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金刚(300093):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9月)
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的诚信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及《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以公平、公正、公开为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应向投资者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决策造成的误导,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替代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的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五条 在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对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应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主动性原则。上市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二)合规性原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三)平等性原则。上市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四)诚实守信原则。上市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六)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的文化建设;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充分地披露信息。公司披露信息的内容和方式应方便公众投资者阅读、理解和获得。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一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负责投资者关系工作的部门或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十二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一)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信用。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知识的系统培训。 第十五条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相关信息披露内部控制制度及程序,保证信息披露的公平性: (一)公司应当制定接待和推广制度,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接待和推广的组织安排、活动内容安排、人员安排、禁止擅自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的规定等; (二)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备查登记制度,对调研、沟通、采访等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予以详细记载,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活动时间、地点、方式(书面或者口头)、双方当事人姓名、活动中谈论的有关公司的内容、提供的有关资料等,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将信息披露备查登记情况予以披露; (三)公司应当将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相关制度公开。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设置审阅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股东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网站与内部刊物;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博客、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沟通;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深交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 第十八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为承办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事务。公司应当尽量减少代表公司对外发言的人员数量。除本制度确认的人员或合法授权的人员外,公司其他部门和人员不参与接待工作。公司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业务往来过程中,应婉言谢绝对方有关公司业绩、签订重大合同等提问的回答。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事项,并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及经营管理层介绍信息披露的进展情况及资本市场动态。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的指导下,具体落实公司各项投资者关系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执行信息披露、回答投资者日常咨询、联系公司股东、做好投资者的来访接待、筹备投资者关系交流会议等。 第三章 自愿性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如向特定投资者提供了未公开的非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及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获取同样信息。 第二十二条 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活动和方式,自愿地披露现行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信息(又称强制性信息披露)以外的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当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二十四条 以诚实信用为原则,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就公司经营状况、经营计划、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持续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帮助投资者作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 第二十五条 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应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二十六条 在自愿性信息披露过程中,当已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决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最后结束。 第二十七条 各信息相关部门应提供拟自愿披露的相关信息,并确保相关信息内容的真实、准确与完整。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向公司董事、高管人员以及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人员通知有关信息的披露口径,并组织安排将拟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信息发布在公司网站上。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可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项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公司可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通过现场或网络投资者交流会、说明会,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设立热线电话、传真及电子信箱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公司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时,所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也可参与相关活动。 第三十条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一节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形式和要求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可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公司可以通过公司官方网站、深交所网站和深交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简称互动易平台)、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方式,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投资者调研、证券分析师调研等形式,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 第三十二条公司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及沟通过程,做好信息隔离,不得使来访者接触到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三十三条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妥善处理投资者诉求。公司应及时、公正地处理投资者投诉,维护公司信誉,公司处理投资者投诉相关事宜按照公司《投资者投诉管理制度》执行。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平台信息及各类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相关信息和报道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五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及时在互动易平台和公司网站(如有)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节 股东会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会的安排组织工作,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创造条件,在召开时间和地点等方面充分考虑便于股东参加。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过程中如对到会的股东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司董事会秘书或其授权人应尽快在公司网站或其他可行的方式公布。 第三节 网站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董事会秘书应协调公司相关部门建立公司网站,并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介绍公司的最新信息和发展动态。 在网站上开设论坛,投资者可以通过论坛向公司提出问题和建议,公司也可通过论坛及时回答有关问题。设立公开电子信箱,投资者可以通过信箱向公司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公司也可通过信箱及时回复或解答有关问题。 话号码。当网址或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应及时公告。 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确保咨询电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第四十条 公司不得在公司网站上刊登传媒对公司的有关报告以及分析师对公司的分析报告。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专业部门应对公司网站的内容及时进行更新和整理,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行政人员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第四十二条 对于论坛及电子信箱中涉及的比较重要的或带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应加以整理后在网站的投资者专栏中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加强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核心人员相关网站、博客、微博等网络信息的管理和监控,防止通过上述非正式渠道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确保公司的信息披露合规及有序。 第四节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第四十四条 公司视情况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的时候按有关规定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如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采取网上直播方式,应事先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第四十六条 可事先通过电子信箱、网上论坛、电话和信函等方式收集中小投资者的有关问题,并在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及路演活动上通过网络予以答复。 方式,可邀请新闻媒体的记者参加并做出客观报道。 第四十八条 有关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的相关资料应放置于公司网站上,供投资者查阅。 第五节 一对一沟通 第四十九条 董事长及经营班子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第五十条 公司不得在业绩说明会或一对一的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对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第五十一条 在一对一沟通中,应平等对待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一对一沟通活动创造机会。 第五十二条 为避免在与投资者的沟通中可能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应将一对一沟通的文字记录等相关资料在公司网站上公布。 第六节 现场参观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可以有计划地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到公司或募集资金项目所在地进行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并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统一负责现场参观活动的组织和安排工作,应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注意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五十四条 公司与投资者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投资者出具公司证明或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投资者签署承诺书(具体格式见附件1)。但公司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除外。 投资者可以以个人名义或者以所在机构名义与公司签署承诺书。投资者可以与公司就单次调研、参观、采访、座谈等直接沟通事项签署承诺书,也可以与公司签署一定期限内有效的承诺书。投资者与公司签署一定期限内有效的承诺书的,只能以所在机构名义签署。 第五十五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需通过电话等方式进行沟通,预约具体参观调研时间。 在交流沟通的过程中,应当做好记录,并将会议记录、现场录音(如有)、演示文稿(如有)、向对方提供的文档等文件资料(如有)存档并妥善保管。 第五十六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者授权专人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地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在互动易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第五十七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具体格式见附件2)并同时在深交所互动易网站刊载,同时在公司网站刊载。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包括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等(如有)。 第五十八条 公司不得通过互动易披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在深交所互动易网站的披露行为不能代替其法定披露义务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五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在互动易网站刊载的投资者关系活动相关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相关文件一旦在互动易网站刊载,原则上不得撤回或替换。公司发现已刊载的文件存在错误或遗漏的,应当及时刊载更正后的文件,并向互动易网站申请在文件名上添加标注,对更正前后的文件进行区分。 第六十条 公司在与投资者交流沟通后,应当要求投资者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公司应当按照《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认真核查投资者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发现其中涉及公司的基础信息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错误或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 第六十一条 公司应当建立与投资者交流沟通的事后复核程序,及时检查是否存在可能因疏忽而导致任何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泄漏。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证券。 第七节 电话咨询和来访接待 第六十二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向公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 公司可利用网络等现代通讯工具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交流活动。 第六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安排专人负责接听咨询电话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有专人接听和线路畅通。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将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第六十四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中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尽快在公司网站公布,并及时在正式公告中进行披露。 第六十五条 工作人员应认真对待咨询电话和来访的投资者。对于不能立刻答复的问题,应详细记录并留下对方联系方式,在二个工作日内跟踪掌握有关问题的确切情况后给予答复。 第六十六条 对于电话交流以及来访接待过程中的信息交流,应遵守本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节 投资者说明会 第六十七条 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者质疑的,除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1)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2)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3)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5)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六十八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六十九条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公司处于持续督导期内的,鼓励保荐代表人或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参加。 第九节 接受调研 第七十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的机构及个人、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采访及调研。接受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七十二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七十三条 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被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条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七十四条 公司接受新闻媒体及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调研或采访,参照本节规定执行。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接受与公司相关的调研或采访,参照本节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相关机构与个人 第一节 投资者关系顾问 第七十五条 公司在认为有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投资者印象调查等事务。 第七十六条 公司在聘用投资者关系顾问时应注意其是否同时为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服务。如公司聘用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同时为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提供服务,公司应避免因投资者关系顾问利用一家公司的内幕信息为另一家公司服务而损害其中一家公司的利益。 第七十七条 公司不得由投资者关系顾问代表公司就公司经营及未来发展等事项作出发言。 第七十八条 公司应当以现金方式支付投资者关系顾问的报酬,不得以公司股票及相关证券、期权或认股权等方式进行支付或补偿。 第二节 证券分析师和基金经理 第七十九条 公司不得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提供尚未正式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 第八十条 对于公司向分析师或投资经理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和信息,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时,应平等予以提供。 第八十一条 公司应避免出资委托证券分析师发表表面上独立的分析报告。 如果由公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应在刊登时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报告受本公司委托完成”的字样。 第八十二条 公司不得向投资者引用或分发分析师的分析报告。 第八十三条 公司可以为分析师和基金经理的考察和调研提供便利,但不得为其工作提供资助。分析人员和基金经理考察公司原则上自理有关费用,公司不得向分析师赠送高额礼品。 第三节 新闻媒体 第八十四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深交所网站和符合证券监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 第八十五条 公司可根据需要,在适当的时候选择适当的新闻媒体发布信息。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八十六条 对于重大的尚未公开信息,公司不得以媒体采访及其他新闻报道的形式披露相关信息。在未进行正式披露之前,不得向某家新闻媒体提供相关信息或细节。 第八十七条 公司应把对公司宣传或广告性质的资料与媒体对公司正式和客观独立的报道进行明确区分,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如属于公司本身提供的(包括公司本身或委托他人完成)并付出费用的宣传资料和文字,应在刊登时予以明确说明和标识。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六章 附则 第八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有冲突或本制度未规定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执行。 第八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及时修订。 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九月 附件1: 承 诺 书 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公司)将对你公司进行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根据有关规定做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公司)承诺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不故意打探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你公司许可,不与你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本人(公司)承诺不泄露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无意中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你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你公司证券; (三)本人(公司)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或涉及基础性信息的部分内容),在对外发布或使用至少两个工作日前知会你公司,并保证相关内容客观真实;(六)本人(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公司也可明确规定责任的内容) (七)本承诺书仅限于本人(公司)对你公司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活动,时间为: ; (八)本承诺书的有效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经本公司(或研究机构)书面授权的个人在本承诺书有效期内到你公司现场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视同本公司行为。(此条仅适用于以公司或研究机构名义签署的承诺书) 承诺人(公司): (签章) (授权代表): (签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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