工作报告:配合定期董事会(年度)的
召开,经理层应提交书面的工作报告,报告上一年度工作开
展情况、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建议等,包
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全面反映上一年度公司的经营成果和经理层的履
职情况,重点包括:公司经营管理(年度各项指标及重点工
作完成情况)、发展规划实施、科技创新及研发、资产管理
及处置、重大投融资及项目建设、子企业经营和业务开展、
市场化经营机制改革、管理创新和经营创新举措、质量及安
全环保;报告董事会决策执行、董事会授权执行情况等;
(二)本年度工作安排,重点包括:经营管理思路、各
项指标、重点工作计划等。

(三)董事会或总经理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财务报告:每月向董事会报送资产负债表、
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每季度向董事会报送财务分析报告。

第十三条日常报告:在董事会闭会期间,经理层应就
公司生产经营和资产运作等日常工作向董事长进行非正式
沟通。

第十四条突发(重大)事件报告:对于公司生产经营
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突发性事件或者重大事件,经理层应在事
件发生后立即报告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并在5个
工作日内向董事会提交书面报告;在事件处理后10个工作
日内向董事会提交书面处理报告,通报处理情况。应报告的
突发事件或重大事件包括:
(一)重要合同的订立、变更和终止(可能对公司的资
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
(二)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影响净利润变动金
额超过上年度净利润10%的);
(三)资产遭受重大损失(资产损失金额占上年末净资
产的10%以上或影响净利润变动金额超过上年度净利润10%
的的);
(四)可能依法负有的赔偿责任(赔偿金额占上年度净
利润的10%或1000万元以上的);
(五)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金额1000万元以上,
含连续12个月累计发生金额);
(六)重大行政处罚;
(七)公司发生重大人事安全事故、设备事故、质量事
故及其他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
(八)《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的或经理层
认为其他有必要报告的事项。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制度根据公司业务发展情况,适时进行修
订,所修订内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时,以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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