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玻纤(605006):山东玻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09月12日 18:35:34 中财网
原标题:山东玻纤:山东玻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山东玻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山东玻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
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以及《山东玻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山东玻纤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负责人,
证券事务部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但
不限于内部信息的监督、管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
案等)。

第二章内幕信息的定义及范围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
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
未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正式披露的信息。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
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
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
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
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
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
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
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
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
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
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
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的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
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三)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
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四)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百分之十;
(十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
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及范围
第六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
公开披露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

第七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
于:
(一)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
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
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
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
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

第四条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八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
任,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
传送。

第九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获得内幕信息后至信息
公开披露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建议
他人买卖公司的证券。

第十条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
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一条内幕信息公开前,公司的主要股东不得滥用
其股东权利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二条内幕信息公开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
内幕信息的文件、盘片、录音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
善保管,不准借给他人阅读、复制,不准交由他人代为携带、
保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
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第十三条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有关工作人员不得将
公司定期报告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不得在任何网
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十四条公司因工作关系需向其他单位、监管机构或
个人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
保密协议或者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五条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
息。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
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五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十六条公司应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如实、完整记录
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
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内
容和时间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前
述知情人涉及到外部信息使用人的,公司对外报送信息的有
关部门和人员除需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同时亦
有义务根据《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书面致函提醒
报送对象履行保密义务。

属于公司涉及并购、重组等重大内幕信息的,公司应在
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
名单报送监管机构备案。

第十七条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
限于内幕信息事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名称/姓名、组织机构
代码/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所在单位/部门、职务/岗位、
与公司的关系、获取信息的时间等。

第十八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根据监管要求,自获悉内幕
信息之日起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于三个交易
日内交证券事务部备案。

未及时填报的,证券事务部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于
规定时间内填报;填写不全的,证券事务部有权要求内幕信
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它有关信息。

第十九条证券事务部有权对内幕知情人及其关系人买卖
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定期查询,形成书面记录,并根据监管
机构要求向其报备。

第二十条登记备案材料保存至少十年以上。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主要股东、总部各部门及各分公司、分支机构以及控股
子公司的有关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提供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
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表》,并报公司证券事务部备案。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及时对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
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进行自查,对自查结果按情节轻
重做出处罚决定,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报监管机构备案。

第二十三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发生以下违反本制度规定的
行为,公司将按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降
职、撤职、辞退等相应的处罚;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
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触
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相关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不报、瞒报、漏报、迟报、错报《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有关信息的;
(二)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对外泄露的;
(三)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
公司的证券的;
第二十四条公司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董事、监
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
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发生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公司保留追
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作为公司《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补充。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
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修改时亦同。

山东玻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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