拓山重工(001226):拓山重工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证券代码:001226 证券简称:拓山重工 公告编号:2025-052 安徽拓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2025年9月12日(周五)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12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12日上午0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安徽省宣城市广德经济开发区桐汭大道安徽拓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徐杨顺先生 6、公司已于2025年8月27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9人,代表股份56,075,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101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56,00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5人,代表股份75,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15%。 2、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6,07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07%;反对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5%;弃权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7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1398%;反对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470%;弃权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132%。 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议案名称:《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6,07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07%;反对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5%;弃权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7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1398%;反对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470%;弃权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132%。 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议案名称:《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6,07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07%;反对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5%;弃权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7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1398%;反对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470%;弃权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132%。 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议案名称:《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6,07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07%;反对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5%;弃权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7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1398%;反对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470%;弃权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132%。 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5、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6,07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07%;反对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5%;弃权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7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1398%;反对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470%;弃权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132%。 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6、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6,07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07%;反对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5%;弃权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7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1398%;反对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470%;弃权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132%。 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7、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6,06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64%;反对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8%;弃权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9736%;反对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132%;弃权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132%。 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8、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6,07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07%;反对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5%;弃权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7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1398%;反对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470%;弃权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132%。 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9、议案名称:《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6,06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64%;反对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8%;弃权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9736%;反对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132%;弃权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132%。 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10、议案名称:《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6,06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64%;反对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8%;弃权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9736%;反对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132%;弃权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132%。 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吴超、曹鑫阳 (三)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中国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安徽拓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安徽拓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安徽拓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三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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