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金顶(600678):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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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四川金顶: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内容修订后内容修订 类别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 英文全称:Sichuan Golden Summit (Group)Joint-Stock Co., Ltd.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 英文全称:Sichuan Golden Summit (Group)Joint-Stock Co., Ltd. 公司简称:四川金顶修订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总经理辞任 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 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 法定代表人。修订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 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 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 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新增
第九条 公司全部……的债务承担责 任。第十条 公司全部……的债务承担责 任。修订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 起,……、股东、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 据本章程,……公司董事、监事、总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 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 起,……、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 程,……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 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修订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财务负责人。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 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财务负责人。修订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顺应国家 发展与改革战略,坚持“绿水青山就 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以石灰岩 开采和物流仓储为主业,依托石灰石 的开采及其延伸产品的加工制造与销 售,着力推进 5G智慧矿山、现代物流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顺应国 家发展与改革战略,坚持“绿水青山 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以石灰 岩开采和物流仓储为主业,依托石灰 石的开采及其延伸产品的加工制造 与销售,着力推进 5G智慧矿山、现修订
园区产业建设,实现以科技创新推动 产业转型升级,以科技创新降本增效, 实现企业高质量发展。代物流园区产业建设,实现以科技创 新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以科技创新降 本增效,实现企业高质量发展。 本公司为集团母公司,致力于构建以 资本为纽带、规范运营的母子公司体 制。母公司对子公司依法行使资产收 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本公司控制的子公司包括但不限于 四川金顶顺采矿业有限公司、四川顺 采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四川顺采兴蜀 钙业有限公司等全资、控股子公司。 本公司其他子公司及其后续设立、收 购或通过其他方式纳入本公司合并 报表范围的子公司情况,以本公司定 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及其他相关法定信息披露文件为准。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 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 助。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 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 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 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 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 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 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 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 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 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修订
第二十二条 公司……,经股东大会分 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 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 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三条 公司……,经股东会分 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 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方式。修订
第二十四条 公司……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第二十五条 公司……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修订
购其股份; ……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 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 股份。其股份; ……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 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进行。 ……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其他方式进行。 ……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修订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 条第(一)项、……;公司因第二十 三条第(三)项、……。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收购本公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的,……。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 条第(一)项、……;公司因第二十 五条第(三)项、……。 公司依照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收购本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的,……。修订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 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 数的 25%;……。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 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 股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 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 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 总数的 25%;……。修订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东,……。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东,……。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 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修订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 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 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 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第三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 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 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召 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 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修订
益的股东。益的股东。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 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 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 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 会计报告; ……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利: ……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 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 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 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修订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 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 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 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 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 供。第三十五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 司有关材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 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 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 后,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提供。修订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 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 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 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 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 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 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 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 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 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 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 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修订
 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 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 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 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 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 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 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 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 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 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新增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 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 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侵犯公司 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 (简称投资者保护机构)持有公司股 份的,可以为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持股比例和。 持股期限不受《公司法》规定的限制。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 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 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 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 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日内未提起诉 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 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 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 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修订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 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 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 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 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 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 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 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 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不得退股; ……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 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 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 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 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不得抽回其股本; ……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 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 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 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修订
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 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 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 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删除
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 得滥用权利侵占上市公司资产。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高管人员以 无偿占用或者明显不公允的关联交易 等非法手段侵占上市公司资产,损害 上市公司和公众投资者利益,并因此 给上市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公司有 权追究其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提 请国家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有/删除
维护公司资产安全的法定义务。当公 司发生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侵占公 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 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 施要求控股股东停止侵害并就该侵害 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违反本章程规定,协助、纵容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财 产,损害公司利益时,公司将视情节 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处以警告、降职、 免职、开除等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 的董事、监事则可提交股东大会罢免。 公司如发现控股股东侵占资产的,应 立即向有关部门对控股股东持有公司 的股权申请司法冻结;如控股股东不 能以现金清偿所侵占的资产,公司应 积极采取措施,通过变现控股股东所 持有的股权以偿还被侵占的资产。  
/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新增
/第四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 利、履行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新增
/第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 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 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 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 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 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 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新增
 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 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 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 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 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 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 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 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 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 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 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 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 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 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 经营稳定。新增
/第四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 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 作出的承诺。新增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第三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修订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第四十五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作出决议;修订
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 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 股计划; (十六)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 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 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 股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 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 债券作出决议。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 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提供的担保。 ……。第四十六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 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 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提供的担保。修订
 ……。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 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 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个会计年 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第四十七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 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的 6 个月内举行。修订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 ……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 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 开临时股东会: ……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等)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修订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 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 中确定的其他地点(具体以股东大会 通知中确定的地点为准)。 股东大会应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 式召开。公司还将根据相关规定提供 网络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 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 的,视为出席。第四十九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 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会通知中确 定的其他地点(具体以股东会通知中 确定的地点为准)。 股东会应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 召开。公司还将根据相关规定提供网 络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 为出席。修订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 应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并公告: ……第五十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应聘 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 公告: ……修订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第四节 股东会的召集修订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 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 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书面提议后 10日内提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说明理由并公第五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 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 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书面提 议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修订
告。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应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 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 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 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 自行召集和主持。第五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提议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 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 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 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 以自行召集和主持。修订
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 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 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 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 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 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 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第五十三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 股等)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 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 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 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 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 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 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修订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 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自行召集和主持。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 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 和主持股东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含 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可以 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 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 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 有关证明材料。第五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 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 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 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 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比例不 得低于 10%。修订
第五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 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 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 记日的股东名册。第五十五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 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 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 登记日的股东名册。修订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 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 公司承担。第五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 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 本公司承担。修订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第五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修订
第五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 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 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第五十七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 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 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有关规定。修订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 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 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 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 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第五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 有公司 1%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 的优先股等)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 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 (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 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 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修订
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 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 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 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 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 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 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 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 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 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五条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大 会召开 20 日前(不包括会议召开当 日) 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 东大会应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不包 括会议召开当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各 股东。第五十九条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会 召开20 日前(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 应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不包括会议 召开当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修订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 下内容: ……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 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 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 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 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 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 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 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 通知时应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 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方式的,应当在股 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方式的表 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方 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 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 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 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 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第六十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 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股东)、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等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 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 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 话号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 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股东会采用网络方式的,应当在股东 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方式的表决 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会网络方式投 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 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 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 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 当日下午 3:00。修订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 当不多于 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 旦确认,不得变更。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 表决程序。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 应当不多于 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 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 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 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第六十一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 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 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 内容: ……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 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修订
第五十八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 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 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 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 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第六十二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 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 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 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 日公告并说明原因。修订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第六节 股东会的召开修订
第五十九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 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 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 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应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 部门查处。第六十三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 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 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 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采 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 门查处。修订
第六十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 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 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 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第六十四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 所有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 先股股东)、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 股东等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均有权出 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 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 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修订
第六十一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 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 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 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第六十五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 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他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 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 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修订
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 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 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 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 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 托书。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 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 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 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 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 委托书。 
第六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 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 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 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 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第六十六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 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 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 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 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 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 章。修订
第六十三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 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 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删除
第六十四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 由……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 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 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第六十七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 由……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修订
第六十五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 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 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 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 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第六十八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 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 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 名称)等事项。修订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 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 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列席会议。第七十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修订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第七十一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或者两修订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 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 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 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 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 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 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 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 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过半数的董事 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主持,副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 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 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 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 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 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 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 经 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 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 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九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 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 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 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 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 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 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第七十二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 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 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 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 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 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 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 体。股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 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修订
第七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 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 也应作出述职报告。第七十三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 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 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 述职报告。修订
第七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 作出解释和说明。第七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 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 解释和说明。修订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 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 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 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姓名;第七十六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 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 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 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修订
(三)……。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 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 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 保存期限为永久。第七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 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 的董事、董事会秘书、……,保存期 限不少于十年。修订
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 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 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 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 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 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 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第七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 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 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 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 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 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修订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第七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修订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 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第七十九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 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修订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 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 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 其他事项。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 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 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 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 的其他事项。修订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 算;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 散和清算;修订
(三)本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一)、(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 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 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三)本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 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 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 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百分之 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投资 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 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 公开请求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 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 决权等股东权利。依照前款规定征集 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 件,上市公司应当予以配合。公开征 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 导致上市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 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征集股 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 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 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 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 例限制。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第八十二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 权,类别股股东除外。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 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 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 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 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 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 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 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 低持股比例限制。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 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 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 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修订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 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 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 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八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 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 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 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 情况。 关联股东或其代理人可以按正常程序 参加股东大会,就关联事项投票表决 时,关联股东只能在表决票中回避栏 选择确定。第八十三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 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 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 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 决情况。 关联股东或其代理人可以按正常程 序参加股东会,就关联事项投票表决 时,关联股东只能在表决票中回避栏 选择确定。修订
第八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 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 准,公司应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 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 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 的合同。第八十四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 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 准,公司应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 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修订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 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 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 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 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 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 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 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和选举。公司提交 股东大会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由 前届董事会、监事会分别提出;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新候选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向股东大会 提供下一届董事会、监事会的候选董 事、监事简历和基本情况。第八十五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 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 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 当实行累积投票制。修订
第八十三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 会应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 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按提案提出 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 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 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应不会对提案 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第八十六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 会应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 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按提案提出 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 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 作出决议外,股东会应不会对提案进 行搁置或不予表决。修订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 能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 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第八十七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 能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 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修订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 投票表决。第八十九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 票表决。修订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 决前,……。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 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 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九十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前,……。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 果载入会议记录。 ……。修订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 不得早于网络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 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 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 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 上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 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 况均负有保密义务。第九十一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 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 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 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 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 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 上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 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 均负有保密义务。修订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 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 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 为“弃权”。第九十二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 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 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 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 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 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 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 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 计为“弃权”。修订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 公告,……。第九十四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 告,……。修订
第九十二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 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 示。第九十五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 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 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修订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 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 任时间在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第九十六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 举提案的,新任董事就任时间在股东 会决议通过之日。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 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司应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 具体方案。第九十七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 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司应在股东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 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修订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 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 满未逾 5 年 ……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 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 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 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 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 职务。第九十八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事: ……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 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 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年,被 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 未逾 2年; ……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 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 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 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 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 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 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 职务,停止其履职。修订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 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 解除其职务。每届任期三年,董事任 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 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第九十九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 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 其职务。每届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 满,可连选连任。 ……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 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 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 公司董事总数的 1/2。修订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 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 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 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 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 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 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 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 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 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 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 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 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 为己有; …….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 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 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 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 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 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 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 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 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 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 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 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 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 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 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 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 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 金归为己有; ……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 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修订
 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 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 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 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 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 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 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 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 (四)应当对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 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 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 息真实、准确、完整。董事无法保证 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 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 露的,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 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 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 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 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 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 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 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 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 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 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 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修订
第九十九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 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 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 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 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 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 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修订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 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 披露有关情况。 ……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 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 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公司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 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 2个交易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修订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 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 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 在其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 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 束后仍然持续有效,其他忠实义务的 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 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 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 下结束而定。第一百零四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 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 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 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 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 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 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董事在 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 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修订
/第一百零五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 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新增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 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 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 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修订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 大会负责。第一百零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 东会负责。修订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 7名董事组 成(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设 董事长 1 人、可以设副董事长 1 人, 不设职工代表董事。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 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 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 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 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 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 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 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 作。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由 7名董事组 成(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 设董事长 1 人、可以设副董事长 1 人,不设职工代表董事。修订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 报告工作;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修订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定公司重大收购、公司因本 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二)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或者合并、 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 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 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 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 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第(三)、(五)、(六)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案; (六)拟定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 司股份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 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 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 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零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 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 准意见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 明。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 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 非标准意见审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 说明。修订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 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 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和 表决程序等事项,董事会议事规则应 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 股东大会批准。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 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 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董事会的召开 和表决程序等事项,董事会议事规则 应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 定,股东会批准。修订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 投资、……,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有权决定除下列应当由公司股 东大会决策之外的其他交易事项: ……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 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应 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 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 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 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 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已按照规定履行相关决策、 披露等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 累计计算范围。 股东大会有权决定本章程第四十二条 规定的对外担保事宜。股东大会审批 权限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宜,一律由 董事会决定。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 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 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的三分 之二以上同意。 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宜 时,关联董事、股东应当回避表决。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 外投资、……,并报股东会批准。 董事会有权决定除下列应当由公司 股东会决策之外的其他交易事项: ……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 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 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若 所涉及的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在 连续 12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应 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已按照规定履行相关决策、披露 等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 计算范围。 股东会有权决定本章程第四十六条 规定的对外担保事宜。股东会审批权 限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宜,由董事会 依法决定。 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宜 时,关联董事、股东应当回避表决。修订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 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 事会会议;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 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 会会议;修订
…………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 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 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一名董事履行职务。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 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 务(公司有两位或者两位以上副董事 长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副 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 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修订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 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 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 监事。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 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 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修订
第一百一十五条 代表 1/10以上有表 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 会, 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 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第一百一十九条 代表 1/10以上有表 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审计 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 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 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修订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 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除本章 程另有规定外,董事会作出决议,必 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公司对 外担保必须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 签署同意。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 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除本 章程另有规定外,董事会作出决议, 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 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修订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 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 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 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 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 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 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 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 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 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 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 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 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 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 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 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 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 3人的,应 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修订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 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 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 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 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修订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 保存期限为永久。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 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三节 独立董事新增
/第一百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 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 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 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 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新增
/第一百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 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 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 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 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 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 10名股 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 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 前 5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 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 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 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 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 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 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 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新增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 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 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 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 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 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 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 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 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一百三十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 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 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 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 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 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 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 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条件。新增
/第一百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 事会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 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 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 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 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 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新增
 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 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 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 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 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 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 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 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 司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 使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新增
/第一百三十三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 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 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 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 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新增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建立全部由 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 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二条第 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一 百三十三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新增
 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 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 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 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 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 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 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 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 供便利和支持。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新增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 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 监事会的职权。新增
/第一百三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 为【3】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 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2】 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召集人。新增
/第一百三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 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 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 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 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 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 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 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 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 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新增
/第一百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 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 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 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 须有 2/3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 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 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 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 制定。新增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 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其他专门 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 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 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 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新增
/第一百四十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 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 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 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 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 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 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 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新增
/第一百四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 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 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 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新增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 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 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 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 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 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 披露。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修订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 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设副总经 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 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设副 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 聘。修订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 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 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 务和第九十八条(四)~(六)关于 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 理人员。第一百四十三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 任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 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 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员。修订
第一百三十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 下列内容: ……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 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 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第一百四十八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 括下列内容: ……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 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 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修订
第一百三十一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 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 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 间的劳务合同规定。第一百四十九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 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 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 之间的劳动/劳务合同规定。修订
第一百三十三条 上市公司设董事会 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 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 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上市公司设董事会 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 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 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修订
第一百三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五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 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 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修订
第七章 监事会/删除
第一节 监事/删除
第一百三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 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 于监事。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删除
第一百三十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 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 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 司的财产。/删除
第一百三十八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删除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 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 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 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 行监事职务。/删除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证券 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 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监 事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 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 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 公司不予披露的,监事可以直接申请 披露。/删除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 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 询或者建议。/删除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 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删除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删除
第二节 监事会/删除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 会由 3 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 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 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 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 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 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 例不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 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 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删除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证券发行 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 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任公 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 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 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 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 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删除
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 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 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协 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 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 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决议应当经 半数以上监事通过。/删除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 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 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 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监事会的召开和 表决程序。监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 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 批准。/删除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 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 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 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 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期限为永 久。/删除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 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 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删除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 计第七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 审计修订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 年……。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 年……。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进行编制。修订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 帐簿外,应不另立会计帐簿。公司的 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 储。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 帐簿外,不另立会计帐簿。公司的资 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 储。修订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 利润时,……,经股东大会决议,还 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 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 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 的利润退还公司。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 利润时,……,经股东会决议,还可 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 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 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 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修订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 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 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 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 本的 25%。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 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 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 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 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 资本的 25%。修订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 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 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 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 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 在股东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 (或股份)的派发事项。修订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 策和决策程序如下: 一、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持续、 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董 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 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 虑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 见。 …… (六)现金分红比例: …… 2.在满足利润分配的条件下,……, 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和决策程序如下: 一、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持续、 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董 事会和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 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 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 (六)现金分红比例: …… 2.在满足利润分配的条件下,……, 由股东会审议决定; ……修订
…… (九)综合考虑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 经营状况的重大变化、……,并在股 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履行相应的 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 二、 公司利润分配决策程序为: …… (二)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 后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股东大会应 依法依规对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 案进行表决。 (三)公司应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股 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董事会、独 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 上市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 投票权。对于报告期内盈利但未提出 现金分红预案的,公司在召开股东大 会时除现场会议外,还应向股东提供 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四)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程序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由公司董事会向公 司股东大会提出,……。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本章程确定的利润 分配政策,……,向股东大会提出的 调整现金分红的提案并应详细说明修 改调整现金分红 董事会调整现金分红政策,……;并 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 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 (五)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 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 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并应对 年度内盈利但未提出利润分配的预 案,就相关政策、规划执行情况发表 专项说明和意见。 (六)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 预案时,要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 会董事的发言要点、独立董事意见、(九)综合考虑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 经营状况的重大变化、……,并在股 东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履行相应的决 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 二、 公司利润分配决策程序为: …… (二)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 后报股东会审议批准,股东会应依法 依规对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 进行表决。 (三)公司应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股 东参与股东会的权利,董事会、独立 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 上市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会上的 投票权。对于报告期内盈利但未提出 现金分红预案的,公司在召开股东会 时除现场会议外,还应向股东提供网 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四)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程序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由公司董事会向 公司股东会提出,……。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本章程确定的利 润分配政策,……,向股东会提出的 调整现金分红的提案并应详细说明 修改调整现金分红。 董事会调整现金分红政策,……;并 提请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会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 (五)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 预案时,要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 会董事的发言要点、独立董事意见、 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 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六)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 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 开后 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 派发事项。 
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 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七)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 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 会召开后 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 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 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 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 督。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 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 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 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 实施,并对外披露。修订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 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 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新增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 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 并报告工作。第一百六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向 董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 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 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 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 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 会直接报告。修订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 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 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 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 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 告。新增
/第一百六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 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 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 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新增
/第一百六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参与 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新增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 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 可以续聘。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 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 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年,可以续 聘。修订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 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 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 所。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聘用、解聘会 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会决定,董事 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 事务所。修订
第一百六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 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第一百七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 费用由股东会决定。修订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 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10天事先 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 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 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 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 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10天事 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 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 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 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修订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第八章 通知和公告修订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 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修订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 会议通知,以传真或邮件方式进行。/删除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 散和清算第九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解散和清算修订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 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 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 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 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新增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 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 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 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 30 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 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债权人自 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 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 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 担保。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 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 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 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 30 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 监会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或者国家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 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 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 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 应的担保。修订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分立,其财 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 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修订
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 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 露报刊上公告。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信 息披露报刊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公告。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 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 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于 30 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 定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债权人自接 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 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 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保。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 法定的最低限额。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 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 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信 息披露报刊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 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 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 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 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 股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 外。修订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 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 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 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 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 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 用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 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 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至少一 种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 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 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 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 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 前,不得分配利润。新增
/第一百八十七条 违反《公司法》及 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 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 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新增
 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为增加注册 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 购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 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新增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 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 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 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 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 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修订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 七十九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 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 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 百九十条第(一)、第(二)项情形, 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 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 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 会作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修订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 百七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 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 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 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 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 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 百九十条第(一)项、第(二)项、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 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 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 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 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 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 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修订
第一百八十三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 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 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 日起 30 日内,……。 ……第一百九十四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 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刊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 日起 30 日内,......。 ……修订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 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 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 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 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第一百九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 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后,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 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 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 的破产管理人。修订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 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 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 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 或者人民法院确认,……。修订
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 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 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 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 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 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第一百九十八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 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修订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第十章 修改章程修订
第一百八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第二百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修订
第一百九十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 章程修改事项……。第二百零一条 股东会决议通过的章 程修改事项……。修订
第一百九十一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 会修改章程的决议……。第二百零二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会修 改章程的决议……。修订
第十二章 附 则第十一章 附 则修订
第一百九十三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 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 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 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 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 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 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 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 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 间的关系,……。第二百零四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 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超过 50% 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 超过 50%,但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 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 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 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 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 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 关系,……。修订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 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 章程有歧义时,以在乐山市工商行政 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 章程为准。第二百零六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 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 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当地核准登记 管理部门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 文版章程为准。修订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 “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 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第二百零七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 “以内”、“以下”都含本数;“过”、“以 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修订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 会负责解释。第二百零八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 负责解释。本章程与国家法律、行政 法规、国务院决定等有抵触的,以国 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为 准。本章程未尽事宜,公司可按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交易 所的规定执行。修订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 监事会议事规则。第二百零九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 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
(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