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旭电子(601231):财务资助管理办法(2025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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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09月12日 19:11:20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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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旭电子:财务资助管理办法(2025年9月)

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资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配合
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本公司”或“公司”)业务需要并有效提升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及降低管理风险,订定本管
理办法,以规范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财务资助作业。本管理办
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公司有关规定
执行。如本管理办法与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相冲突的,
则应以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为准。
第二条 财务资助指以有偿或无偿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方式提供资助的行为,该行为应该符合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等监管机
构所颁布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财务资助包括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及对内提供财务资助。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外的对象提供
财务资助的情形。对内提供财务资助指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主体
相互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公司不得为《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人提供
财务资助,但向非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参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
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不得为自然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四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
第二章内控管理与风险防范
第五条 财务资助原因及必要性
一、财务资助只能基于业务往来有资金资助必要,或有短期融通
资金的必要。
二、有短期融通资金的必要需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之一:
1、就对内提供财务资助,需为营运需要而有短期融通资金之必
要。
2、基于策略性目的有短期融通资金之必要者,需经提供财务资助
的公司(含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出借方”)的董
事会审议通过。
第六条 财务资助额度
一、提供财务资助的总额度以不超过出借方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净
资产的百分之四十为限。
二、本公司直接及间接持有百分之百表决权股份的、未在中国台
湾注册的子公司之间,因业务往来关系或短期融通资金的需
要,子公司作为出借方的财务资助总额及个别对象的限额以
不超过其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净资产的百分之百为限,不受本
条第一款之限制。
三、如因业务往来而有资金资助必要的,除须满足本条其他条件
外,个别贷与金额不得超过出借方最近期财务报表净值之百
分之二十,财务资助额度还需不超过双方最近一年进货金额
及劳务支出总额或销货金额及劳务收入总额。
第七条 财务资助期限及计息方式
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财务资助期限及计息方式订定如下:
一、每笔财务资助期限以不超过一年为原则。因业务往来关系需
延长资助期限的,经出借方董事会核准后,财务资助期限可
展期不超过六个月,并以一次为限。
二、财务资助采用浮动利率或固定利率择一之方式计息,并视公
司资金成本机动调整,调整利率时由权责单位呈请总经理或
财务长核定后执行,每月计息一次。
三、子公司涉及财务资助的期限及计息方式应依前项规定办理。
但符合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其单笔财务资助期限以不
超过五年为原则。需延长资助期限的,报经出借方董事会核
准后,财务资助期限可展期不超过三年,并以一次为限,不
受本条第一项之限制。
第三章审批权限
第八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
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
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
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就对外财务资助事项的合
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
议通过。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三、最近12个月内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公司向非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
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
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四章作业流程
一、申请财务资助的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向出借方申请财
务资助,应出具申请书,详述财务资助金额、期限、用途及
提供担保情况。
二、申请人应提供公司相关证照、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等基本数
据及财务数据提交予权责单位办理征授信评估工作,权责单
位应就上述资料审核其资格、额度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并分析(1)财务资助的合理性及必要性;(2)财务资助对象的营
运、财务及信用状况等;(3)对公司营运风险、财务状况及股
东权益的影响;(4)应否取得担保品及担保品的评估价值,以
评估财务资助风险及做成记录。
三、经征信调查评估后,如申请人信用评估欠佳或借款用途不当,
不拟资助者,权责单位应将婉拒理由,签请出借方总经理及
财务长复审后尽快回复申请人。
四、信用评估良好且借款用途正当者,权责单位应填具征信报告
及意见,拟订财务资助条件,提报出借方董事会同意后始得
为之。
五、经出借方董事会通过后,借款人应填写“拨款申请书”申请
动支,若评估后须取得担保者,应提供同等金额之保证票据
或其他担保,权责单位并应就借款人所提供之担保做必要之
处置(如抵押、质押登记等)。
第十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内提供财务资助时,应先经权责单位审慎评估是否符合本管理办法的规定,并根据第十三条的程序办理。
对内提供财务资助应依前项规定提请出借方董事会决议,并授权
出借方董事长对同一财务资助对象给予明确额度,并可在不超过
一年期间内分次资助或循环使用。授权额度是以出借方最近一期
财务报表净资产的百分之十为限,但符合第六条第二项情形的不
在此限。
第十五条 提供财务资助后若因客观环境变更,致财务资助对象不符合本管理办法规定或余额超限时,应制订改善计划,并依计划时程完成
改善。
第十六条 财务资助的后续控管措施及逾期处理程序
一、上述财务事项,权责单位应设明细分类账登载,并按月编制
“财务资助明细表”。
二、财务资助拨放后,应经常注意申请人及保证人的财务、业务
以及相关信用状况等,如有提供担保物者,并应注意其担保
品价值有无变动情况;财务资助到期前二个月,权责单位应
通知申请人根据需要按期清偿本息或办理展期手续。
三、申请人于财务资助到期或到期前偿还财务资助时,应先计算
应付利息,连同本金一并清偿后,方可或办理抵押、质押等
担保手续的注销。权责单位并应将相关还款资料登载于“财
务资助备查簿”。
四、财务资助到期后,如申请人未清偿本息或办理展期手续,公
司经必要通知后,应依法进行追索。
五、公司财务部门应每季度评估对外财务资助情形并根据财务资
助具体情况相应计提坏帐准备。
第十七条 稽核作业
一、为强化公司对财务资助作业的控管,本公司内部稽核单位应
至少每季定期稽核财务资助作业程序及其执行情况,并做成
书面记录,如发现有重大违规情况,应即以书面通知董事会。
二、控股子公司内部稽核人员应至少每季稽核其财务资助作业程
序及执行情形,并做成书面纪录,如发现重大违规情事,除
应即以书面通知该公司的监事外,应立即以书面通知本公司
及母公司内部稽核单位。
三、本公司内部稽核单位依年度稽核计划至控股子公司行查核
时,应一并了解控股子公司财务作业程序及其执行情形,若
发现有缺失事项应持续追踪其改善情形,并做成追踪报告呈
报总经理。
第五章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充分披露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被资助对象或者其他第三方是否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等。
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披露该第三方的基
本情况及其担保履约能力情况。
形之一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并充分说明
董事会关于被资助对象偿债能力和该项财务资助收回风险的判
断:
一、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限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的;
二、被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
困难、资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
能力情形的;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本公司的直接或间接股东基于当地监管部门的要求需披露相关资料,本公司应予以配合,具体如下:
一、应于每月十日前配合公开发行母公司公告申报本公司及子公
司上月财务资助余额。
二、财务资助余额达下列标准之一者,应于事实发生日之即日起
算二日内呈报公开发行母公司由其代为办理公告申报:
1、本公司及子公司财务资助他人之余额达公开发行母公司最近
期财务报表净值百分之二十以上。
2、本公司及子公司对单一企业财务资助余额达公开发行母公司
最近期财务报表净值百分之十以上。
3、本公司或子公司新增财务资助金额达新台币一千万元以上且
达公开发行母公司最近期财务报表净值百分之二以上。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提供财务资助,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公司将追究相关人员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将依照
有关法律规定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
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必要时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后提报股东会同意生效,修订时亦同。
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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