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中基(000972):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证券代码:000972 证券简称:*ST中基 公告编号:2025-084号 中基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五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9月12日(星期五)上午11:0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为:2025年9月12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12日上午9:15—下午15:00; 会议召开地点:新疆五家渠市梧桐东街289号中基健康番茄科技产业园会议室;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王长江先生; 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股票上市规则》及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根据现场会议的统计结果以及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217人,代表股份260,985,565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33.8378%。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股份255,480,063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33.1240%。 参加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13人,代表股份5,505,502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0.7138%。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投票的方式,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表决通过了下列议案: 1、审议《公司 2025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为:同意260,167,563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99.6866%;反对397,601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0.1523%;弃权420,401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0.1611%。 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5,398,3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97.7414%;反对397,6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1.0978%;弃权420,4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1.1608%。 2、审议《关于公司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260,145,463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99.6781%;反对410,501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0.1573%;弃权429,601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0.1646%。 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5,376,2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97.6803%;反对410,5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1.1335%;弃权429,6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1.1862%。 3、审议《关于公司 2025年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35,163,040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97.0916%;反对632,901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1.7476%;弃权420,401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1.1608%。六师国资公司及国恒集团回避表决。 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5,163,0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1.1608%。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或变更提案的情况,也没有议案被否决。 上述议案内容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公司2025年8月23日披露的《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第十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德恒(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芦笛、周婉钦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股东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中基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五次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基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五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基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12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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