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壕能源(300332):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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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09月12日 19:11:10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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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天壕能源: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332 证券简称:
天壕能源 公告编号:2025-040
债券代码:123092 债券简称:
天壕转债
天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9月12日(周五)15:0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12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12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甲6号万通中心B座22A)。
3、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陈作涛先生。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6、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39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81,049,029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9277%。其中,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13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288,739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113%。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代表13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288,739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113%。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结合网络投票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形成以下决议:
议案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7,476,697股,反对3,249,779股,弃权322,553股,赞成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269%,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716,407股,反对3,249,779股,弃权322,553股,赞成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4540%。
议案2、《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7,463,797股,反对3,428,132股,弃权157,100股,赞成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197%,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703,507股,反对3,428,132股,弃权157,100股,赞成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2101%。
议案3、《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7,414,697股,反对3,419,632股,弃权214,700股,赞成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926%,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654,407股,反对3,419,632股,弃权214,700股,赞成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2817%。
议案4、《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7,552,397股,反对3,416,932股,弃权79,700股,赞成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687%,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792,107股,反对3,416,932股,弃权79,700股,赞成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8853%。
议案5、《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7,481,497股,反对3,419,632股,弃权147,900股,赞成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295%,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721,207股,反对3,419,632股,弃权147,900股,赞成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5448%。
议案6、《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7,457,497股,反对3,433,432股,弃权158,100股,赞成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163%,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697,207股,反对3,433,432股,弃权158,100股,赞成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091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经公司聘请,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指派何尔康、王天宇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如下法律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
天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天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9月12日
中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