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金刚(300093):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2025年9月)
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及《甘肃金刚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其负责人为其管理范围内的保密工作责任人,负责其涉及内幕信息的报告、传递等工作。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授权或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或经董事会授权人员的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且不得违反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或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七)公司董事或者高管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十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二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二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二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九)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三十)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三十一)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上市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三)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五)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六)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七)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公司内部和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八)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九)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十)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十一)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十二)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十三)由于与前述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部信息的其他人员; (十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十条 公司应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审核、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知情人的姓名或名称、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上市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时间、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二条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按本制度规定向深交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向深交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应当结合具体情形,合理确定本次应当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 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登记备案材料保存至少十年以上。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程序: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应依据各项法规制度及时控制内幕信息的传递和知情范围;(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要求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所填写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 (三)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对相关资料进行存档备案。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各分公司、各子公司、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其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关系人如有买卖公司股票情况,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进行登记备案。 第十七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本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九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处理涉及公司内幕信息相关事项时,应当切实执行内幕信息管理制度的规定,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的知悉及传递环节,将内幕信息的知悉人员限定在最小范围,杜绝无关人员接触到内幕信息。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或公开前,应参照国家保密规定对内幕信息相关文件等载体作出内幕信息或秘密标志,采取保密防护措施。 对于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经济、国防等领域安全和利益,符合有关国家秘密事项范围的内幕信息,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根据相关主管部门的授权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严格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对内幕信息相关载体进行保密管理。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内幕信息的,应严格按照保密管理的要求,通过专人专车送达或机要交换等保密渠道传递内幕信息相关载体。除按规定通过互联网向统计、税务等部门报送未公开的经营财务信息外,禁止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内幕信息,禁止通过邮递方式传递内幕信息相关载体。 知该部门相关人员对内幕信息的保密要求,配合该部门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并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 第二十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按规定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 保荐人、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应当明确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关于内幕信息登记报送的相关规定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法律责任,督促、协助上市公司核实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及时报送。 第五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及处罚 第二十一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公司应当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保密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应提供知情人名单的相关要求。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的内幕人员不得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内容、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甘肃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公司进行本制度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5个交易日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或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非法活动而受到公司、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将把处罚结果报送甘肃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在指定的报刊和网络进行公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九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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