绝味食品(603517):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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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09月12日 19:15:51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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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绝味食品: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材料

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材料
2025年9月
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须知
为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障股东在本次股东会期间依法行使权利,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会议须知:
一、公司负责本次股东会的议程安排和会务工作,出席会议人员应当听从公司工作人员安排,共同维护好会议秩序。
二、为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员进入会场。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须在会议召开前15分钟到达会议现场向公司会务人员办理签到手续,并请按规定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股东授权委托书等,经验证后领取会议资料,方可出席会议。
四、股东需要在股东会发言的,请在会前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联系并填写《股东发言登记表》,由会议主持人根据会议程序和时间等条件确定发言人员。公司董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认真负责、有针对性地集中回答股东问题,发言和回答时间由会议主持人掌握。
五、股东发言主题应与本次股东会表决事项有关,与本次股东会议题无关或将泄漏公司商业秘密,或有明显损害公司或股东的共同利益的质询,大会主持人或相关人员有权拒绝回答。
六、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员请将手机调至振动或关机,谢绝个人进行录音、拍照及录像。会议期间,未经公司允许不得私自拍照、录制视频、音频对外发布,造成信息泄露者,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议程
会议时间:2025年9月19日(星期五)15:30
会议地点: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韶山北路159号通程国际大酒店
一、会议主持人宣布到会股东人数及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二、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并宣读大会会议须知
三、推选现场会议的计票人、监票人
四、审议有关议案并提请股东会表决
1、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暨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并注销专户的议案;
2、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3、关于修订、制定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3.01、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3.0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3.03、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五、针对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对股东代表提问进行回答
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投票表决上述各议案
七、休会,统计现场及网络表决结果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八、会议主持人宣读本次股东会决议,签署股东会决议和会议记录
九、律师发表本次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十、会议主持人宣布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结束
序号 | 项目名称 | 投资总额 | 拟使用募集资金 |
1 | 天津阿正食品有限公司年产37,300吨卤
制肉制品及副产品加工建设项目 | 53,800.00 | 42,659.51 |
2 | 江苏阿惠食品有限公司年产30,000吨卤
制肉制品及副产品加工建设项目 | 48,479.21 | 34,899.70 |
3 | 武汉阿楚食品有限公司年产6,000吨卤制
肉制品及副产品加工建设项目 | 8,600.00 | 6,692.70 |
4 | 山东阿齐食品有限公司30,000吨仓储中
心建设项目 | 9,100.00 | 7,736.71 |
5 | 海南年产6,000吨卤制肉制品及副产品加
工建设项目 | 10,575.00 | 7,342.33 |
| 合计 | 130,554.21 | 99,330.96 |
序号 | 项目名称 | 以募集资金增资金额(根据实
际募集资金净额调整后) |
1 | 天津阿正食品有限公司年产37,300吨卤制肉制
品及副产品加工建设项目(注1) | 42,164.53 |
2 | 江苏阿惠食品有限公司年产30,000吨卤制肉制
品及副产品加工建设项目 | 34,494.75 |
3 | 武汉阿楚食品有限公司年产6,000吨卤制肉制品
及副产品加工建设项目(注2) | 6,615.04 |
4 | 山东阿齐食品有限公司30,000吨仓储中心建设
项目 | 7,646.94 |
5 | 海南年产6,000吨卤制肉制品及副产品加工建设
项目 | 7,257.13 |
| 合计 | 98,178.40 |
注1:2025年4月9日公司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2025年5月9日公司召开的2024年度股东会均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暨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并注销专户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的“天津阿正食品有限公司年产37,300吨卤制肉制品及副产品加工建设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共计23.05万元及后续收到利息等全部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注2:2023年4月28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2023年5月19日公司召开的2022年度股东大会均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变更部分可转换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用途并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将原募投项目中“武汉阿楚食品有限公司年产6,000吨卤制肉制品及副产品加工建设项目”的募集资金7,172.80万元及后续收到利息等全部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三、本次结项的募投项目募集资金使用及节余情况
(一)本次结项的募投项目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本次拟结项项目为“山东阿齐食品有限公司30,000吨仓储中心建设项目”,截至2025年6月30日,该项目已完成,予以结项,本次结项募投项目具体使用与节
项目名称 | 募集资金总额
(1) | 累计投入额
(2) | 利息收入净额
(3) | 结余募集资金
(4)=(1)-(2)
+(3) |
山东阿齐食品有限
公司30,000吨仓储中
心建设项目 | 7,646.94 | 7,646.76 | 107.65 | 107.83 |
(二)本次结项的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情况
截至2025年6月30日,该项目有1个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存放情况如下:单位:万元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募集资金余额 |
招商银行长沙分行营业部 | 731907380910601 | 107.83 |
四、节余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及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对募投项目“山东阿齐食品有限公司30,000吨仓储中心建设项目”投资已完成,该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准备予以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节余募集资金全部转出后,所涉及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将不再使用并办理销户手续。专户注销后,公司与保荐机构、开户银行签署的相关《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相应终止。本次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是根据募投项目的实施情况作出的决定,有利于合理配置资源,符合公司经营的实际情况和长期发展战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
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予以审议。
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19日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1 | 第十一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
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
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
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
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裁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
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
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十一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
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
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
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
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
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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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 | 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
员是指公司的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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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务管理中心总监。 | 书、财务总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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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第二十条公司的股份总数为606,00
1,936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 第二十条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
为606,001,936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
4 | 第二十七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
让。 | 第二十七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
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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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第二十九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
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
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
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
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 | 第二十九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
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
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
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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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
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
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
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
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
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
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
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
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
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
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
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
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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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利:
…… |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利:
…… |
|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
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
相应的表决权;
……
(五)缴付成本费用后查阅、复制本
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
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
报告;
…… |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
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
(五)在缴付成本费用后查阅、复制
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
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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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第三十七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
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
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
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
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
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
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第三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
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
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审计委员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
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
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
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
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
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设监事的,公司全
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
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
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
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董事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的,公司
全资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按以下方式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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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第三十九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
务:
……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
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
责任。
…… | 第三十九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
务:
……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
的利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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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第四十条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
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
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 | 第四十条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
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
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
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
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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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第四十五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
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
(十)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一)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二)审议以下交易事项:
1、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
0%的事项;
2、除购买、出售资产外的其他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
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50%以上;
……
(十三)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
(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
额在人民币3000万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 | 第四十五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
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
事的报酬事项;
……
(十)审议批准第四十七条规定的
财务资助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
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以下交易事项:
1、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2、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3、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
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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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十四)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
(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金额在人民
币3000万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 |
12 | 第四十六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
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
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提供的担保。 | 第四十六条公司发生“提供担保”
交易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
的2/3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
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
议: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对
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
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
担保;
(三)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
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30%的担保;
……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提供的担保;
(七)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
保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2/3以上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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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 | 第四十七条公司发生“财务资助”
(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交易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
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
披露。
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东会审议:
1、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2、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 |
| | 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3、最近12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
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10%;
4、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
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
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
中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两
款规定。 |
14 |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会:
……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 |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会:
……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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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第五十二条监事会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
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
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
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
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 | 第五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
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
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
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
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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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第五十三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 第五十四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
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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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
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
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
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
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
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
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
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
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
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
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
行召集和主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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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第五十四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
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
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
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
东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
材料。 | 第五十五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
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
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比例不得低于10%。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
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
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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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第五十五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
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
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
名册。 | 第五十六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
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
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
股东名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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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第五十六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
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
担。 | 第五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
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
公司承担。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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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第五十八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
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
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 | 第五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
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
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
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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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者不
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
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
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
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者不
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
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
程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 | |
21 | 第六十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码。 | 第六十一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
下内容:
……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
间及表决程序。 |
| | |
22 | 第六十一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
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
以下内容:
……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
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 第六十二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
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
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
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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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第六十五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
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
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
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 | 第六十六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
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他人
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股东授权委托书。
…… |
| | |
| | |
24 | 第六十六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
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
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
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 第六十七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
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
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
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 |
| | |
| | |
|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
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
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25 | 第六十七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
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
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
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
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
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
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
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 | 第六十八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
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
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
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
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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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第六十八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
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
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
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等事项。 | 第六十九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
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
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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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第七十条股东会要求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
询。 | 第七十一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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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第七十一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
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的一
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
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
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
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
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
会。 | 第七十二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
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
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
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
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
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
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
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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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第七十三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
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 | 第七十四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
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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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
职报告。 | 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
告。 |
30 | 第七十四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
出解释和说明。 | 第七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
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
和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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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第七十六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
容:
……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
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 第七十七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
容:
……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
| | |
| | |
32 | 第七十七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
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列席会议的董
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列席或出席会议
的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
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
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
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第七十八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
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
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
者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
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
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
限不少于1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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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第八十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
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
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 | 第八十一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
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
支付方法;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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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第八十一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三)公司债券的发行;
(四)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
算;
(五)本章程的修改;
(六)本章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担保
事项; | 第八十二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
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债券的发行;
(三)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
解散和清算;
(四)本章程的修改;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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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30%的;
(八)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
(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
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的关联交易(含日
常关联交易);公司在连续十二月内发生
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累计计算:与同一
关联人进行的交易;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
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上述同一关
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
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九)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
(十)股权激励计划;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
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
的其他事项。 |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
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
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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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第八十二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
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
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
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
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
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
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第八十三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类
别股股东除外。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
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
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
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
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
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
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
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 |
| | |
| | |
| | |
| | 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
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
制。 |
36 | 第八十四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会合
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
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
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
利。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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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第八十五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
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
司将不与董事、总裁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
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
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第八十五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
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
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
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 | |
38 | 第八十六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
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
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
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
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 第八十六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
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
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
行累积投票制。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
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
| | |
| | |
39 | 第九十一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
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
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
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
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第九十一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
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
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
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
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
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 | |
| | |
40 | 第九十七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
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
会作出决议时就任。 | 第九十七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
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在股东会作出决议
时就任。 |
| | |
| | |
| | |
41 | 第九十九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
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 第九十九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
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
|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
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
满未逾5年;
……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
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
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
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
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
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
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
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
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
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
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
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
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
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
停止其履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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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第一百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
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
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兼任,但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 第一百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
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
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
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
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
总数的1/2。其中职工董事1名,职工董
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
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无需
提交股东会审议。 |
| | |
| | |
43 | 第一百零一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
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
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 | 第一百零一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
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
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
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 |
| | |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
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
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
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
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
(四)项规定。 |
| | |
| | |
44 | 第一百零二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
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
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
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
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第一百零二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
下列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
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
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
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 | |
| | |
45 | 第一百零四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
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
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
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
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第一百零四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
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向公司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
任生效。公司将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
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低
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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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第一百零九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
会由6名董事组成,其中非独立董事3人
独立董事3人。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由
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第一百零九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
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非独立董事4
人,非独立董事包括1名职工董事;独
立董事3人。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由董
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 | |
| | |
47 |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置;
(八)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
会秘书及决定其报酬事项;根据总裁的提
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管理 |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
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
| | |
| | |
| | |
| | |
| 中心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
事项和奖惩事项;
(九)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十四)决定以下交易事项:
1、除购买、出售资产外的其他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
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10%以上、50%以下的;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
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10%以上、50%以下;
3、50%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50%以下;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
50%以下;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50%
以下。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
绝对值计算。
(十五)决定本章程第四十六条以外
的担保事项;
(十六)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
额人民币30万元以上(与关联自然人)
或人民币300万元以上(与关联法人)且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
5%以上,但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或低于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5%的关联
交易;公司在连续十二月内发生的以下关
联交易,应当累计计算:与同一关联人进
行的交易;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
易标的相关的交易。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
与该关联人同受一主体控制或相互存在
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十七)决定公司资产负债率在50% | 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
董事会秘书,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
事项;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十五)决定以下交易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
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
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
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10%以上、50%以下的,且绝对金额
超过1000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
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10%以上、50%以下,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50%
以下,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
上、50%以下,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
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50%
以下,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
绝对值计算。
(十六)决定本章程第四十六条以
外的担保事项;
(十七)决定本章程第四十七条以
外的财务资助交易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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