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玻纤(605006):山东玻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管理办法
山东玻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山东玻纤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份及 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 《山东玻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合称 “董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本公司董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 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总工程师、安全总监以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 1 — 第五条公司董高等主体所持股份变动行为应当遵守法 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相关规定 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公司董高曾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 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 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二章申报及披露 第六条公司及其董高应当保证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 准确、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负责填报董高基本信息及其持有本公司股份变动情况,并每 季度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七条董高申报及披露: 1.公司董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其持有股票 的账户所有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 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1)董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2)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 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 项后2个交易日内; (3)现任董高在其已申报的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 个交易日内; — 2 — (4)现任董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5)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上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 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2.公司董高应当在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2个交易 日内,通过公司在上交所网站上进行披露。披露内容包括: (1)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2)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及原因; (3)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4)上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3.公司董高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减持 股份的,公司应当在15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 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 格区间、减持原因、以及不存在不得减持情形的说明等信息, 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3个月。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董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 半时,应当在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报备,公司及时披露减持 进展情况。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 重组等重大事项的,董高应当立即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 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是否有关。 董高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 间区间届满后当日向公司报备,公司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具 — 3 — 体减持情况。 第三章交易禁止和限制 第八条公司董高违反《证券法》的规定,将其所持本 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 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 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收益的金额、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和公司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等。 前款所董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 起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 一笔卖出时点起6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九条公司董高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 1.本人离职后6个月内; 2.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 满6个月的; 3.本人因涉嫌与上市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 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 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 4 — 4.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 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5.本人因涉及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本所公 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6.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 形。 第十条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可能触及的重大违法 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 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公司董高不得减持所 持有的公司股份: 1.上市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上市公司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 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上市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 退市情形。 第十一条公司董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 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二条本公司董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 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 — 5 — 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 动的除外。 本公司董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 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三条公司董高以上一个自然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 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 量。 上市公司董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 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办法关于禁止买卖或转让本 公司股份的规定。 第十四条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 励计划,或因董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 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 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 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 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五条公司董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 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 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四章附则 — 6 — 第十六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与有关法 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 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为准。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及实施, 修改时亦同。 山东玻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9月 — 7 —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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