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千生态(603955):大千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2025年9月修订)
大千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大千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加强公司内部控制建设,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对公司年度报告的监督作用,提升审计工作的质量,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大千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本工作规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切实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年报编制和审议期间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积极为审计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四条 在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通过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年度报告的内容,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二章 审核年度财务报告 第五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管理层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投融资活动等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公司财务总监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汇报本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实地考察。 的年度工作计划,由审计委员会、财务部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公司财务部、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公司管理层的沟通。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正式进场审计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形成书面意见。 第八条 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正式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关注公司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进程,适时督促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相关记录由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签字确认。 第十条 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年度财务报告初步审计意见后,审计委员会应再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形成书面意见。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二条 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完成后,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议,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年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核年度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第三章 选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拟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检查。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在考虑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如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见,则将续聘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如审计委员会形成否定性意见,则应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续聘或者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建议,审核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须重点关注公司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审计委员会应分别约见前任和拟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提交董事会审议。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召开股东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会决议及被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或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过程中的沟通情况、评估意见及建议需形成书面记录并由相关当事人签字。 第四章 检查监督内部控制 第十九条 公司负责内部控制的相关部门可就公司合规、风险控制、稽核、法律等事项向审计委员会进行汇报,为审计委员会发表意见提供充分的依据。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对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进行指导,并审阅检查监督部门提交的工作报告。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公司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及相关信息,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形成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应同时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核实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内部控制的检查监督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及时向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报告,包括内部控制出现缺陷的环节、后果、相关责任追究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程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规程及其修订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规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大千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 9月 12日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