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东通(300379):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证券代码:300379 证券简称:*ST东通 公告编号:2025-089 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东方通”)因涉嫌定期报告等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于2025年4月14日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2025年9月12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5]10号)(以下简称《告知书》)。根据《告知书》认定的事实,公司2019年至2022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公司20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构成欺诈发行。公司可能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0.5.1条第(一)项、第10.5.2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2、本次行政处罚最终结果以中国证监会出具的正式行政处罚决定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于2025年4月14日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142025025号),因公司涉嫌定期报告等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14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控制人、董事长黄永军先生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于2025年8月6日,被中国证监会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8月6日披露的《关于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暨风险提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76)。 2025年9月12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告知书》([2025]10号),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具体内容 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黄永军、徐少璞、李忱、李鹏、齐红、李宁、陈忠国: 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通或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及欺诈发行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东方通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东方通2019年、2020年、2021年、2022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 2018年12月,东方通收购北京泰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策科技)100%股权,泰策科技成为东方通全资子公司。2019年至2022年期间,东方通通过泰策科技虚构业务、提前确认收入等方式虚增收入、利润,导致东方通披露的2019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东方通2019年至2022年分别虚增收入6,145.10万元、8,485.06万元、12,550.58万元、16,052.95万元,分别占公司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12.29%、13.25%、14.54%、17.68%;2019年至2022年分别虚增利润5,222.79万元、5,877.42万元、7,948.22万元、12,369.20万元,分别占公司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34.11%、22.72%、30.35%、219.43%。 二、东方通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编造重大虚假内容 2022年6月至11月,东方通多次披露《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申报稿或注册稿。2022年11月15日,东方通披露其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注册批复的公告。2023年6月7日,东方通披露《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称本次发行的股数为106,024,096股,募集资金总额为2,199,999,992元。 东方通披露的《募集说明书》引用了公司2019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中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等虚假财务数据,在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编造重大虚假内容。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合同、财务资料、银行账户资料、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东方通2019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东方通在其公告的《募集说明书》中编造重大虚假内容,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所述的欺诈发行违法行为。 黄永军作为东方通时任董事长、总经理,泰策科技时任董事,明知并放任、默许公司虚增收入、利润,签字保证东方通2019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及《募集说明书》真实、准确、完整,依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东方通2019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及欺诈发行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同时,黄永军时为东方通实际控制人,明知并放任、默许公司虚增收入、利润,为泰策科技虚构业务提供资金支持,导致东方通发生2019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虚假记载以及欺诈发行违法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欺所述“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的”、《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款所述“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前款违法行为”的行为。 徐少璞作为东方通时任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董事、副总经理,泰策科技时任董事,知悉部分虚增收入、利润事项,未勤勉尽责,签字保证东方通2019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及《募集说明书》真实、准确、完整,依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东方通2019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及欺诈发行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齐红作为东方通时任监事,在案涉期间负责泰策科技财务工作,知悉部分虚增收入、利润事项,未勤勉尽责,签字保证东方通2019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及《募集说明书》真实、准确、完整,依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东方通2019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及欺诈发行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李忱在东方通收购泰策科技前间接持有泰策科技股权,2018年12月至2021年12月任泰策科技董事长、法定代表人,2021年12月起任泰策科技副总经理,参与实施泰策科技虚构业务、提前确认收入等行为,其行为与案涉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是东方通2019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李鹏自2019年9月起任泰策科技总经理、2021年12月起任泰策科技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参与实施泰策科技虚构业务、提前确认收入等行为,其行为与案涉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是东方通2019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李宁在东方通收购泰策科技前间接持有泰策科技股权,2018年12月至2019年9月任泰策科技总经理,参与实施泰策科技虚构业务等行为,其行为与案涉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是东方通2019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陈忠国在东方通收购泰策科技前间接持有泰策科技股权,2018年12月至2021年12月任泰策科技副总经理、监事,参与实施泰策科技虚构业务等行为,其行为与案涉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是东方通2019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对东方通2019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虚假记载的违法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一、对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900万元的罚款; 二、对黄永军给予警告,并处以1,250万元的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450万元的罚款,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800万元的罚款;三、对徐少璞给予警告,并处以350万元的罚款; 四、对李忱给予警告,并处以350万元的罚款; 五、对李鹏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的罚款; 六、对齐红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的罚款; 七、对李宁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的罚款; 八、对陈忠国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的罚款。 对东方通欺诈发行违法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规定: 一、对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处以22,000万元的罚款; 二、对黄永军处以1,400万元的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500万元的罚款,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900万元的罚款; 三、对徐少璞处以300万元的罚款; 四、对齐红处以100万元的罚款。 综合上述二项: 一、对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2,900万元的罚款; 二、对黄永军给予警告,并处以2,650万元的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950万元的罚款,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1,700万元的罚款;三、对徐少璞给予警告,并处以650万元的罚款; 四、对李忱给予警告,并处以350万元的罚款; 五、对李鹏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的罚款; 六、对齐红给予警告,并处以250万元的罚款; 七、对李宁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的罚款; 八、对陈忠国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的罚款。 黄永军时为东方通实际控制人,并时任东方通董事长、总经理,组织、指使案涉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及欺诈发行行为,在重大违法活动中起主要作用,情节较为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2021年修订,证监会令第18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对黄永军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根据《告知书》认定的事实,公司2019年至2022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公司20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构成欺诈发行。公司可能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0.5.1条第(一)项、第10.5.2条第一款第(六)项“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载明的事实,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财务指标连续三年存在虚假记载,前述财务指标包括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或者负债科目(本项情形适用于2020年度及以后年度的虚假记载行为)”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2、本次行政处罚最终结果以中国证监会出具的正式行政处罚决定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9月12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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