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玻纤(605006):山东玻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管理办法

时间:2025年09月12日 18:35:35 中财网
原标题:山东玻纤:山东玻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管理办法

山东玻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山东玻纤
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份及
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
山东玻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合称
“董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本公司董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
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总工程师、安全总监以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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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公司董高等主体所持股份变动行为应当遵守法
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相关规定
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公司董高曾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
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
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二章申报及披露
第六条公司及其董高应当保证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
准确、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负责填报董高基本信息及其持有本公司股份变动情况,并每
季度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七条董高申报及披露:
1.公司董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其持有股票
的账户所有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
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1)董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2)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
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
项后2个交易日内;
(3)现任董高在其已申报的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
个交易日内;
— 2 —
(4)现任董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5)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上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
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2.公司董高应当在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2个交易
日内,通过公司在上交所网站上进行披露。披露内容包括:
(1)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2)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及原因;
(3)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4)上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3.公司董高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减持
股份的,公司应当在15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
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
格区间、减持原因、以及不存在不得减持情形的说明等信息,
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3个月。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董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
半时,应当在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报备,公司及时披露减持
进展情况。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
重组等重大事项的,董高应当立即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
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是否有关。

董高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
间区间届满后当日向公司报备,公司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具
— 3 —
体减持情况。

第三章交易禁止和限制
第八条公司董高违反《证券法》的规定,将其所持本
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
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
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收益的金额、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和公司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等。

前款所董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
起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
一笔卖出时点起6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九条公司董高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
1.本人离职后6个月内;
2.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
满6个月的;
3.本人因涉嫌与上市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
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
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 4 —
4.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
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5.本人因涉及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本所公
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6.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
形。

第十条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可能触及的重大违法
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
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公司董高不得减持所
持有的公司股份:
1.上市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上市公司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
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上市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
退市情形。

第十一条公司董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
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二条本公司董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
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
— 5 —
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
动的除外。

本公司董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
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三条公司董高以上一个自然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
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
量。

上市公司董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
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办法关于禁止买卖或转让本
公司股份的规定。

第十四条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
励计划,或因董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
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
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
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
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五条公司董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
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
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四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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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与有关法
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
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为准。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及实施,
修改时亦同。

山东玻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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