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人网络(002558):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巨人网络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5年09月12日 18:50:38 中财网
原标题:巨人网络: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巨人网络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巨人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巨人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巨人网络
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巨人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有关事项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事项进
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
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现出具如下法律意
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2025年8月26日召开的公司第六届
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提议召开,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2025年8月28日在指定披露媒体上刊登了《巨人网络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公司在会议通知中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出席对象、审议事项、登记方法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
于2025年9月12日下午14点30分在上海市松江区中辰路655号如期
举行。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和内容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内容一致。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9月12日上午9点15分-9点25分、
9点30分-11点30分、下午13点-15点;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
票时间为2025年9月12日上午9点15分至下午15点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刊登了会议通
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共0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0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

2、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部分董事、第六届监事会监事以及高
级管理人员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及列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3、会议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表决程序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
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
公司就本次股东大会向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

公司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的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符合有关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验证,公司就本次股东大会在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在网络
投票结束后,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的票数和结果。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提案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提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并通过了
如下提案:
提案一:《关于202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94,590,0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9435%;反对6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0%;弃权502,2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05%。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提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公
司章程》的规定,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巨人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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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 晨 赵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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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 鋆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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