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芯微(688601):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09月12日 19:25:09 中财网
原标题:力芯微: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

无锡力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无锡力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避免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建立防范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无锡力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进行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是指依据《科创板上市规则》所界定的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及视同公司关联人的法人或者自然人。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是指以下列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一)要求公司为其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要求公司代其偿还债务;
(三)要求公司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拆借资金给其使用;
(四)要求公司通过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其提供委托贷款;
(五)要求公司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
(六)要求公司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七)要求公司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或者对价明显不公允的情况下以其他方式向其提供资金;
(八)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其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九)要求公司通过无商业实质的往来款向其提供资金;
(十)因交易事项形成资金占用,未在规定或者承诺期限内予以解决的;(十一)要求公司将现金存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财务公司,且利率等条款显著低于市场平均水平,明显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输送利益;
(十二)要求公司以银行存款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质押融资;(十三)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公司关联方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

公司关联方不得以“期间占用、期末偿还”或“小金额、多批次”等形式占用公司资金。

第六条公司应规范并尽可能减少关联交易,在处理与公司关联方之间的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限制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第二章 与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规范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按照《科创板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向公司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询问查实公司关联方的名称或姓名,并制作成详细清单,由证券事务部门留存一份,并交由财务部门留存一份,以备财务人员在支付资金时核查对照。公司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如实向董事会秘书披露关联方的情况。公司关联方发生变更的,相应的股东、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应立即通知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核实后应立即修改关联方清单,并提交财务部门备案。

第八条公司应防止公司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公司的资金和资源,公司不得为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九条公司按照《科创板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实施公司与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后,应及时结算,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十条禁止公司以下列方式将公司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公司关联方使用:
(一)为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二)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公司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公司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公司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公司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一条未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也不属于公司员工的关联方不得向公司借支或报销有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通讯费、招待费,但董事为履行董事职责参加公司会议而发生的差旅费、交通费等费用除外。

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属于公司员工的关联方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员工的身份,办理公司业务,可以按照公司费用管理规定借支和报销有关费用。

第十二条公司财务部门应定期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进行检查,认真核算、统计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事项,上报与公司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审查情况。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加强对公司财务过程的控制,监控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和资金往来情况。

财务负责人应当保证公司的财务独立,不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影响,若收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转移资金、资产或者其他资源等侵占公司利益的指令,应当明确予以拒绝,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方挪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公司独立董事至少应每季度查阅一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四条公司审计部对公司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每季度进行定期内审工作,对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就每次检查对象和内容进行评价,提出改进建议和处理意见,确保内部控制的贯彻实施和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指导审计部具体实施定期检查工作;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

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存在资金占用情况的,应当督促公司董事会立即披露并及时采取追讨措施;公司未及时披露,或者披露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相关人员应当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五条年报审计期间,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与年审会计师充分沟通,督促年审会计师勤勉尽责,对公司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并如实披露。

第十六条发生公司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关联方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当公司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江苏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和公告。

因公司关联方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者其他资源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损失,并追究相关关联方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章 资金往来支付程序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下属子公司负责人对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和责任,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公司总经理是直接主管责任人,财务负责人是该项工作的业务负责人。

第十九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因正常的关联交易行为而需要发生的资金往来,应当首先严格按照《科创板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由公司相应的决策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

在公司的相应决策机构按照相应的程序批准后,公司必须与相应的关联方按照批准的内容签订相应的关联交易协议。公司与相应的关联方签订的关联交易协议不得违背公司相应的决策机构批准关联交易的决议或决定。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长或主管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的资金审批权限和相应的关联交易协议约定的金额和支付时间,批准资金支付,并向财务人员出具资金支付指示。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未经公司相应的决策机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的情况下,要求财务人员向关联方支付资金,也不得违背相应的决策机构做出的决议或决定以及公司依法与关联方签订的关联交易协议,要求财务人员向关联方支付资金。

第二十一条公司与公司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需要进行支付时,公司财务部门除要将有关协议、合同等文件作为支付依据外,还应当审查构成支付依据的事项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所规定的决策程序,并将有关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相关决策文件备案。

第二十二条公司财务部门在支付之前,应当向公司财务负责人提交支付依据,经财务负责人审核同意、并报经董事长审批后,公司财务部门才能办理具体支付事宜。

第二十三条公司财务部门在办理与公司关联方之间的支付事宜时,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财务纪律。

第四章 责任追究及处分
第二十四条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损失,并追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公司董事会应当自知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由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的事实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办理有关当事人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手续。对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公司有权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要求其赔偿公司及其他股东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第二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维护公司资金不被公司关联方占用。

对于发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公司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视情节轻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警告、解聘等处分,情节严重触犯刑法的追究其刑事责任;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给予警告处分,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应提请公司股东会启动罢免程序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公司审计委员会切实履行好监督职能。

第二十六条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应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因上述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除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外,还有权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违反本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侵占公司资金、资产或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的,公司有权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管理制度未尽事宜或本管理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本管理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条本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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