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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
英文全称:Sichuan Golden Summit
(Group)Joint-Stock Co., Ltd. |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
英文全称:Sichuan Golden Summit
(Group)Joint-Stock Co., Ltd.
公司简称:四川金顶 | 修订 |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总经理辞任
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
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
法定代表人。 | 修订 |
/ |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
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
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
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 新增 |
第九条 公司全部……的债务承担责
任。 | 第十条 公司全部……的债务承担责
任。 | 修订 |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
起,……、股东、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
据本章程,……公司董事、监事、总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
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
起,……、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
程,……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
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 | 修订 |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财务负责人。 |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
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 修订 |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顺应国家
发展与改革战略,坚持“绿水青山就
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以石灰岩
开采和物流仓储为主业,依托石灰石
的开采及其延伸产品的加工制造与销
售,着力推进 5G智慧矿山、现代物流 |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顺应国
家发展与改革战略,坚持“绿水青山
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以石灰
岩开采和物流仓储为主业,依托石灰
石的开采及其延伸产品的加工制造
与销售,着力推进 5G智慧矿山、现 | 修订 |
园区产业建设,实现以科技创新推动
产业转型升级,以科技创新降本增效,
实现企业高质量发展。 | 代物流园区产业建设,实现以科技创
新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以科技创新降
本增效,实现企业高质量发展。
本公司为集团母公司,致力于构建以
资本为纽带、规范运营的母子公司体
制。母公司对子公司依法行使资产收
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本公司控制的子公司包括但不限于
四川金顶顺采矿业有限公司、四川顺
采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四川顺采兴蜀
钙业有限公司等全资、控股子公司。
本公司其他子公司及其后续设立、收
购或通过其他方式纳入本公司合并
报表范围的子公司情况,以本公司定
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及其他相关法定信息披露文件为准。 | |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
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
助。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
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
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
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
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
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
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
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
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
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 修订 |
第二十二条 公司……,经股东大会分
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
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
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三条 公司……,经股东会分
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
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方式。 | 修订 |
第二十四条 公司……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 第二十五条 公司……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 修订 |
购其股份;
……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
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
股份。 | 其股份;
……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
东权益所必需。 | |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进行。
……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 |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其他方式进行。
……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 | 修订 |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
条第(一)项、……;公司因第二十
三条第(三)项、……。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收购本公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的,……。 |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
条第(一)项、……;公司因第二十
五条第(三)项、……。
公司依照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收购本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的,……。 | 修订 |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
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
数的 25%;……。 |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
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
股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
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
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
总数的 25%;……。 | 修订 |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东,……。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 |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东,……。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
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 | 修订 |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
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
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
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 |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
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
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召
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
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 | 修订 |
益的股东。 | 益的股东。 | |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
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
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
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
会计报告;
……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
…… |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利:
……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
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
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
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 | 修订 |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
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
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
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
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
供。 | 第三十五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
司有关材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
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
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
后,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提供。 | 修订 |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
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
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
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
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
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
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
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
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
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
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
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 | 修订 |
| 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
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
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
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
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
/ |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
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
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
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
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
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新增 |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
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
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侵犯公司
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
(简称投资者保护机构)持有公司股
份的,可以为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持股比例和。
持股期限不受《公司法》规定的限制。 | 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
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
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
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
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日内未提起诉
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
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
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
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 | 修订 |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
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
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
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
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
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
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
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
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不得退股;
……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
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
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
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
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不得抽回其股本;
……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
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
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
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修订 |
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
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
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
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 / | 删除 |
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
得滥用权利侵占上市公司资产。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高管人员以
无偿占用或者明显不公允的关联交易
等非法手段侵占上市公司资产,损害
上市公司和公众投资者利益,并因此
给上市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公司有
权追究其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提
请国家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有 | / | 删除 |
维护公司资产安全的法定义务。当公
司发生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侵占公
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
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
施要求控股股东停止侵害并就该侵害
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违反本章程规定,协助、纵容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财
产,损害公司利益时,公司将视情节
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处以警告、降职、
免职、开除等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
的董事、监事则可提交股东大会罢免。
公司如发现控股股东侵占资产的,应
立即向有关部门对控股股东持有公司
的股权申请司法冻结;如控股股东不
能以现金清偿所侵占的资产,公司应
积极采取措施,通过变现控股股东所
持有的股权以偿还被侵占的资产。 | | |
/ | 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 新增 |
/ | 第四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
利、履行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 新增 |
/ | 第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
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
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
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
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
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
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 | 新增 |
| 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
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
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
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
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
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
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
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
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
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
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
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
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 |
/ | 第四十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
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
经营稳定。 | 新增 |
/ | 第四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
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
作出的承诺。 | 新增 |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第三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 修订 |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 第四十五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作出决议; | 修订 |
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
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
股计划;
(十六)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
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
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
股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
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
债券作出决议。 | |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
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提供的担保。
……。 | 第四十六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
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
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提供的担保。 | 修订 |
| ……。 | |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
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
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个会计年
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 第四十七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
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的 6 个月内举行。 | 修订 |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
……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
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 |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
开临时股东会:
……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等)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 | 修订 |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
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
中确定的其他地点(具体以股东大会
通知中确定的地点为准)。
股东大会应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
式召开。公司还将根据相关规定提供
网络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
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
的,视为出席。 | 第四十九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
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会通知中确
定的其他地点(具体以股东会通知中
确定的地点为准)。
股东会应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
召开。公司还将根据相关规定提供网
络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
为出席。 | 修订 |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
应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并公告:
…… | 第五十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应聘
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
公告:
…… | 修订 |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第四节 股东会的召集 | 修订 |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
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
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书面提议后 10日内提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说明理由并公 | 第五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
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
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书面提
议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 修订 |
告。 | 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应说明理由并公告。 | |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
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
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
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
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提议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
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
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
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
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修订 |
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
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
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
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
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
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
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 第五十三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
股等)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
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
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
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
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
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
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 | 修订 |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
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自行召集和主持。 |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
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
和主持股东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含
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可以
自行召集和主持。 | |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
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
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
有关证明材料。 | 第五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
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
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
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
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比例不
得低于 10%。 | 修订 |
第五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
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
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
记日的股东名册。 | 第五十五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
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
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
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修订 |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
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
公司承担。 | 第五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
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
本公司承担。 | 修订 |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第五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 修订 |
第五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
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
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第五十七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
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
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修订 |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
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
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
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
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 | 第五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
有公司 1%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
的优先股等)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
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
(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
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
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 | 修订 |
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
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
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
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
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
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
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
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
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
并作出决议。 | |
第五十五条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大
会召开 20 日前(不包括会议召开当
日) 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
东大会应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不包
括会议召开当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各
股东。 | 第五十九条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会
召开20 日前(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
应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不包括会议
召开当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 修订 |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
下内容:
……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
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
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
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
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
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
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
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
通知时应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
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方式的,应当在股
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方式的表
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方
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
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
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
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
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 第六十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
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股东)、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等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
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
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
话号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
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股东会采用网络方式的,应当在股东
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方式的表决
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会网络方式投
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
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
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
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
当日下午 3:00。 | 修订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
当不多于 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
旦确认,不得变更。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
表决程序。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
应当不多于 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
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
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
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 第六十一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
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
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
内容:
……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
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修订 |
第五十八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
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
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
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
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第六十二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
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
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
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
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修订 |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第六节 股东会的召开 | 修订 |
第五十九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
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
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
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应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
部门查处。 | 第六十三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
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
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
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采
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
门查处。 | 修订 |
第六十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
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
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
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第六十四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
所有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
先股股东)、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
股东等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均有权出
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
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
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修订 |
第六十一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
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
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
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 | 第六十五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
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他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
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
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 | 修订 |
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
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
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
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
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
托书。 | 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
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
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
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
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
委托书。 | |
第六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
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
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
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
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第六十六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
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
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
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
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
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
章。 | 修订 |
第六十三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
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
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 / | 删除 |
第六十四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
由……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
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
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 第六十七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
由……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 修订 |
第六十五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
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
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
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
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第六十八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
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
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
名称)等事项。 | 修订 |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
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
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列席会议。 | 第七十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修订 |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 | 第七十一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或者两 | 修订 |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
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
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
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
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
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
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
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
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过半数的董事
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主持,副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
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
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
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
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
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
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 经
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
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
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
第六十九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
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
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
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
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
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
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 第七十二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
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
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
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
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
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
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
体。股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
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 修订 |
第七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
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
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第七十三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
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
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
述职报告。 | 修订 |
第七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
作出解释和说明。 | 第七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
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
解释和说明。 | 修订 |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
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
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
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姓名; | 第七十六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
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
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
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 | 修订 |
(三)……。 | | |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
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
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
保存期限为永久。 | 第七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
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
的董事、董事会秘书、……,保存期
限不少于十年。 | 修订 |
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
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
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
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
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
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
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 第七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
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
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
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
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
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 修订 |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第七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 修订 |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
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 第七十九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
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 修订 |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
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
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
其他事项。 | 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
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
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
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
的其他事项。 | 修订 |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
算; | 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
散和清算; | 修订 |
(三)本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一)、(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
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
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三)本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
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
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
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百分之
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投资
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
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
公开请求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
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
决权等股东权利。依照前款规定征集
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
件,上市公司应当予以配合。公开征
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
导致上市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
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征集股
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
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
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
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
例限制。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 | 第八十二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
权,类别股股东除外。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
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
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
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
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
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
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
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
低持股比例限制。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
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
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
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 修订 |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
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
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
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 | |
八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
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
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
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
情况。
关联股东或其代理人可以按正常程序
参加股东大会,就关联事项投票表决
时,关联股东只能在表决票中回避栏
选择确定。 | 第八十三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
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
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
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
决情况。
关联股东或其代理人可以按正常程
序参加股东会,就关联事项投票表决
时,关联股东只能在表决票中回避栏
选择确定。 | 修订 |
第八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
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
准,公司应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
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
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
的合同。 | 第八十四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
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
准,公司应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
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修订 |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
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
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
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
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
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
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
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和选举。公司提交
股东大会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由
前届董事会、监事会分别提出;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新候选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向股东大会
提供下一届董事会、监事会的候选董
事、监事简历和基本情况。 | 第八十五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
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
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
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 修订 |
第八十三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
会应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
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按提案提出
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
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
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应不会对提案
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 第八十六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
会应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
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按提案提出
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
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
作出决议外,股东会应不会对提案进
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 修订 |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
能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
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 第八十七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
能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
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 修订 |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
投票表决。 | 第八十九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
票表决。 | 修订 |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
决前,……。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
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
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 | 第九十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前,……。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
果载入会议记录。
……。 | 修订 |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
不得早于网络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
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
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
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
上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
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
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第九十一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
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
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
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
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
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
上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
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
均负有保密义务。 | 修订 |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
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
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
为“弃权”。 | 第九十二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
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
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
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
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
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
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
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
计为“弃权”。 | 修订 |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
公告,……。 | 第九十四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
告,……。 | 修订 |
第九十二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
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
示。 | 第九十五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
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
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 修订 |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
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
任时间在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 | 第九十六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
举提案的,新任董事就任时间在股东
会决议通过之日。 | |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
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司应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
具体方案。 | 第九十七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
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司应在股东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
具体方案。 | |
第五章 董事会 | 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 | 修订 |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
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
满未逾 5 年
……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
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
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
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
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
职务。 | 第九十八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事:
……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
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
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年,被
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
未逾 2年;
……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
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
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
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
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
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
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
职务,停止其履职。 | 修订 |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
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
解除其职务。每届任期三年,董事任
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
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 第九十九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
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
其职务。每届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
满,可连选连任。
……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
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
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
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 修订 |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
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
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
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
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
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
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
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
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
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
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
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
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
为己有;
…….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
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
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
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
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
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
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
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
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
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
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
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
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
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
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
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
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
金归为己有;
……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
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 | 修订 |
| 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
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
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 |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
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
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
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
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
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
(四)应当对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
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
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
息真实、准确、完整。董事无法保证
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
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
露的,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
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
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
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
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
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
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
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
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
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
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
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修订 |
第九十九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
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
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
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
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
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
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 修订 |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
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
披露有关情况。
……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
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
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公司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
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 2个交易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 | 修订 |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
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
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
在其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
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
束后仍然持续有效,其他忠实义务的
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
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
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
下结束而定。 | 第一百零四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
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
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
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
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
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
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董事在
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
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 修订 |
/ | 第一百零五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
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 新增 |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
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
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
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修订 |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
大会负责。 | 第一百零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
东会负责。 | 修订 |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 7名董事组
成(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设
董事长 1 人、可以设副董事长 1 人,
不设职工代表董事。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
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
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
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
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
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
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
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
作。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由 7名董事组
成(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
设董事长 1 人、可以设副董事长 1
人,不设职工代表董事。 | 修订 |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
报告工作; |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 | 修订 |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定公司重大收购、公司因本
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二)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或者合并、
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
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
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
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
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第(三)、(五)、(六)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 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案;
(六)拟定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
司股份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
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
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
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 |
第一百零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
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
准意见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
明。 |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
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
非标准意见审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
说明。 | 修订 |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
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
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和
表决程序等事项,董事会议事规则应
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
股东大会批准。 |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
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
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董事会的召开
和表决程序等事项,董事会议事规则
应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
定,股东会批准。 | 修订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
投资、……,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有权决定除下列应当由公司股
东大会决策之外的其他交易事项:
……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
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应
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
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
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
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
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已按照规定履行相关决策、
披露等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
累计计算范围。
股东大会有权决定本章程第四十二条
规定的对外担保事宜。股东大会审批
权限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宜,一律由
董事会决定。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
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
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的三分
之二以上同意。
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宜
时,关联董事、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
外投资、……,并报股东会批准。
董事会有权决定除下列应当由公司
股东会决策之外的其他交易事项:
……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
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
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若
所涉及的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在
连续 12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应
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已按照规定履行相关决策、披露
等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
计算范围。
股东会有权决定本章程第四十六条
规定的对外担保事宜。股东会审批权
限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宜,由董事会
依法决定。
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宜
时,关联董事、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 修订 |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
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
事会会议; |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
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
会会议; | 修订 |
…… | …… | |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
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
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
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
务(公司有两位或者两位以上副董事
长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副
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
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修订 |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
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
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
监事。 |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
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
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 修订 |
第一百一十五条 代表 1/10以上有表
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
会, 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
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一十九条 代表 1/10以上有表
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审计
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
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
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修订 |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
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除本章
程另有规定外,董事会作出决议,必
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公司对
外担保必须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
签署同意。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
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除本
章程另有规定外,董事会作出决议,
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
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 修订 |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
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
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
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
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
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
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
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
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
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
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
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
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
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
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
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
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 3人的,应
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 修订 |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
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
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
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
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 修订 |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
保存期限为永久。 |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
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 |
/ | 第三节 独立董事 | 新增 |
/ | 第一百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
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
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
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
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 新增 |
/ | 第一百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
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
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
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
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
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 10名股
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
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
前 5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
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
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
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
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
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
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
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 新增 |
|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
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
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
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
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
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
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
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
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 |
/ | 第一百三十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
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
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
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
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
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
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
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条件。 | 新增 |
/ | 第一百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
事会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
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
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
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
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
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 | 新增 |
| 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
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
/ | 第一百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
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
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
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
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
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
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
司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
使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 新增 |
/ | 第一百三十三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
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
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
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
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新增 |
/ |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建立全部由
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
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二条第
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一
百三十三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 | 新增 |
| 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
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
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
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
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
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
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
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
供便利和支持。 | |
/ |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新增 |
/ |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
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
监事会的职权。 | 新增 |
/ | 第一百三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
为【3】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
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2】
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召集人。 | 新增 |
/ | 第一百三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
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
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
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
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
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
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
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
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
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新增 |
/ | 第一百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
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
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
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
须有 2/3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
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
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
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
制定。 | 新增 |
/ |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
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其他专门
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
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
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
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 新增 |
/ | 第一百四十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
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
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
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
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
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
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
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新增 |
/ | 第一百四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
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
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
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 新增 |
|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
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
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
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
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
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
披露。 | |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 修订 |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
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设副总经
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
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设副
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
聘。 | 修订 |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
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
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
务和第九十八条(四)~(六)关于
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
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三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
任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
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
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员。 | 修订 |
第一百三十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
下列内容:
……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
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
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第一百四十八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
括下列内容:
……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
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
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修订 |
第一百三十一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
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
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
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 第一百四十九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
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
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
之间的劳动/劳务合同规定。 | 修订 |
第一百三十三条 上市公司设董事会
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
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
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 |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上市公司设董事会
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
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
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 | 修订 |
第一百三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五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
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
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 修订 |
第七章 监事会 | / | 删除 |
第一节 监事 | / | 删除 |
第一百三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
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
于监事。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 / | 删除 |
第一百三十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
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
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
司的财产。 | / | 删除 |
第一百三十八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 / | 删除 |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
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
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
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
行监事职务。 | / | 删除 |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证券
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
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监
事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
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
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
公司不予披露的,监事可以直接申请
披露。 | / | 删除 |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
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
询或者建议。 | / | 删除 |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
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 删除 |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 删除 |
第二节 监事会 | / | 删除 |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
会由 3 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
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
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
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
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
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
例不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
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
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 / | 删除 |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证券发行
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
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任公
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
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
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
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
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 | / | 删除 |
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
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
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协
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 | |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
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
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决议应当经
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 / | 删除 |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
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
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
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监事会的召开和
表决程序。监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
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
批准。 | / | 删除 |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
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
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
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
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期限为永
久。 | / | 删除 |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
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
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 / | 删除 |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
计 | 第七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
审计 | 修订 |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
年……。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
年……。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进行编制。 | 修订 |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
帐簿外,应不另立会计帐簿。公司的
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
储。 |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
帐簿外,不另立会计帐簿。公司的资
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
储。 | 修订 |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
利润时,……,经股东大会决议,还
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
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
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
的利润退还公司。
……。 |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
利润时,……,经股东会决议,还可
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
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
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
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修订 |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
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
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
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
本的 25%。 |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
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
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
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
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
资本的 25%。 | 修订 |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
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
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
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
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
在股东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
(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修订 |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
策和决策程序如下:
一、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持续、
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董
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
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
虑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
见。
……
(六)现金分红比例:
……
2.在满足利润分配的条件下,……,
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和决策程序如下:
一、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持续、
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董
事会和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
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
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
(六)现金分红比例:
……
2.在满足利润分配的条件下,……,
由股东会审议决定;
…… | 修订 |
……
(九)综合考虑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
经营状况的重大变化、……,并在股
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履行相应的
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
二、 公司利润分配决策程序为:
……
(二)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
后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股东大会应
依法依规对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
案进行表决。
(三)公司应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股
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董事会、独
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
上市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
投票权。对于报告期内盈利但未提出
现金分红预案的,公司在召开股东大
会时除现场会议外,还应向股东提供
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四)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程序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由公司董事会向公
司股东大会提出,……。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本章程确定的利润
分配政策,……,向股东大会提出的
调整现金分红的提案并应详细说明修
改调整现金分红
董事会调整现金分红政策,……;并
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
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
(五)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
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
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并应对
年度内盈利但未提出利润分配的预
案,就相关政策、规划执行情况发表
专项说明和意见。
(六)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
预案时,要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
会董事的发言要点、独立董事意见、 | (九)综合考虑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
经营状况的重大变化、……,并在股
东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履行相应的决
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
二、 公司利润分配决策程序为:
……
(二)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
后报股东会审议批准,股东会应依法
依规对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
进行表决。
(三)公司应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股
东参与股东会的权利,董事会、独立
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
上市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会上的
投票权。对于报告期内盈利但未提出
现金分红预案的,公司在召开股东会
时除现场会议外,还应向股东提供网
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四)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程序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由公司董事会向
公司股东会提出,……。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本章程确定的利
润分配政策,……,向股东会提出的
调整现金分红的提案并应详细说明
修改调整现金分红。
董事会调整现金分红政策,……;并
提请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会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
(五)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
预案时,要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
会董事的发言要点、独立董事意见、
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
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六)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
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
开后 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
派发事项。 | |
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
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七)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
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
会召开后 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
的派发事项。 | | |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
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
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
督。 |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
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
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
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
实施,并对外披露。 | 修订 |
/ |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
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
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 新增 |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
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
并报告工作。 | 第一百六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向
董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
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
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
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
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
会直接报告。 | 修订 |
/ |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
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
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
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
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
告。 | 新增 |
/ | 第一百六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
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
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
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 新增 |
/ | 第一百六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参与
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 新增 |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
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
可以续聘。 |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
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
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年,可以续
聘。 | 修订 |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
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
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
所。 |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聘用、解聘会
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会决定,董事
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
事务所。 | 修订 |
第一百六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
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 第一百七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
费用由股东会决定。 | 修订 |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
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10天事先
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
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
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
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
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10天事
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
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
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
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 修订 |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 第八章 通知和公告 | 修订 |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
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 修订 |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
会议通知,以传真或邮件方式进行。 | / | 删除 |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
散和清算 | 第九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解散和清算 | 修订 |
/ |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
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
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
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
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 新增 |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
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
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
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 30 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
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债权人自
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
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
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
担保。 |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
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
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
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 30 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
监会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或者国家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
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
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
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
应的担保。 | 修订 |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分立,其财
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 |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
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 | 修订 |
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
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
露报刊上公告。 | 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信
息披露报刊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公告。 | |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
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
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于 30 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
定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债权人自接
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
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
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保。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
法定的最低限额。 |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
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
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信
息披露报刊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
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
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
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
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
股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
外。 | 修订 |
/ |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
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
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
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
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
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
用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
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
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至少一
种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
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
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
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
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
前,不得分配利润。 | 新增 |
/ | 第一百八十七条 违反《公司法》及
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
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
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 | 新增 |
| 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 |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为增加注册
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
购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
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 新增 |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
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
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 |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
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
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
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 修订 |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
七十九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
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
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
百九十条第(一)、第(二)项情形,
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
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
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
会作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 修订 |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
百七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
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
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
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
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
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
百九十条第(一)项、第(二)项、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
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
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
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
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
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
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 修订 |
第一百八十三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
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
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
日起 30 日内,……。
…… | 第一百九十四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
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刊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
日起 30 日内,......。
…… | 修订 |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
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
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
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
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 第一百九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
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后,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
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
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
的破产管理人。 | 修订 |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
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
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
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
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 修订 |
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
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
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
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
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
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 第一百九十八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
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修订 |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 第十章 修改章程 | 修订 |
第一百八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 第二百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 | 修订 |
第一百九十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
章程修改事项……。 | 第二百零一条 股东会决议通过的章
程修改事项……。 | 修订 |
第一百九十一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
会修改章程的决议……。 | 第二百零二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会修
改章程的决议……。 | 修订 |
第十二章 附 则 | 第十一章 附 则 | 修订 |
第一百九十三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
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
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
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
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
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
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
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
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
间的关系,……。 | 第二百零四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
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超过 50%
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
超过 50%,但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
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
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
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
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
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
关系,……。 | 修订 |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
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
章程有歧义时,以在乐山市工商行政
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
章程为准。 | 第二百零六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
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
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当地核准登记
管理部门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
文版章程为准。 | 修订 |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
“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
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 第二百零七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
“以内”、“以下”都含本数;“过”、“以
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 修订 |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
会负责解释。 | 第二百零八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
负责解释。本章程与国家法律、行政
法规、国务院决定等有抵触的,以国
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为
准。本章程未尽事宜,公司可按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交易
所的规定执行。 | 修订 |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
监事会议事规则。 | 第二百零九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
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 | 修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