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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宁股份(300669):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时间:2025年09月12日 19:00:58 中财网
原标题:沪宁股份: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669 证券简称:沪宁股份 公告编号:2025-033
杭州沪宁电梯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5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人及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杭州沪宁电梯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于2025年9月12日14:00时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9月12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12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12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邹家春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3、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26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86,948,67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3588%(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股本总数剔除回购专用账户的股份总数,下同)。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4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2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239,9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52%;4、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22名,拥有及代表的股份数239,9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52%。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86,915,7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99.9621%;反对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弃权32,02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07,051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2799%;反对90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50%;弃权32,025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3451%。

本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或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2、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及制定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
2.01《关于修订〈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86,915,7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99.9621%;反对1,22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4%;弃权31,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07,051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2799%;反对1,225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105%;弃权31,70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2097%。

2.0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86,915,7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99.9621%;反对1,22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4%;弃权31,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07,051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2799%;反对1,225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105%;弃权31,70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2097%。

2.0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86,916,0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99.9625%;反对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弃权31,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07,376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4153%;反对90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50%;弃权31,70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2097%。

2.0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86,916,0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99.9625%;反对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弃权31,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07,376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4153%;反对90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50%;弃权31,70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2097%。

本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或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2.05、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86,916,0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99.9625%;反对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弃权31,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07,376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4153%;反对90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50%;弃权31,70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2097%。

2.06、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86,916,0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99.9625%;反对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弃权31,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07,376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4153%;反对90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50%;弃权31,70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2097%。

本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或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2.07、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86,915,7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99.9621%;反对1,22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4%;弃权31,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07,051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2799%;反对1,225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105%;弃权31,70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2097%。

2.08、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累积投票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86,915,7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99.9621%;反对1,22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4%;弃权31,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07,051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2799%;反对1,225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105%;弃权31,70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2097%。

2.09、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86,915,7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99.9621%;反对1,22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4%;弃权31,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07,051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2799%;反对1,225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105%;弃权31,70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2097%。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经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蒋丽敏、施勤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杭州沪宁电梯部件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字确认的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二)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杭州沪宁电梯部件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杭州沪宁电梯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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