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千生态(603955):大千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9月修订)
大千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大千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大千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审计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对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生产经营等所有业务环节所进行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五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在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的指导下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六条 审计部应当配备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财务、审计等专业知识以及相应的业务能力和经验,熟悉公司经营活动和内控制度,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强的沟通能力。 除涉密事项外,审计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临时聘请相关专家和技术人员,参加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审计项目。 第七条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也不得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八条 审计部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破坏或者打击报复,违者将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 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廉洁奉公、忠于职守、坚持独立、客观公正、保守秘密。 第十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予以回避。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考评和职务的聘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审计人员开展后续教育,公司应当予以支持和保障。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规划、财务计划、会计报表或者其他相关资料应当按照审计部的要求,及时提供给审计人员,保证其充分掌握所需信息。审计人员对于接触到的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要求承担保密责任。 第十三条 审计部履行职责所需经费,列入公司预算,由公司予以保证。 第三章 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审计部提交的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和报告;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公司审计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六)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七)参与对审计部负责人的考核。 第十五条 公司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负责贯彻国家有关审计工作的法律、法规,建立和优化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二)制定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经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对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四)对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和其他经济活动相关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相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五)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六)定期向审计委员会汇报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七)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八)根据公司业务发展情况及风险评估结果开展相关专项审计,包括但不限于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审计,物资采购、产品销售、工程招标、工程结算等经济活动和重要经济合同的概预算、决算、经济效益情况的专题审计,对重大投资项目、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费用支出管理等事项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估,对公司及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和离任审计等;(九)组织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并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公司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十)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十一)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的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十二)根据审计委员会要求,开展专项审计或其他监督事项。 第十六条 审计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审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审计业务的范围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八条 为保障内部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在审计范围内,公司审计部可行驶下列主要职权: (一)有权要求有关单位和部门按时报送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报告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部门)审计相关的所有经营管理账目、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会计账簿、凭证、报表; 2、全部业务合同、协议、契约; 3、全部开户银行的银行对账单; 4、各项资产证明、投资的股权证明; 5、要求对方提供各项债权的确认函; 6、与客户往来的重要文件; 7、重要经营投资决策过程记录; 8、其他相关的资料。 (三)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召开审计工作相关会议,参加公司重要运营及管理会议; (四)核查被审计单位全部实物资产和有价证券等; (五)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询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六)要求被审计单位或部门有关责任人在审计工作底稿上签署意见,对有关审计事项出具书面说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可以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相关审计资料的,经审计委员会批准,可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 (九)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公司审计委员会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十)针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对被审计单位或个人提出改进建议并限期整改; (十一)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效率的建议。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 制定审计计划。审计部根据公司年度经营情况、风险状况和发展战略,按照审计委员会的要求,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公司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条 成立审计小组。审计部根据经批准后的审计工作计划和确定的审计事项成立审计小组,指定项目负责人和参加审计人员,明确审计方式和审计重点,制定审计方案。 第二十一条 发出审计通知。在实施审计3日前,由审计部向被审计单位(部门)或个人送达审计通知书,通知包括审计的范围、内容、方式、时间、要求等事项。被审计单位(部门)或个人在接到审计通知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按审计资料清单的要求准备并提供相关资料。 某些特殊事项审计,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可不发出审计通知书,直接到现场进行审计。 第二十二条 实施现场审计。根据审计项目的内容和要求,深入调查、了解被审单位(部门)或个人的情况,通过人员访谈、资料查阅、实地盘点、穿行测试、分析性复核等方法获取审计证据,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并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中。 第二十三条 编制审计报告。审计组在现场审计结束后,应对审计事项进行综合分析,作出客观评价,提出审计意见,形成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做到客观、完整、清晰、及时、具有建设性,并体现重要性原则。审计报告应说明审计目的、范围、内容和发现的问题、评价和结论、处理意见和建议,并应当包括被审计单位(部门)或个人的反馈意见。 第二十四条 审计报告审定。审计报告应征求被审计单位(部门)或个人的意见,被审计单位(部门)或个人应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其书面意见交内部审计小组;逾期不提出,视同无异议。审计部将审计报告附上被审计单位(部门)或个人书面意见一并报送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定,经讨论通过后,做出审计结论和决定,从而形成内部审计意见书和内部审计决定书。 第二十五条 审计报告复议。内部审计意见书和内部审计决定书送达被审计单位(部门)或个人后,被审计单位(部门)或个人必须执行。被审计单位(部门)或个人对内部审计意见书和内部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可向审计部负责人提出,审计部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安排其他内部审计人员复审。在未作出新的审计处理决定之前,不停止原审计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六条 审计整改。被审计单位(部门)或个人应就审计发现的问题,与审计部达成一致整改方案并予以书面回复。审计部收到回复后应及时记录,并关注和监督责任部门落实整改进展。 对重要的审计项目,应实行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部门)或个人按审计意见改进工作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 审计档案管理。内部审计终结,审计部应及时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建立审计档案,对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取证记录、审计报告等文件资料按照档案管理要求整理归档,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内部审计资料未经审计委员会同意,不得泄露给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查阅审计档案或者要求出具审计档案证明的须按规定办理查阅手续。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八条 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 (二)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及其处理情况; (三)改进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及其实施的有关措施; (四)上一年度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的改进情况; (五)本年度内部控制审查与评价工作完成情况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 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第三十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无保留结论鉴证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鉴证结论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鉴证结论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第六章 监督管理与奖惩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建立审计工作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对于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内部审计人员,应当给予奖励。 第三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造成审计报告严重失实,给被审计单位或个人造成损失的;(四)泄露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第三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部门)或个人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提请有关部门处理:(一)拒绝提供账簿、会计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意见书或审计结论和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和检举人的。 第三十五条 对于内部审计中发现的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依据公司有关规章制度中的处理、处罚条款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三十六条 对于被审计单位出现重大违反国家财经法纪的行为,应依法追究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被审计单位因此被国家有关部门追究责任的,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及其修订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大千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9月12日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