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2025年9月12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不再设置监事会及相应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并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承接《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同时《无锡
为进一步提升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取消监事会的情况对《公司章程》进行相应修订,并授权公司董事长及其指定代理人办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 修订后 |
(目录)新增 | (目录)第三章第二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
人 |
第五章第一节董事 | 第五章第一节董事的一般规定 |
新增 | 第五章第三节 独立董事
第五章第四章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第六章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七章 监事会 | 删除 |
(正文)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制订本章
程。 | (正文)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第三条公司于2021年5月7日经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为
“中国证监会”)注册,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
普通股1600.00万股,股票于2021年6月2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交易。 | 第三条公司于2021年5月7日经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为“中
国证监会”)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
普通股1600.00万股,于2021年6月28日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
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
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
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
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
新增 | 第九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
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
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
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
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
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
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第十条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
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
担责任。 |
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
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 | 第十一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
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 |
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的董
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
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之间涉及本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
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诉讼方
式解决。 | 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 |
新增 | 第十三条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
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
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
第十五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
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
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
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第十七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
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
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
相同价额。 |
第二十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
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
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 第二十二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
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
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
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
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
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
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
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
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
企业)有本条行为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
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 删除 |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 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四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 | 第二十五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必需。 |
第二十五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行。 | 第二十六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进行。 |
第二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第(一)项至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
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
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
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第二十七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
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
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
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并应
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第二十七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 第二十八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
第二十八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 | 第二十九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 |
为质押权的标的。 | 为质权的标的。 |
第二十九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
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
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
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 | 第三十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
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
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
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
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
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对股东转
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
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
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
股份的,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的其他情形,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
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
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
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
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第三十一条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
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
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
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
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
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
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
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
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第三十一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
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
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
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
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第三十二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
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
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
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
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
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
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
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
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
决议、财务会计报告;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
适用《公司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
第四款的规定以及《证券法》的相关规定。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
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
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
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
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
定转让、赠与或者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
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
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
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
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第三十四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
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
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
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
以提供。 | 第三十五条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
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
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
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
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
以提供。 |
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
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
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
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的,或
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规定的,股东有权自决
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
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
的除外。
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
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
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自决议作出之 | 第三十六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
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
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或者决
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
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
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
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
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
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 |
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 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
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
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
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
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新增 |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
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
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
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
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
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
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第三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
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
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
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
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
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
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
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三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
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
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
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
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
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
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
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 |
|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
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
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设审
计委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执行。 |
第三十八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
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
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
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
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
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
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
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利用其控制的
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
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
承担的其他义务。 | 第四十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
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
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
承担的其他义务。 |
新增 | 第四十一条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
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
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
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
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
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
任。
第四十二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市公
司利益。
第四十三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
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
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
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 |
| 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
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
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
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
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
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
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
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
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
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
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
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
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
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
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
第四十二条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对公司和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
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
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
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
公共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
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共股股东的利益。 | 删除 |
新增 | 第四十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
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
出的承诺。 |
第四十三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第四十六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
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本章程;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担保
事项;
(十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的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划;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
作出决议。
除第(六)项职权及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
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
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
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
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
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
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
出决议。
除第(五)项职权及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
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
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
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
或本章程所定人数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股份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 |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
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
或本章程所定人数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
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股份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 |
求日持股数计算。 | 求日持股数计算。 |
第四十七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
为:本公司住所地或董事会指定的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公司还将在保证股东会合法、有效的前
提下,通过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
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
会的,视为出席。
公司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
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
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前至少2个工
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第五十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本
公司住所地或董事会指定的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提供便
利。
公司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
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
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前至少2个工作日
公告并说明原因。 |
第四十八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
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
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
的法律意见。 | 第五十一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
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
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
的法律意见。 |
第四十九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
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
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自行召集和主持。 | 删除 |
第五十条经全体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
上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
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说明
理由并公告。 | 第五十二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
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
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
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
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说明理由并公告。 |
第五十一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
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
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
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
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
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
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
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
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二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
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
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
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
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
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
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
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四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
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
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
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
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
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三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
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
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
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
证明材料。 | 第五十五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
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
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
不得低于10%。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
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
关证明材料。 |
第五十四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
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
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第五十六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
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第五十五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
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第五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
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第五十七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
并书面提交召集人。临时提案应当有明确议
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告知临时提案的
内容,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
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
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
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
五十六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
作出决议。 | 第五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
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
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
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
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规定
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五十八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
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
召开当日。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
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
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
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
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
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 | 第六十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
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将
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
召开当日。
第六十一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
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
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
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
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
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 |
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会通知
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
理由。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
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
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
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
得变更。 | 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
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
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
变更。 |
第五十九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
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
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
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
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
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
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第六十二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
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
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
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
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
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
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第六十条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
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
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
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
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延期召开股东会的,公司应当在通知中
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股东会召开前股东提出临时议案的,公
司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
披露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者名称、持
股比例和新增提案的内容。 | 第六十三条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
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
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
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
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第六十三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
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受委托代理他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
东授权委托书。
…… | 第六十六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
证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
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 |
第六十四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 | 第六十七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 |
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
事项投同意、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
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
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
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
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
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第六十六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
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
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
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
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
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
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
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 | 第六十八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
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
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
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
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
地方。 |
第六十七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
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
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
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第六十九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
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
单位名称)等事项。 |
第六十九条股东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
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经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七十一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
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第七十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董事
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席
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
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
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
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
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第七十二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董事
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
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
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审计委员会成
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
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
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
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
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第七十二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 | 第七十四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 |
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
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
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第七十三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
说明。 | 第七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
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第七十五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
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
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
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
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
他内容。 | 第七十七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
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
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
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
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
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
他内容。 |
第七十六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
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
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
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
期限不少于10年。 | 第七十八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
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
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
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
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
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第七十九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
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
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报告;
(五)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
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一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
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
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
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
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 第八十二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
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
清算及变更公司组织形式;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
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
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
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一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 | 第八十三条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
决权。
…… |
第八十三条关联股东应予回避而未回
避,如致使股东会通过有关关联交易决议,
并因此给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善意第三人
造成损失的,则该关联股东应承担相应民事
责任。
第八十四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会合法、
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为股
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 删除 |
第八十五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
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
董事、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
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
责的合同。 | 第八十五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
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
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第八十六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
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方式:
(一)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
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董
事、监事候选人。
(二)董事会、监事会和上述具备提名资
格的股东,所提名的董事、监事候选人不得多
于拟选人数。
(三)监事会和上述具备提名资格的股东
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的,应以书面形式于董
事会召开前三日将提案送交公司董事会秘书。
提案应包括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及候选人同
意接受提名的书面确认。上述提案由董事会形 | 第八十六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
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公司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方式:
(一)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
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董事候选人。
(二)董事会和上述具备提名资格的股东
所提名的董事候选人不得多于拟选人数。
(三)上述具备提名资格的股东提名董事
候选人的,应以书面形式于董事会召开前三日
将提案送交公司董事会秘书。提案应包括候选
董事的简历及候选人同意接受提名的书面确
认。上述提案由董事会形式审核后提交股东会
表决。
(四)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候选董事 |
式审核后提交股东会表决。
(四)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候选董
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
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
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
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
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
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
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股东会在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
时应遵循以下规则:
(一)出席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持有的累积计算后的总表决权为该股东持有
的公司股份数量乘以股东会拟选举产生的董
事、监事人数;
(二)出席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有权将累积计算后的总表决权自由分配,用于
选举各候选人。每一出席大会的股东(包括股
东代理人)用于向每一候选人分配的表决权的
最小单位应为其所持有的股份。每一股东向所
有候选人分配的表决权总数不得超过累积计
算后的总表决权,但可以低于累积计算后的总
表决权,差额部分视为股东放弃该部分的表决
权;
(三)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根据得票的多少
来决定是否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或监事的得
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的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
(四)如果在股东会当选的董事或监事候
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则按得票数多少排序,
取得票数较多者当选。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
事或监事,但已当选董事或监事人数达到或超
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或监事会成员人
数的三分之二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
填补。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或监事,且不
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或监事会成员人
数的三分之二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或监事候
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
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
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或监事进行
选举。
(五)若因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或监事候 | 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
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
票制。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
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
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
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
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股东会在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应遵
循以下规则:
(一)出席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持有的累积计算后的总表决权为该股东持有的
公司股份数量乘以股东会拟选举产生的董事人
数;
(二)出席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有权将累积计算后的总表决权自由分配,用于
选举各候选人。每一出席大会的股东(包括股
东代理人)用于向每一候选人分配的表决权的
最小单位应为其所持有的股份。每一股东向所
有候选人分配的表决权总数不得超过累积计算
后的总表决权,但可以低于累积计算后的总表
决权,差额部分视为股东放弃该部分的表决权
(三)董事候选人根据得票的多少来决定
是否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
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二分之一。
(四)如果在股东会当选的董事候选人数
超过应选人数,则按得票数多少排序,取得票
数较多者当选。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但
已当选董事人数达到或超过《公司章程》规定
的董事会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则缺额在下
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
事,且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
数的三分之二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
行第二轮选举。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
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
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五)若因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候选人的
票数相同而不能决定其中当选者时,则对该等
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
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会另作选举。若
因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
三分之二时,则应在该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 |
选人的票数相同而不能决定其中当选者时,则
对该等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仍
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会另作选
举。若因此导致董事会或监事会成员不足《公
司章程》规定的三分之二时,则应在该次股东
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
事或监事进行选举。 | 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
第八十八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
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
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 第八十八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
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
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
第九十一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
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
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
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
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
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
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
的投票结果。 | 第九十一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
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
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
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
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
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
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
投票结果。 |
第九十三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
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
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
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
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 第九十三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
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
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
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
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
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
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
第九十七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
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该次股东会结
束后立即就任。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
内实施具体方案。 | 第九十七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
案的,新任董事在该次股东会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九十八条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会结
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
第九十八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
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 第九十九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
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
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
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
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
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
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
施,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
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
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
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
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
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
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
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
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
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
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
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
第九十九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
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股东
会决议作出之日起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
股东会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该董事可
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每届董事任期三年,
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
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
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公司不设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
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
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 第一百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
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每届董事
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
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
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
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
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
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
审议。 |
第一百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
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
权牟取不正当利益。主要忠实义务如下: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 | 第一百〇一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
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
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董事对公司负有
下列忠实义务: |
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
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
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
东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
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
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
业务(但是已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
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
通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
定,公司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
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
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
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
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
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
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
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
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
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
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
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
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
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
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
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
第一百〇一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
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
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
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 | 第一百〇二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
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
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
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
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
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 |
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
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第一百〇三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
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
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
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
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第一百〇四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
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
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
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
第一百〇四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
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
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辞职生效或任期届
满后的1年之内仍然有效,并不当然解除。其
对公司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其他内幕信息的
保密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
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
据公平的原则确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
间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
下结束而定。 | 第一百〇五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
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
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职生效或
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辞职生效
或任期届满后的1年之内仍然有效,并不当然
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其他内
幕信息的保密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
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
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确定,视事件发生与离
任之间时间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
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
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
止。 |
新增 | 第一百〇六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
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
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
偿。 |
第一百〇六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
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
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
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 | 第一百〇八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
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
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董事承担连带责任。 | |
第一百〇七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执行。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
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
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
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
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
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
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
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
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六)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
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
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人员。
前款所称“任职”,指担任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主要社会
关系”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
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
女配偶的父母等;“重大业务往来”,指根据
本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第一百〇八条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
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
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
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
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 删除 |
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独立董事应当独立
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
制人等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独立董事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
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公司独立董事
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每
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连续
任期不得超过6年。独立董事连续2次未亲
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会
予以解除。 | |
第一百〇九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会
负责。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
其中独立董事3名。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 | 第一百〇九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9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独立董事3人,
职工代表董事1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
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
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银行贷款、对外捐赠等
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
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
项和奖惩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
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
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
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
项和奖惩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
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
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
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相关
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
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
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
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
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
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
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
东会审议。 |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
东会审议。 |
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
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提高工
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事会议事规则应作
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
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提高工
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该规则规定董事会的
召开和表决程序,董事会议事规则应列入公司
章程或者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
股东会批准。 |
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的权限,建立
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
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
批准。
未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不
得对外提供担保。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
及其他相关人员未按本制度规定程序擅自越
权签订担保合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对公
司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一十七条公司发生本章程第一
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购买
或者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
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
项的类型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
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应
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2/3以上通过。
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
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一百一十八条公司发生本章程第一
百一十六条所规定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 | 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
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
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
批准。
未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不
得对外提供担保。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
及其他相关人员未按本制度规定程序擅自越权
签订担保合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对公司
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公司发生本章程规定的“购买或者出售资
产”交易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
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
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
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
过。
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
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发生本章程所规定的交易,除提供担
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在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
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
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 | …… |
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
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
生或者更换。 | 删除 |
第一百二十四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
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
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 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
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
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
第一百二十八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
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
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
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
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
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
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
会审议。 | 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
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
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
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
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
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
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
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
提交股东会审议。 |
第一百三十一条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
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
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
性记载。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
期限不少于10年。 | 第一百二十四条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
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
期限不少于10年。 |
新增 | 第一百二十六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
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
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
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一百二十七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
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
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
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 |
| 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
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
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
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
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
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
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
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
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第一百二十八条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
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
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
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一百二十九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
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
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
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
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
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
件。
第一百三十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
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
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
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
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
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三十一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
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
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
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
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
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
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一百三十二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
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
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
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三条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
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
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
第(三)项、第一百三十一条所列事项,应当
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
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
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
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
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
|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
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
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
和支持。
第一百三十四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
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一百三十五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名,
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
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2名,由独立董事
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董事会成员中的
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一百三十六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
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
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
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
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
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
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
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
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
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
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
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
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第一百三十八条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与
ESG、提名、薪酬与考核等其他专门委员会,
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
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
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战略与ESG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包
括两名独立董事。战略与ESG委员会设立主任 |
| 委员(召集人)一人,主任委员由董事长担任
战略与ESG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
并提出建议;
(二)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
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
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ESG目标、战略规划及相关
管理制度等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识别和监督对公司业务具有重大影
响的ESG相关风险和机遇,指导管理层对ESG
风险和机遇采取适当的应对措施;
(六)审阅并向董事会提交公司ESG工作
方案、报告等;
(七)审议与ESG相关的其他重大事项;
(八)对其他影响公司长远发展定位的重
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九)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十)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一百三十九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
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
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
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一百四十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
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
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
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
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
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
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
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
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
由,并进行披露。 |
第一百三十四条公司设经理1名,公司
可根据需要设副经理若干名,均由董事会聘
任或解聘。
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
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应与经理、副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公司和上述人员之
间的权利和义务、以上人员的任期、以上人
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责任以及公司
因故提前解除合同的补偿等内容。
董事可以受聘兼任经理、副经理、财务
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 第一百四十一条公司设经理1名,由董事
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设副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
聘。 |
第一百三十五条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
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
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
第一百零一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
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二条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
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
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
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条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
容:
(一)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
的人员;
(二)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
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
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第一百四十七条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
内容:
(一)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
的人员;
(二)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
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
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第一百四十三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
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
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等事
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第一百五十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
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
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
新增 | 第一百五十一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
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
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四十五条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
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四十六条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
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
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四十七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八条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
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
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四十九条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
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
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五十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
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五十一条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
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二条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第一百五十三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
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监事
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
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
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
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
议。
监事会中,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2名,
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1
名,不低于公司监事会成员的1/3,由公司职
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民
主形式选举产生。
第一百五十四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
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 | 删除 |
规、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
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
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六)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
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
公司承担;
(九)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十)本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
职权。
第一百五十五条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
开一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于会议召
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监事。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
事会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
面、传真、邮件或电话;通知时限为:会议
召开前5日。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通
过。
第一百五十六条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
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监事
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
定,股东会批准。
第一百五十七条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
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
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
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至少
保存10年。
第一百五十八条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
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
限; | |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 |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
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
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
行编制。 | 第一百五十四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
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
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
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
行编制。 |
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
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
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
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金,不以任何
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
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
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
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
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
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
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
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
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
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
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 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
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
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
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
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
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
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
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
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
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
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
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
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
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
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 | 删除 |
本的25%。 | |
第一百六十五条在保持公司财务稳健的
基础上,公司应充分注重投资者合理的投资回
报,每年按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一定比
例向股东分配现金股利。
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为:
(一)决策机制与程序:公司利润分配方
案由董事会制定,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会
批准。
(二)股利分配原则:充分注重股东的即
期利益与长远利益,同时兼顾公司的现时财务
状况和可持续发展;充分听取和考虑中小股
东、独立董事、监事的意见,在符合利润分配
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
下,公司应注重现金分红。
……
(六)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重大投资、发
展规划等方面的资金需求情况,确需对股利分
配政策进行调整的,调整后的股利分配政策不
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且有关调整股利分配政策的议案,需事先征求
独立董事及监事会的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且该事
项须经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
过。为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公司应通过提
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
会提供便利,必要时独立董事可公开征集中小
股东投票权。 | 第一百五十六条
……
在保持公司财务稳健的基础上,公司应充
分注重投资者合理的投资回报,每年按当年度
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一定比例向股东分配现金
股利。
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为:
(一)决策机制与程序:公司利润分配方
案由董事会制定,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会
批准。
(二)股利分配原则:充分注重股东的即
期利益与长远利益,同时兼顾公司的现时财务
状况和可持续发展;充分听取和考虑中小股东
的意见,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
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应注重现金分
红。
……
(六)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重大投资、发
展规划等方面的资金需求情况,确需对股利分
配政策进行调整的,调整后的股利分配政策不
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且有关调整股利分配政策的议案,经公司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且
该事项须经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
上通过。为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公司应通
过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
东会提供便利,必要时独立董事可公开征集中
小股东投票权。 |
新增 | 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现金股利政策目标
为稳定增长股利。当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
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
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的,可以不进行利润分
配。
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
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
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
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者
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
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
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 |
| 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
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
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
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
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
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
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
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并对外披露。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
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
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
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
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一百六十二条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
负责。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
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
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
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
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
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
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
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
告。
第一百六十四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
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
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
持和协作。
第一百六十五条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
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
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
必须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
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务所,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
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
发出:
(一)以公告方式进行;
(二)以专人送出;
(三)以邮件方式送出; | 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
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
通知,以公告、专人送出、传真或邮件方式
进行。 |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
通知,以公告进行。 |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
议通知,以专人送出、传真、邮件或电话及
其他有效方式进行。 | 删除 |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
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报
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
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 |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在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指定的报纸、网站等媒体刊登公司公
告和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 |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
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
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
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公司与其持股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公司合
并,被合并的公司不需经股东会决议,但应
当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
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或者股份。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
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
公司依照前两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
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
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
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
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
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
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依照
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
会决议。 |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
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
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
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
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
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或者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
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
担保。 |
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
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
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
证券报》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
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
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
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将编
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
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
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
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
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或
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
最低限额。 |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或
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依照《公司法》第
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
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
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
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
前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
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
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
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
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 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
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
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
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
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
章程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
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30日内
在《中国证券报》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
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
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六条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
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
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
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
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
权的除外。 |
第一百九十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
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且尚未
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
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
决议,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2/3以上通过。 | 第一百九十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
八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且尚未向
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
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
议,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
第一百九十一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
八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
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
日起15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由
董事组成。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
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 第一百九十一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
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
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
的除外。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或者成立 |
偿责任。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或者成立
清算组后不清算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
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清算组后不清算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
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
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九十六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
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
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
记,公告公司终止。 | 第一百九十六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
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
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
第一百九十七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
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
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
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九十七条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
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
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第一百九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
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 | 第一百九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将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
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
法规的规定相抵触的;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
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的。 |
第二百〇三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
司股本总额超过50%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
例虽然低于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
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
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
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
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
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
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
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
关联关系。 | 第二百〇三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
司股本总额超过50%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
虽然未超过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
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
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
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
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
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
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
系。 |
第二百〇八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
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 第二百〇八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
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