毓恬冠佳(301173):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时间:2025年09月12日 19:00:25 中财网
原标题:毓恬冠佳: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保荐人名称: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被保荐公司简称:毓恬冠佳
保荐代表人姓名:顾维翰联系电话:021-38677893
保荐代表人姓名:杨昀凡联系电话:021-38031703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0次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 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 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 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每月查询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 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会次数保荐代表人未列席三会,公司会将三会会议 议题和内容通知保荐代表人,保荐代表人审 阅了有关文件,对需要发表保荐意见的议案 发表了专项意见并与公司管理层进行了充分 的沟通。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0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不适用
项目工作内容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不适用
6.发表专项意见情况 
(1)发表专项意见次数6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不适用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0次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0次,拟下半年开展培训
(2)培训日期不适用
(3)培训的主要内容不适用
11.上市公司特别表决权事项(如有) 
(1)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是否持续符 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第4.4.3条的要求;不适用
(2)特别表决权股份是否出现《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4.4.8条规定的 情形并及时转换为普通股份;不适用
(3)特别表决权比例是否持续符合《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不适用
(4)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是否存在滥 用特别表决权或者其他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 的情形;不适用
(5)上市公司及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第四章第四节其他规定的情况。不适用
12.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二、保荐人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项存在的问题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不适用
3.股东会、董事会运作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不适用
6.关联交易不适用
7.对外担保不适用
8.购买、出售资产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 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 套期保值等)不适用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 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不适用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 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 面的重大变化情况)不适用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是否履行承诺未履行承诺的原因 及解决措施
1.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合法、合规及诚信的声明及承 诺不适用
2.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维持上市公司 控制权稳定的承诺不适用
3.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股东关于避 免同业竞争、减少及规范关联交易等方面的承诺不适用
4.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等关于股份限售等方面的承诺不适用
5.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关于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不适用
6.发行人其他股东关于不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声 明及承诺不适用
7.发行人出具的其他承诺不适用
8.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其他承诺不适用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是否履行承诺未履行承诺的原因 及解决措施
9.发行人其他股东出具的其他承诺不适用
10.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其他 承诺不适用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2025年5月26日,公司原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梁昌红先 生因国泰海通内部工作调整,不再担任公司持续督导的 保荐代表人。为保证持续督导工作的有序进行,国泰海 通委派杨昀凡先生接替梁昌红先生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责 任。本次保荐代表人变更不影响国泰海通对公司的持续 督导工作。本次变更后,国泰海通负责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A股股票项目的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为顾维翰先生、 杨昀凡先生。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 保荐人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 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原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 换股吸收合并原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 通证券”)事项已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批 复,本次合并交易已于2025年3月14日(即“交割日”) 完成交割,自该日起,存续公司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承继及承接原海通证券 的权利与义务。存续公司国泰海通,自2025年3月14 日合并交割日后,受到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处罚和监管 措施情况如下:2025年5月23日,因中鼎恒盛气体设备 (芜湖)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过程中,未按照相关规则要求和深交所审核问询的要 求充分关注发行人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核查程序执行不 到位,发表的核查意见不准确,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国泰 海通给予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五、其他说明
本报告不构成对上市公司的任何投资建议,保荐机构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审计报告、年度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顾维翰 杨昀凡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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