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旭电子(601231):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5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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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09月12日 19:11:19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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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环旭电子: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5年9月)

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维护中小股东利益,规范公司选举董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公司法证券法》及《
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参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股东所持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出董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总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与应选董事人数的乘积。股东可以按意愿将其拥有的全部投票表决权集中投向某一位或几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全部投票表决权进行分配,分别投向各位董事候选人的一种投票制度。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选举或变更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董事的议案。
第四条 在股东会上拟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董事时,董事会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的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但不包括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董事的选举及投票
第六条 选举具体步骤如下:
(一) 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法
(1) 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会选举董事人
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2) 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数。
(3)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各股东的累积表决票数的计算方式,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公司非独立董
事、本次股东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
进行核对。
(二) 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选举分开进行,以保证独立董事的比例。具体操作如下:
(1) 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
独立董事候选人。
(2) 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本公司的独立
董事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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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投票方式:
(1) 股东会工作人员发放选举董事选票,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其所持公司股份数,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后标出其所使用
的表决权数目(或称选票数)。
(2) 每位股东所投的董事选票数不得超过其拥有董事选票数的最高
限额,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人数。
(3) 若某位股东投选的董事的选票数超过该股东拥有的董事最高选
票数,该股东所选的董事候选人的选票无效,该股东所有选票视
为弃权。
(4) 若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超过应选董事人数,该股东所有选票也将视为弃权。
(5) 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选票总数小于或等于其合法拥有的有
效选票数,该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6) 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候选人的得票情况,依照董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董事人选。
第三章 董事的当选
第七条 董事候选人以获得投票表决权数的多少决定是否当选,得票多者当选。同时,每位当选董事获得的投票表决权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八条 董事的当选原则:
(一)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候选人根据得票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
准)的二分之一。
(二) 如果每位董事候选人的得票数均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且董事候选人人数不超过应选人数的,则每位董事候选人均获当选。如果在股东会上中选的董事候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则得票多者为当选。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但已当选董事人数等于或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若当选董事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且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三) 若因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的票数相同,如同时当选则董事会成员超过《公司章程》规定人数,如均不当选则董事会成员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人数时,则对该等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会另行选举。若由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在该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投票表决前,大会主持人或其指定人员负责对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进行解释说明,以保证股东正确投票。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规定相抵触,需立即对本实施细则进行修订,并报请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股东会表决通过之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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