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玻纤(605006):山东玻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山东玻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山东玻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公司董 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 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范围内行使职权。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对公司股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均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第二章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 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 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 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二)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金额(包括承担的债 务和费用)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公司提供担保 除外);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 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除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 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 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五条公司发生的交易(财务资助、提供担保除外)达 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条所称“交易”是指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 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的投资 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租入或租出资产、委 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 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放弃权利 (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以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认可的交易。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 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另有规定外,免于按照本条规定披露和履行相应程序。 第六条公司发生“财务资助”交易事项,除应当经全体 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 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公司发生下列财务资 助事项交易事项时,还须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 率超过70%; (三)最近12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 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款规定。 第七条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交易事项,除应当经全体 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 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 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对外担保的审议程序: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 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股东会在审 议本条第(四)款担保事项时,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2/3以上通过。股东会在审议本条第(六)款担保事 项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 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 半数通过。 股东会违反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由违反审 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相关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 会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 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中国证 监会山东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 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 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 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情形。 第十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董 事会决定的其它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 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 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 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 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十一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 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章股东会的召集 第十二条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内按 时召集股东会。 第十三条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 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 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 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 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 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 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 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 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 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 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审计委员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 决议公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 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 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 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 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 用途。 第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 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四章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九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 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 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 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股东提 出临时提案的,应当向召集人提供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 证明文件。股东通过委托方式联合提出提案的,委托股东应 当向被委托股东出具书面授权文件。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 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股东会召开前,符合条件的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发出 提案通知至会议决议公告期间的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 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九条规定的 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二十一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以公 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 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 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 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和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 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 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在股东会上拟表决的提案中,某项提案生效是其他提案 生效的前提的,召集人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披露相关前 提条件,并就该项提案表决通过是后续提案表决结果生效的 前提进行特别提示。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会通 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二十三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 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 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 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 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四条 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 并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 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五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 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 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章股东会的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 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 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 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七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 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行使表决权。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 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 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 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公司可以在股东会召开日前设置现场参会登记环节,但 不得借此妨碍股东或者其代理人依法出席股东会及行使表 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 和表决。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 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 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 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二十九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 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 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 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 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三十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 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 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 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三十一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 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 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 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第三十二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 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 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三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 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四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三十五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 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 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 持过半数。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 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 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六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 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 告。 第三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 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但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拒 绝回答质询,但应向质询者说明理由: (一)质询与议题无关; (二)质询事项有待调查; (三)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会上公开; (四)回答质询将显著损害股东共同利益。 第三十八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需要 在股东会上发言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事先填写发言单,发言单应当载明发言人姓名、 股东代码、代表股份数额(含受托股份数额)等内容,股东 代表发言的先后顺序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二)每一发言人发言,原则上每次不得超过五分钟, 但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可以适当延长。 (三)针对同一议案,每一发言人的发言不得超过二次。 第三十九条 股东会讨论议案时,会议主持人可视情况 决定是否终止讨论。在股东会进行过程中,会议主持人可以 决定中途休息。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 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 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 会议登记为准。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总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条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 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 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 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 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第四十一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 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 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 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 山东监管局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章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 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 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四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 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 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 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 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五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 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 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 露。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 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 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的 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 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 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 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 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征集人可以采用电子化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为股东 进行委托提供便利,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十六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 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 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 东的表决情况 公司发生关联交易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的,若交易标的 为公司股权,应当披露标的资产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 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发表的审计意见应 当为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截止日距审议相关交易事项的股 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6个月;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 资产,应当披露标的资产由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评估基准日距审议相关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 一年。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下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 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评估: (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二)出售产品、商品; (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四)工程承包; (五)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 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 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 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第四十八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 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 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 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四十九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 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 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会选举两名以 上独立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 当单独计票并披露。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 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 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权限和程序如下: (一)董事会协商提名董事候选人; (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5%以上的 股东有权提名董事候选人。 对于上述第(二)种情形,公司在发出关于选举董事的 股东会会议通知后,有提名权的股东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 定在股东会召开之前提出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对候选人资 格审查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五十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对所有提案进行逐 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 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 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五十一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 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 会上进行表决。 第五十二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 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 结果为准。 第五十三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五十四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 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 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 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 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 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五十五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 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 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 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 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六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 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作为沪港通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 进行申报的除外。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 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 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在股东会上不得对互斥提案同时投 同意票。 第五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 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 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 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 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五十八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 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五十九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 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六十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 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第六十一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 案。 第六十二条 公司应当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 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中小股东有权对公司经营和相关 议案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遵守公 平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应当对中小股东的质询予以真实、 准确地答复。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公司应当依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进行信息披露,具体事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第六十四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或通知,是指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报刊上刊登有关信息披露内容。公告或通知篇幅较长 的,公司可以选择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对有关内容作摘 要性披露,但全文应当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公布。 本规则所称的股东会补充通知应当在刊登会议通知的 同一指定报刊上公告。 第六十五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都含本数; “过”、“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六十六条 本规则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 亦同。 第六十七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山东玻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9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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